【新聞稿】狼師性騷擾七案成立 竟僅停聘半年-受害者現身控訴狼師威脅不得申訴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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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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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某中心蕭主任,於擔任主任職務期間,以開玩笑為由,對中心工作的職員、學生言語性騷擾,或藉故進行有性意味的肢體碰觸;蕭師也經常以討論為由加學生的LINE,但卻傳送與教學無關的輕挑言語或較暴露的照片、影音訊息給學生。

2022年9月,該中心的職員無法容忍蕭主任行徑,自行通報,包含職員、學生、校友一共有八人申請調查程序,調查後確認蕭主任對其中七位成立性騷擾行為(事證一),另一位申覆中。

蕭主任對多人性騷擾,且犯後壓迫、恐嚇、威脅受害者及目擊者,但建議懲處竟只有停聘半年,亦即半年後保障蕭主任可回原校任職;而依法應受停聘的蕭主任,竟於今年1月19日就復職,至今仍自由出入校園,受邀參與學校活動。

學校第一時間就知情,卻是先要求吹哨者撤文?

在該中心工作的甲職員,目睹性騷擾並聆聽受害者哭訴後,在2022年9月16日於網路論壇Dcard上匿名發文,控訴某中心某主任性騷擾,試圖喚起更多受害者要求處理。

蕭主任發現後,立即以訊息威脅甲職員:「你這樣做火只會燒到你身上,我跟你一起沈船對你我都沒有好處」;該中心所隸屬學院的張院長,更致電甲職員,要求他將該文撤下,因為會對學校造成傷害(事證三)。

該篇貼文既沒有提到校、系、中心名稱,也沒有提到蕭師姓名,但張院長、蕭主任卻可以立即意識具體指涉,其中一個合理的解釋,就是張院長早就對蕭主任行為有一定掌握,而蕭主任自己也知道這些行為違反法規。

但即便有人吹哨,張院長的反應並不是要依法立即通報,而是壓迫作為受害者的下屬刪文。北醫有義務調查張院長是否知情不報?何時開始知情不報?有多少學生因為張院長知情不報而再受害?並依法議處。

校方違法私設程序約談後,受害者遭恐嚇,蕭主任試圖滅證

性平法規定,性平事件只能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但離譜的是,在性平會都還未啟動調查時,北醫的校長和主秘就先違法約談蕭主任,使其得知通報人數。這讓蕭主任得以猜測可能通報的受害者,並趕在被停聘前,利用職權威脅受害者,試圖影響調查。

蕭師不只在電話中質問受害者,逼問是否有提出性平調查,還恐嚇受害者如果有在通報名單上的話「企劃都不用弄了」、「以後在北醫也不用生存了,因為沒有人會敢用你」,以此要求受害者撤案。過程中情緒勒索、命令、逼迫的言語暴力不斷出現,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二次傷害。

不只恐嚇受害者,蕭主任更直接約談該中心所有女性員工,要求簽署一份「未委託甲職員協助處理性平事件」聲明,以確保「用中心這邊的東西是很難成案的」(事證四),試圖違法干擾調查、滅證。

犯後態度惡劣,對事實避重就輕、恐嚇撤案竟未列入犯後態度考量

調查報告中蕭主任的陳述顯示,在回答調查委員詢問時,如果沒有提示直接證據,或相關指控是較難掌握直接證據的肢體或電話的性騷擾,蕭主任就會一概否認

而蕭主任否認的行為,在調查後也證實確有其事(事證五)。顯然,蕭主任是希望利用策略來營造他坦承事實的形象,但其實是避重就輕。在這個情形下,我們可以合理推斷,在調查中蕭主任承諾道歉、改正,不是真正出自真正得歉意或省思,而也只是爭取減低懲處的策略。我們的推斷很快受到證實,蕭主任的道歉信沒有說明事實,沒有說明自己如何錯誤,如何反省,沒有半句抱歉或對不起,只說他對這些事件「很遺憾」。受害者聽到他說「遺憾」,難道不會再次感到無助和受傷嗎?

蕭主任以上如此惡劣的犯後態度,並沒有呈現在調查報告中,調查報告只說蕭主任「訪談過程中尚能配合,表達願意檢視自己不當的行為,並誠心向被害者道歉」。對被害者的威脅、情緒勒索、滅證、違反干涉調查,回答避重就輕,調查報告隻字未提。

教育部沒有說明「犯後態度」如何評估

教育部對於性騷擾是否情節重大,有一份函釋,函釋中只說要「考量犯後態度」,但對於怎麼考量?要注意哪些方向?沒有做任何說明。
舉英國教師違背倫理的案件處理標準為例,「是否有將責任轉嫁給學生的行為出現?」、「是否有汙衊學生的行為出現?」、「是否有湮滅,隱瞞證據的行為出現?」、「對於調查委員的質詢是否有避重就輕的回應?」、「老師的不當行為是否頻繁出現?」都是英國要求調查委員在個案中要考量的判斷標準(事證七),如果以這份標準來衡量,蕭主任顯然犯後態度是嚴重惡劣的。

北醫大漠視受害者知情權,且調查屬實還立即復聘狼師,學生如何安心入校?

不僅調查前有違法情形,北醫大在調查、處理結束後,也沒有依法將處理結果通知受害者們,公文中也隻字未提,這也明顯違反性平法規定。

在申復前沒有辦法知道學校對蕭主任的議處結果,這使得受害者缺乏資訊,沒辦法更具體論述申復內容。提出申復後,校方才表示「蕭師已經於2月14日經校教評會決議終局停聘半年」,並駁回受害者的申復。

 

而詭異的是:

調查在2022年12月23日完成,但校方沒有立即召開教評會議處,在實際議處前,就讓蕭主任在2023年1月19日復職,讓受害者感到不平及恐懼。校方表示只要把蕭主任調到其他校區,就可以讓校本部的被害者安心,但蕭主任還是以其教師身分出入校本部,對受害者的保護極其不足。
蕭主任主任在2023年2月14日受到停聘半年處分後,在2023年3月12日,竟然以講師身分出席校本部的活動(事證六)。學校沒有嚴格執行對蕭主任的處分,讓受害者擔心受怕且感到不平,應向社會大眾明確交代,教育部應調查、追究校方責任。

基金會嚴正呼籲教育部及校方:

臺北醫學大學應將蕭主任逼問、恐嚇、情緒勒索受害者,強迫受害者撤回調查申請、滅證、不法干擾調查、避重就輕、道歉毫無誠意等犯後惡行,納入本案嚴重程度及犯後態度判斷,並加重其懲處。
蕭主任性騷擾受害人數眾多,恐有更多受害者未能控訴,臺北醫學大學應依性平法第26條之授權進行擴大調查,向蕭主任曾接觸之教職員、學生公開蕭主任之行為態樣,詢問是否曾遭蕭主任性騷擾或不當對待、觸碰,並承諾給予申請調查、心輔支持等協助,使受害者得以控訴。
蕭主任性騷擾犯行數量,顯示其嚴重故意違背教師倫理,且犯後態度惡劣,難期改善,在校園中將對學生造成危險,臺北醫學大學應決議解聘蕭主任,並使其終身不得擔任教職。
教育部應立即對下列事項調查處理,糾正臺北醫學大學並對相關不法、失職人員依法裁處:

  1. 臺北醫學大學張姓院長何時知情?在知有疑似性平事件24小時內,是否有依法通報?張院長知情後未通報,是否造成其他性平事件發生?
  2. 臺北醫學大學校長及主秘,私設調查程序,於性平會調查前先與被申請調查人會談。致使被申請調查人得以利用職權向受害者施壓、試圖滅證等不法情事。
  3. 臺北醫學大學未依性平法第23條規定,給予受害者足夠保障措施,於調查結束後、學校處置前使蕭師復職,導致受害者陷於不平、恐慌、不安,使學習權益受損。
  4. 臺北醫學大學未依《性平法》第31條規定,將處理結果告知受害者,使受害者無法得知充分資訊形成申覆理由,此舉明顯對受害者之申覆權利造成阻礙。
  5. 臺北醫學大學於2023年2月14日針對蕭師性騷擾調查結果召開校教評會後,蕭師仍於2023年3月12日出席校本部參加活動,北醫大未嚴格執行蕭主任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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