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專案教師拒絕差別待遇!
提起憲法訴訟 推動修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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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大專院校濫用編制外教師,即一般所稱的「專案教師」,在2021年經監察院糾正,並經教育部公告「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後,雖然提升了部分工作條件,但是對於工作權的保障仍然付之闕如,如同免洗筷般,任校方用完即丟。

對於數千名專案教師所面對到的如此困境,日前,已有兩位過去分別任教於東華大學與嘉義大學的老師,在校方恣意不再聘任後,決定正式提起憲法訴訟,希冀透過此一程序,嘗試爭取專案教師最基本的聘僱保障。

過去分別任教於國立嘉義大學及國立東華大學的兩位專案教師,年資分別達到6年及4.5年,卻被以莫須有的事由不續聘,在「非勞非教」之窘境下,既無《教師法》亦無《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無法獲得法院的救濟,最後只能訴諸憲法訴訟爭取自己的工作權。這個訴求突顯出專案教師仍身處在工作不安定、工作的內容、範圍和績效任由校方予取予求的窘境。

嘉義大學王老師一案

國立嘉義大學王教師為美國藉,有台灣國籍配偶,已取得永久居留證。自102年起受聘為外文系講師一職,雖然一年一聘,但已經連續受聘6年,教學評鑑名列前茅,且逐年上升,108年校方卻以該校規定專案講師須每三年重新徵聘,王老師在第二次三年聘期即將屆滿前,被以未獲通過為由不予續聘。王姓教師的代理律師蘇慶良表示:王老師擁有永久居留證,無外國人工作須經「許可之期限」,而且依專任教師辦理教學評鑑以作為續聘及晉級之參據之校方規可知,除王老師有違反爭契約所列不續聘情形,或未通過上述教師評鑑外,即應予以續聘。然第二審及終局判決裁判卻以就業服務法非為保護外國人工作權利而制定為由,逕將外國人一律排除在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範圍。(王老師訴訟代理人論述請見附件一)

東華大學楊老師一案

國立東華大學楊姓教師自105年起受聘為該校華語文中心專案講師,有4年半年資,每年教學評鑑均及格以上,並逐年進步,學校每年雖有重新聘僱情事,然均接續收到聘書, 已具備不定期契約之要素。109年接到不續聘通知前,楊老師還依該校聘約「服務成績優良者請頒教師證書」之規定獲頒教師證書,但楊老師認為其工作分配未明確劃分,而透過line跟主任討論工作分配合理性的問題,但未獲回應,於是在該年聘期屆滿前即被通知其不續聘,並沒有給出具體理由。楊老師代理律師紀岳良認為,勞動部指定專案教師為勞基法第3條第3項排除適用的對象是造成學校聘用專案教師時,能節省聘用正規教師的人力成本,又能恣意控制人事任用權,不受法律規範的問題根源;楊老師做了四年半且教學表現優良,僅因質疑工作分配讓「上級不高興」就被炒魷魚,又因沒有身份保障求告無門,「連勞工都不如」,只好請憲法法庭還他公道。(楊老師自述請見附件二)

長期關心本案的高教工會理事、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張鑫隆指出:不平等是人類長久以來存在最嚴重的社會問題,最近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者托瑪.皮凱提在其新著「資本與意識形態」一書中強調:「所有的人類社會,都必須為內部的各種不平等自圓其說,必須找到理由來解釋不平等現象,否則政治和社會結構將會面臨全面崩解的危險。」但是我們沒有看到教育部對於編制內教師和專案教師之間的不平等待遇提出一個可以可以被接受的理由,我們聽到來自大學方令人痛心的理由是:教師法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的保護太嚴了,無法使其配合學校的要求,所以求諸於定期聘任的專案教師。

因此,這次的憲法訴訟所訴求的是:國家依據憲法第153條第1項負有勞動保護立法的義務,卻排除專案教師適用教師法及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在這種「非勞非教」的窘境下,專案教師不僅失去法律對於其工作條件、勞動安全及行政救濟途徑的保護,更因為在不被續聘的恐懼下,任由校方予取予求,喪失了其拒絕不法、不合理工作要求的自我決定權。所以,我們主張憲法法庭應該為專案教師在立法上所受到的歧視,宣告勞動基法準法第9條第3項排除適用規定及這兩案各審判決或裁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生存權保障。

高教工會同時也提醒並疾呼:保障專案教師勞動權益刻不容緩,無論憲法訴訟最終發展為何,立法機構都應該負起責任儘速修法,將專案教師納入現行《勞動基準法》或《教師法》的保障之下,才能真正一勞永逸地解決並保障高教產業中這一群新興的弱勢群族,導正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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