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呼籲行政院盡速公布「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 宣示洗刷血汗海鮮惡名決心
民團再提兩大不足、八項訴求籲採納 徹底執行以維護海洋資源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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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被視為我國對國際社會宣示重視外籍漁工人權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一: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在台灣及國際媒體多次揭發台灣漁船主虐待外籍漁工、涉及非法捕魚,屢遭國際輿論指責下,漁業署歷經多次與產業、民間團體溝通,據了解已完成草案並送行政院待核中。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環境正義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今(20)日發出聯合聲明,除指出該計畫仍有二大不足外,再提出八項訴求,呼籲政院採納,並要求盡速公布該項行動計畫,明確宣示台灣以國家力量提升外籍漁工人權的決心,洗刷台灣血汗海鮮惡名。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漁業署自去年起多次邀集公民團體、產業及相關學者共同討論「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研擬包括加強漁業監管及提升人權標準等七大方向。民間團體肯定計畫中提升漁工權益的主軸,但由於漁工人權的剝奪與海洋環境資源的不當掠奪,有著密切關聯,因此民間團體要求行政院應將漁業監管資訊完備、周延與公開,亦即漁獲從海上捕撈、轉載、港口卸魚、陸地加工,最後運送到消費者手中的過程能建立完整溯源、透明機制,才能避免讓傷害漁工人權與非法、未通報、未受管理的非法漁獲(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進入市場,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非法或血汗海鮮。

不足一:漁業人權行動計畫未能與打擊非法、未通報、未受管理(IUU)漁業措施扣連

非法漁業與漁業人權議題往往相互關聯,台灣近年來因非法漁撈及強迫勞動議題受到國內外輿論關注,公民團體不斷揭露如違法將鯊魚割鰭棄身、非法捕撈保育物種、苛扣漁工薪資、以肢體及言語暴力虐待漁工等事件。

環境正義基金會東亞經理邱劭琪指出:「除了人權的剝削,IUU的漁業捕撈行為是對於漁業資源永續與海洋生態系最大的威脅之一。據統計,IUU捕撈的漁獲量估計約占世界總漁獲量的13-31%,每年因IUU漁業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至少有235億美元。杜絕IUU之措施必需包含改善整體漁業的管理,其核心在於實現整個海產供應鏈的透明化,並改善不透明的環境。」

聯合國自1982年通過海洋公約後,農糧組織(FAO)陸續制定相關協定[1],影響所及各區域漁業組織(RFMOs)、各國及其他漁業相關機構,均必須針對海洋資源、漁撈作業、漁船、漁獲卸載、漁產加工、進出口及漁工管理等,訂定相關法規,以避免IUU漁獲流入市場,對整體海洋資源永續造成更大壓力。

不足二:台灣漁業監管應建立並完備海產供應鏈之資訊公開及透明制度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指出:打擊IUU與杜絕血汗海鮮的關鍵在於完備海產供應鏈的透明度,才能保障消費者吃的海鮮,不是壓低漁工薪資增加勞動時間與傷害海洋環境而來的漁獲。「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應加強漁業監管,包括漁船實質受益人及漁船歷史資訊的透明與公開,並將人權問題與IUU的防杜連結。

朱增宏說:1995、2009、2017年世界糧農組織(FAO)先後通過《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海洋撈捕漁業之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章準則 》及《漁獲登記自願性準則(VGCDS)》,雖然這些準則都屬於自願性質,但完整勾勒出漁業的捕撈、養殖、加工、貿易和銷售等各面向應負的責任。其中《漁獲登記自願性準則》 主要目的,在於調和現行各國際區域漁業組織(RFMOs)與個別國家的「漁獲登記」制度,從捕撈到市場,建立具體、明確及透明的追溯認證機制,以提供完整、清楚的紀錄,期能全面杜絕IUU行為。

2020年FAO指出:漁獲履歷制度(CDSs)被廣泛認為是防止IUU漁獲物進入海產供應鏈的有用工具,從而確保了輸入海產之合法性 。但漁獲登記、漁獲證明文件要具有可信度,前提是「漁獲登記制度」必須健全,「漁獲登記資訊」必須周延、透明,此原則必須要落實到船籍國、區域漁業組織、沿岸國家漁業合作等面向,其中又以船籍國對於漁船的管理最為重要。

漁船是漁工工作環境的全部,也是國土的延伸,若每個船籍國都能將聯合國、FAO相關漁業協定或準則落實到國內法規,包括漁船捕撈應取得許可,船長應誠實申報捕撈漁獲、轉載、卸魚資訊,同時配合港口查報、觀察員駐船觀察,並有效執法,才能將IUU漁船、漁獲區別出來。漁獲登記越健全、資訊越透明,便能讓IUU行為無所遁形,而漁工權益的保障也可以適時掌握。

民間團體提出八項訴求,呼籲政院採納:

  • 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應比照勞基法,享有相同最低工資(新台幣25,250元,約美金900元),且薪資應直接給付,杜絕經由仲介轉交遭剋扣情事發生。
  • 幾乎所有外籍漁工皆來自貧窮、弱勢的社會與家庭,全家人生活來源可能仰仗兒子上船辛苦勞動的每月微薄薪資。同樣是在漁船上工作,本國籍漁工或境內聘僱外籍漁工目前皆已比照勞基法,享有最低工資25,250元(約美金900元),但目前在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最低薪資,卻直接砍半只有450美元,長期未檢討調整,嚴重剝削勞動人權。
  • 漁業署在幾次與民間團體的座談會中,提出將會修訂「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擬將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最低薪資調高為每月美金550元,如此的調幅仍與本國籍漁工或境內聘僱外籍漁工有巨大差距。
  • 民團要求行政院應一視同仁,境外聘僱外籍漁工應比照、適用勞基法,且限制台灣仲介及僱主只能跟符合台灣標準的外國仲介合作並定期查核,以確保漁工在整個聘僱過程中不會受到債務束縛、扣款、威脅等,才能杜絕漁業中的強迫勞動狀況,同時加劇對海洋資源的掠奪。
  • 完備漁業監管資訊,建立資訊分級透明公開制度,並落實第三方勾稽與查核
  • 漁船海上作業時間除最長10個月規定外,並應限制海上轉載次數。針對IUU或人權高風險漁船,10月限期回港應指定回台,或到設有我國檢查員之港口,接受卸魚及勞動檢查。
  • 加強跨部會合作管理我國人投資非我國籍漁船:我國人以任何金額投資非我國籍漁船皆應向農委會登記許可,針對尚未登記的「權宜國籍漁船(FOC)」,應啟動跨部會合作,共同追查資金流向。非我國籍漁船若停靠台灣港口,我國政府應行使港口國權利及責任,除漁業活動檢查外,也應搭配「國際勞工組織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ILO C188)」[2]標準以及我國現有法規(如,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登船檢查。
  • 涉及重大違規事件之漁船(如違法將鯊魚割鰭棄身、捕撈保育類鯊魚等)也應成為減船對象,不應只以違反C188公約之漁船為限。曾有重大漁撈、人權違規之漁船應強制退場,且不得給予任何退場及買回的補貼。
  • 加強漁船海上監管:確保CCTV影像之使用涵蓋漁撈作業以及勞動狀況,並研議影像公開標準,使漁船管理透明化,相關團體也能檢視確保影像之使用公正且公平。另應加強電子觀察員技術的研發,要求高風險漁船配合優先裝設,並逐漸擴大涵蓋所有漁船。
  • 加強港口檢查員覆蓋率至100%:目前台灣漁船可使用海外32個指定港口,但僅個位數配有檢查員。若無法配置台灣漁業及勞動檢查員,即應取消指定港口。針對漁船應設定完善風險原則,從高風險漁船優先並頻繁檢查。
  • 提高漁船證照申請門檻:強制要求管理階層、船長、大副等回港後須接受環境以及人權教育訓練,時數達到標準才可申請下一年度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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