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判決書訴諸強暴迷思,媒體濫下標題推波助瀾
——回應台灣高等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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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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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妨害性自主案件,分別以「男大生誤認網友『妹有意』而性侵,高院依『情堪憫恕』減刑」、「一句『愛你』男大生猴急變性侵,1原因獲減刑仍要坐牢」為標題,此種標題儼然認定因為雙方熟識且曖昧,法院因此認證此一性侵與一般性侵不同,被告甚至情堪憫恕而可被減刑。

針對此判決,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三點呼籲,

一、  法官撰寫判決書時應審慎避免在措辭中檢討被害人,強化強暴迷思,給被害人一個夾帶譴責的司法正義。

二、  司法院應提升法官撰寫性侵害判決之性別意識,提出改善計畫。

三、   媒體應強化新聞從業人員的性別意識訓練,避免下標或報導內容不當,強化性侵迷思。

本會檢視判決書,雖可清楚看到法官在減刑依據上另有論述緣由與考量,沒有因為雙方先前的互動,就認為不構成刑法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然而判決書中仍不必要地大量引用告訴人所傳之訊息,合理化「被告產生情愫,在情境下未能克制己身情欲」之判斷,再搭配「被告與告訴人A女之關係密切,……然究非以使用凶器或暴力、脅迫等方式為之,犯罪情節手段相對於暴力、慣性之性侵害犯罪型態為輕,縱使以強制性交罪之最低刑度量處有期徒刑3年,亦嫌過重」等文字敘明減刑理由,均有造成誤導的可能,以為法官認定,未來只要雙方熟識或互有曖昧,甚至是過去可能曾有性行為等情況下,所發生之性侵害即符合「情堪憫恕」的減刑要件。

針對上述判決書內容,本會認為不僅不符合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已明確指出:「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更重要的是,前述內容呼應了性侵迷思,包括檢討約會強暴被害人,以及認為非得採用強暴、脅迫等形式的手段才算是合於該法刑度之性侵害,才會在判決書中明文寫出「縱使以強制性交罪之最低刑度量處有期徒刑3年,亦嫌過重」之文字。高院竟沒有意識到此種判決文字的問題,反而照抄原判決,儼然再次肯認被害人有義務避免性侵害地發生,而這恰恰與刑法第16妨害性自主罪章立法所要保障的本意相悖。

本會認為,法官撰寫判決,除了有法律效力,亦經常被媒體引用、報導,是社會教育的重要依據。因此,判決如果論述不當,恐強化性侵害事件刻板印象,為譴責被害人的輿論提供正當性,性侵害判決應更為謹慎。

儘管司法院於2018年公布「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要求司法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定時數之性別課程訓練,但多年下來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法官在審判中帶有強暴迷思、性別歧視及刻板印象仍時有所聞。因此,我們認為性別研習時數僅是最基本的要求,司法院應具體檢討法官性別意識培力仍不足之問題,提出進一步改善計畫,而非空有時數就交差了事。

婦女新知基金會再次呼籲司法應與時俱進,法官撰寫判決書時應具備性別敏感度,避免在論述中強化性侵迷思,並切合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立法精神,提供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更完整之保障。媒體應善盡社會教育之責,強化新聞從業人員的性別意識訓練,避免不當下標誤導大眾對於性侵的認知。

近日媒體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妨害性自主案件,分別以「男大生誤認網友『妹有意』而性侵,高院依『情堪憫恕』減刑」、「一句『愛你』男大生猴急變性侵,1原因獲減刑仍要坐牢」為標題,此種標題儼然認定因為雙方熟識且曖昧,法院因此認證此一性侵與一般性侵不同,被告甚至情堪憫恕而可被減刑。

針對此判決,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三點呼籲,

一、  法官撰寫判決書時應審慎避免在措辭中檢討被害人,強化強暴迷思,給被害人一個夾帶譴責的司法正義。

二、  司法院應提升法官撰寫性侵害判決之性別意識,提出改善計畫。

三、   媒體應強化新聞從業人員的性別意識訓練,避免下標或報導內容不當,強化性侵迷思。

本會檢視判決書,雖可清楚看到法官在減刑依據上另有論述緣由與考量,沒有因為雙方先前的互動,就認為不構成刑法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然而判決書中仍不必要地大量引用告訴人所傳之訊息,合理化「被告產生情愫,在情境下未能克制己身情欲」之判斷,再搭配「被告與告訴人A女之關係密切,……然究非以使用凶器或暴力、脅迫等方式為之,犯罪情節手段相對於暴力、慣性之性侵害犯罪型態為輕,縱使以強制性交罪之最低刑度量處有期徒刑3年,亦嫌過重」等文字敘明減刑理由,均有造成誤導的可能,以為法官認定,未來只要雙方熟識或互有曖昧,甚至是過去可能曾有性行為等情況下,所發生之性侵害即符合「情堪憫恕」的減刑要件。

針對上述判決書內容,本會認為不僅不符合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已明確指出:「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更重要的是,前述內容呼應了性侵迷思,包括檢討約會強暴被害人,以及認為非得採用強暴、脅迫等形式的手段才算是合於該法刑度之性侵害,才會在判決書中明文寫出「縱使以強制性交罪之最低刑度量處有期徒刑3年,亦嫌過重」之文字。高院竟沒有意識到此種判決文字的問題,反而照抄原判決,儼然再次肯認被害人有義務避免性侵害地發生,而這恰恰與刑法第16妨害性自主罪章立法所要保障的本意相悖。

本會認為,法官撰寫判決,除了有法律效力,亦經常被媒體引用、報導,是社會教育的重要依據。因此,判決如果論述不當,恐強化性侵害事件刻板印象,為譴責被害人的輿論提供正當性,性侵害判決應更為謹慎。

儘管司法院於2018年公布「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要求司法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定時數之性別課程訓練,但多年下來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法官在審判中帶有強暴迷思、性別歧視及刻板印象仍時有所聞。因此,我們認為性別研習時數僅是最基本的要求,司法院應具體檢討法官性別意識培力仍不足之問題,提出進一步改善計畫,而非空有時數就交差了事。

婦女新知基金會再次呼籲司法應與時俱進,法官撰寫判決書時應具備性別敏感度,避免在論述中強化性侵迷思,並切合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立法精神,提供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更完整之保障。媒體應善盡社會教育之責,強化新聞從業人員的性別意識訓練,避免不當下標誤導大眾對於性侵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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