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立法院DeepFake專題報告 行政部會相互推諉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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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今(03)日特針對「新型態犯罪行為(如:AI DeepFake、網路資訊犯罪等)對國家與個人之威脅與影響、如何防範與反制措施及相關法令修法方向」進行專題報告,然而,各部會互推責任、不願承擔整合之主則機關等回應內容,委實令我們感到失望。

誠如各部會報告指出,Deepfake技術的興起與氾濫,致生對於個人隱私侵害、選舉公正性之影響,甚至國家安全的危害等,導致媒體的弱化以及人民對於體制的不信任,當然都是需要在立法時審慎考量的重點。

然而,根據AI新創Deeptrace於去(2020)年的報告顯示,截至目前,網路上仍有高達96%的Deepfake影片,是未經當事人許可下合成的色情影片,其中被害人90%為女性,上傳這些色情影片的論壇累計超過1.34億次的瀏覽量。很明顯地,這即是「聯合國消除對於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暴力公約」(CEDAW)指出,「女性受害比例特別嚴重」的數位性別暴力案件類型。但在這次的專題報告與質詢過程中,這樣的問題卻鮮少被立委諸公及行政單位所討論。

今日在各行政部會中,法務部表示已召開刑法研修小組,研商在刑法修訂深偽專責條文;通傳會則如常地將相關下架處理機制推託給國內既有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並表示年底才會透過提出《數位通訊保障法》之專法草案進行公開徵詢意見,研擬課以網路業者相關責任。

但這樣分散式的立法只會造成法規保護密度的極大疏漏,我們誠感失望。

零散修法,缺欠整體法制規範

若僅是在刑法進行部分條文增訂相關條文,對於「Deepfake換臉事件」被害人,所要保護的法益,究竟是名譽權、肖像權、或性隱私及性自主權,仍然未清楚界定。尤其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機制」層面的規範更是不足,例如:在被害者的姓名、年籍、戶籍等個人資料加以隱蔽上,因為尚未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適用,故應積極修法使這類數位性別暴力之受害者得以準用相關隱蔽個人資訊之規定。不至於只能仰賴承辦案件的第一線司法人員未必具備足夠的性別敏感度而在個案中未妥善處理;在偵、審過程中也是,司法人員應意識到要對相關被害人保護隔離措施,都是急須面對問題。正因要整合及修訂各個法律之不易,故立出單獨的專法,以解決前述之難題,即有其必要性,亦為政府應加以正視及思考。

消除被害者的數位烙印,應有積極作為

性私密影像在無國際的網路世界恣意流傳,無論是非自願的被散布或非真實的深偽影像,對於被害人的傷害,可能都會是永遠難以被抹滅移除的「數位烙印」,對其身心造成創痛難以言喻。但目前為止,除非是性侵害案件或家庭暴力案件,否則相關心理衛生的諮商輔導資源完全無法支應這類被害人的相關需求。

性私密影像下架,何時能落實

        對於被害者最關心的即時移除下架機制,在國內現行法規只有針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有所規定,但對於「已成年」被害人,通訊傳播委員會在今天會議中僅表示會在年底提出《數位通訊保障法》送行政院審查。對此亦突顯出我國對於網路管制政策至今仍維持十數年前「低度管制」策略,且此一《數位通訊保障法》草案究竟何時能提交立法院審議,顯然是遙遙無期,難以期待。

綜論前述本日會議的種種疑慮,法務部蔡清祥部長雖於上個月承諾會在一個內提出相關修正法案提報立法院,但若其方向只是採取一種補破網的立法思維,倉促地只修正刑法部分條文,顯然對於被害人個資、被害人心輔衛生資源以及即刻下架移除的需求明顯不足。

對於本日各部會所提出的專題報告,我們不得不表達失落與失望。數位女力聯盟WIDI期許並呼籲:

一、敬請行政院以通盤性的思維考量數位性別暴力態樣的多元性

在數位性別暴力防治的政策推動,我國誠已落後國際多年,我們期待行政院能以綜觀性的瞭解數位性別暴力的態樣多元現況,並且擬定短、中、長期的「數位性別暴力防治政策綱領」,短期內先通盤性地檢討現行法規的疏漏不足,並瞭解各種犯罪態樣的盛行率,另於中長期規劃中,整體性地研議相關法規的修擬或增訂策略,並且進行滾動式的瞭解認知新興數位性別暴力的型變。

二、應依循CEDAW公約意旨,審慎考量訂定專法的可能性

無論是非自願的性私密影像外流,又或非同意而遭深偽技術製造的性私密影像,在其刑事罰責、被害人保護、即時下架處理機制,應依循CEDAW第25號一般性意見[1],強調:「國家有義務從法律層面『尊重、保護、促進和實現婦女不受歧視的權利』,進而做到保障發展、提升地位、改善處境等」,且確保女性不因其為女性而遭受「專橫、不公平和(或)不公正的待遇」,甚至是「持續遭受不同形式的歧視」。除了明示這是國家無可推卻的義務外,亦明確提出三項主要國家義務為確保無法律歧視、具體有效的改善政策及消除性別刻板化。據此應以制定專法為目標,完善所有規範,審慎考量訂定《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專法的可能性。

三、增進偵查技能並積極推動跨國合作

在是類數位性別暴力犯罪案件,犯罪者往往透過VPN跳板或將網站架設在國外等方式,藉以規避偵查。然而我國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採取重罪原則,必須在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方能調取相關犯罪行為人之通聯資料與記錄,但目前相關數位性別暴力往往都是二至三年以下法定刑之輕罪,故難以符合聲請調取票的資格。關於此阻礙,我們期待《通保法》及未來的《科技偵查法》應就數位性別暴力的特殊性加以考量,而不應一昧以重刑化為核發的標準,並將行為的嚴重性或對被害人傷害的情況另外納含;除了修正相關法律外,我們亦企盼行政相關單位,尤其刑事警察單位,應積極加強尋求對於境外跨國合作的合作可能性。

四、深化深植數位性別暴力防治性平教育

隨著數位科技設備的使用率越趨普及且低齡化、年輕化,我們期待教育部應積極配合行政院瞭解數位性別暴力犯罪態樣的多元多變性,並因應各學齡之學子開發適齡適學的資訊安全、媒體識讀及數位公民義務等教材教案,以利及早將相關自我保護與網路公民責任等性別平權意識,深植於數位原住民的心理價值與社會實踐。

 

[1]  https://gec.ey.gov.tw/File/1C08BB659CECD78F/4ffd1bf3-a87d-48e7-b8a3-cf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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