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幼兒接連受暴 處理制度漏洞百出
週全的處理機制 才能遏止暴力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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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A生入學就讀台北市某公立幼兒園不久,家長目睹班上張姓、陳姓幼教老師,僅因為沒有脫鞋子,便對幼生破口大罵;孩子回家會轉述、模仿老師如何威脅同學要將他們丟到操場、換到特教班,或是扔擲同學的書包到角落。家長在接送孩子時,目睹隔壁乙班的劉姓老師用力拽脫學生、吼罵學生,該班家長也表示小孩曾於午睡尿褲子,老師卻沒有處理,讓小孩穿著尿溼的褲子一整天。經詢問乙班家長,小孩是否有受過、見過老師任何不當言行,有五位孩子紛紛證實,班上的歐師及劉師會打人、罵學生「你給我出去」,甚至僅因為學生哭,就責打肩膀和小腿。

 

園方第一時間未通報、調查,且阻擋家長申訴

A生家長在去年底察覺,便向園所反映。園所召開會議,找了教務主任和一位幼教教授,會議中甚至說出:「現在的師生比老師很辛苦」、「老師百百種,以後小孩也是要適應各種老師」,黃園長表示,會加強輔導老師的情緒控管和親師溝通後,就再也沒有下文。

A生家長擔心事件就此隱匿,便在家長群組內陳述自己所見,群組內也有家長反映,老師確實有大聲罵人、威脅打人的言行。然而,園方依然未依法通報調查,反而是臨時召集幼兒園志工團的志工家長,稱因為:「最近和甲班家長的誤會,需要正向的相挺一下學校」。

知道教師有不當管教行為,園方第一時間不是通報、調查,而是找其他的家長反映為自己聲援、勸家長姑息、找學者為自己背書。

 

園方竟拒絕提供監視器畫面,不配合警方調查

B生媽媽因幼兒有成傷報案後,曾在警方陪同要求調閱監視錄影器,學校只提供當天走廊錄影。警方第二次要求調閱其他時段時,園方改稱警方有行政瑕疵拒絕;消極不配合警方調查。

 

調查程序不友善:主任委員沒有與幼兒對話的能力、地點就在學校

家長透過議員及委員陳情後,園方組織調查小組調查,直接以具名的Google雲端表單,詢問乙班家長是否有意願接受調查。究竟這份表單後台有誰看的到?若家長考量還要繼續在幼兒園就讀,很有可能是不敢接受調查,根本沒有考量相關人可能的壓力。

而調查更要求幼生一起參加,會議地點在幼兒園內,擔任會議記錄的還是學校的老師。現場有五位調查委員,其中有兒福專家、幼教專家,但主要詢問幼兒的主任調查委員卻是一位國小主任。且因其詢問方式太過尖銳,導致幼兒多次不願意陳述,該委員更以引導式問題詢問幼兒。

要陳述不利於老師的事件,對於幼兒本就已經有一定的心理壓力,更何況陳述的地點就是受傷害的地方,甚至還有其他老師在場聆聽,主要詢問的調查委員,更沒有和幼兒相處的知能;這樣的調查程序,似乎沒有想要真正的了解幼兒遭遇了什麼,只是想把程序完成。

而後續甲班幼兒遭受陳師、張師不當對待的調查,幼兒卻無須出席,不知道調查的標準何在?

 

社會局認定僅管教不妥,教育局稱已積極改善;
家長卻曾被拒絕提供調查報告,申復無門

此案經社會局調查認定,甲班的陳師和張師管教方式不妥、有不當情緒,僅以行政指導輔導即可;乙班的歐師無法認定有不當管教行為,劉師部分則因證據不足,且因家長提告刑事,須待案件結果再認定是否有違反《兒少權法》情節。

台北市教育局則回覆林亮君議員辦公室,稱幼兒園在家長1月25日陳情前,就已經積極協助輔導老師班級經營方式、主動溝通、安排教師減壓課程等等。

然而A生家長早在陳情一個月前即向園方反應教師有不當管教行為;當時園方未依法通報,教育局如何認定、是否要裁罰,完全未提及。
而且,到底陳師和張師有哪些行為,經過調查後屬實?為什麼不妥?不當情緒是發生什麼事?且為何社會局明知有相關人證實劉師確實有體罰行為,卻稱證據無法證明關聯?

教育局先是以有個資疑慮拒絕拒絕提供調查報告,家長無從得知。針對調查結果和局的認定,也無申復管道可以救濟。雖然經過議員協調,終於家長可以提出申請得到調查報告內容。但對於幼兒園的不當管教案件,仍然缺乏明確的申復機制。


現再傳不當管教事件、幼生被要求暫停到校,群組散布謠言抹黑家長

就在調查剛結束後,四月時再傳出甲班再發生幼生C疑似遭不當管教致流鼻血,目前也待園所調查中。而被老師扔書包的學生被學校要求先不要到校,因為最近會有社工到學校訪視,也有可能隨時會有家長錄影蒐證。

而在某200多人的台北市幼教家長line群組,更有一名曾接受調查的家長,在群組中傳述有關申訴案件的內容。不但稱劉師無罪,甚至知情B生後續對劉師提出性平事件調查。一名只是以相關人身分、接受不當管教事件調查的家長,為何會知情性平事件的內容和名目?幼兒園經過處理,還是發生疑似不當管教事件、隱匿案情,甚至繼續洩露申訴案情給無關者。

 

週全的處理機制,才能遏止暴力再犯

本案件並非個案,幼兒園主管機關是教育局處,卻對幼兒園中的教保員、教師的不當管教行為無法可罰。原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僅只規範「負責人」和「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為體罰與不當管教,沒有規範「教保服務人員」。現狀下,須由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罰之後,教育局才可以依照《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要求老師不得繼續在幼兒園服務。

且如果家長就案件提出相關刑事告訴,社會局處更會以「一事不二罰」、「刑事調查較為嚴謹」等理由,暫緩對整個案件的認定和裁罰;導致就算證據明確、調查也屬實,卻無法立即將施暴的教師認定不適任,仍可繼續在幼兒園任職。

處理機制如果仍阻擋家長申訴;如果園方創造不友善的調查環境、延遲通報和抹黑家長都不被追究;如果光是能否取得調查報告都要爭執好幾個月。這樣的處理機制,就無法遏止暴力行為,更無法防止再犯。

 

我們要求: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幼兒園未依法通報、園所人員有損害兒少權益行為,應立即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四十七條規定裁處。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園所違反《行政程序法》170條、《性別平等法》22條,洩漏申訴案件及性平案件資訊,應儘速調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針對幼兒園不當管教事件,應建立友善幼兒表達意見的程序:

(一) 全數調查委員應具備與幼兒心理知能,或其他可協助幼兒表達意見之專業知能。並參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建置調查專業人才庫。

(二) 調查地點應避免在案發地點,包含記錄人員皆為外部人員,以盡可能降低幼兒陳述時心理壓力。必要時得考量幼兒心理壓力,由監護人代為陳述。

(三) 調查會議通知及結果,應參照《性平法》調查程序修正,調查會議須以正式書面通知,明定調查結果必須以書面附完整調查報告予申訴人,並提供申復管道。

(四) 就機構的保密義務與調查申復機制,應參照《性平法》第22條與第32條進行調整,訂定明確規範及罰則。

(五) 園方不得拒絕警方及當事人調閱監視器:未來公私立及非營利幼兒園,若再發生疑似不當對待等違反兒少法第49條之行為,應按照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由警察局積極協助當事人保留並調閱監視器影像,園方不得推諉拒絕。

(六) 教育局有保全證據義務:教育局也應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校園安全門禁及電源自主管理要點第5點,確保園方保存一年內的監視系統管理工作記錄,及一個月內的完整攝錄影音檔案,以利調查工作進行

四、將教保人員(教保員、教師、主任、園長)納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性侵、體罰及其他不當管教行為罰則的裁處對象;或於《教保人員服務條例》加入裁罰條款,補足目前法規漏洞。

五、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人員服務條例》,明確規定調查及其後認定違法、公布姓名、禁止擔任相關職務等處分之部分,不受司法程序影響;僅罰鍰部分為避免一事二罰,於司法程定讞前得暫緩,待定讞後再予核定,以避免不適任幼教人員因司法程序時間較長,繼續對兒童產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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