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左支右絀、裡外皆非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NHRC 一週年民間監督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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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至今一年,並在 8 月 2 日舉行週年記者會公布其工作成果。長期推動成立國家人權機構的民間聯盟,以監督者的角色觀察,發現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未明確向各界說明其使命、職權、與工作方式。經過一年,政府各部門、社會大眾、甚至監察院,仍搞不清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人權委員和監察委員之間的身份混淆、分工不明,其職權行使的效力也讓立法院和司法院產生疑慮,使得至今國家人權委員會對台灣的人權法律與政策尚未產生改革的動力。民間團體將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組織特色、職權定位、工作方法、與其他政府機關和民間團體的互動模式,提出實質建議與訴求,同時呼籲制訂《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並修訂《監察院組織法》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以符合獨立、專責、多元之要求。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怡碧

因為各種主、客觀因素,國家人權委員會在過去一年來陷入左支右絀、裡外皆非的局面:

1) 從巴黎原則檢視,目前監察法與組織法仍有諸多不足:例如行使職權無法受到免責權的保障,除了使委員行使職務無法心無罣礙,也可能使NHRC的運作無法充分公開透明。

2)  國家人權委員兼具監察委員兩種身份,並沒有使人權保障與促進工作如虎添翼、左右逢源,反而因為角色衝突、功能相互干擾,以及委員的個人認知與偏好,削弱了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整體表現。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不論是對社會大眾、對政府機關、甚至在監察院內,都渾沌不明。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黃嵩立

一、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與監察院不同

1. NHRC與監察院使命不同

台灣的立法、行政、司法,就其職責而言,原本就有保障人權的義務。當然,仍然有些人的基本權利沒有受到保障:情況一,因為公務人員或公務機關的違法失職,而造成人民權利損害。對此進行調查,是監察委員的使命。情況二,沒有任何人違法失職,可能因法律訂定得不夠完善、或者政府的政策或制度有所缺失。去檢討法律和政策的問題,是NHRC的使命。

2. 職權不同

監察委員要處理的是可能違法失職的人,監察調查之結果為追究個人責任,彈劾後送懲戒機關審理。人權委員的調查(我們主張使用「詢查」(inquiry) 一詞)不以某人的違法失職為前提,他們的調查結果,也不是為了用在對人的彈劾或對行政機關的糾正。而是讓NHRC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向立法院提出修法建議,或者向行政機關提出政策建議。人權委員會的職權也應該要涵蓋私人機構。無論是為了消除歧視、防止酷刑、或者督促企業落實其人權責任,NHRC的工作範疇都必須涵蓋私人機構。

3. 因為使命與職權不同,NHRC的工作目標、工作方式、調查發現有何法律效果、與公務機關和民間團體的關係等諸多面向,在人權委員與監察委員之間也有差異。

二、 人權委員與監察委員應明確分工

人權委員依照《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是要協助個案,但花太多時間處理個案,就會忽略了其他職權。其次,人權委員宥限個案調查的方式,將限制他們建立新的工作模式的機會,無法就制度性問題進行深入的質疑和系統性調查。更基本的,監察委員的調查、彈劾、糾正等權力,妨礙了人權委員的職權行使。而NHRC除了保障人權之外,還有促進人權的職權。促進人權不只是靠人權教育。國家詢查、社區參與、讓當事人發聲... 都是值得發展的新工作模式。

三、 人權委員會就其使命、職權向各界說明,並發展新的工作模式

NHRC 無論對社會各界、對政府行政機關、對立法院、甚至對監察院,都未曾清楚定位和說明這個機關的定位。這種不清楚的狀態,使得人權委員會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的關係既曖昧又緊張,和監察院之間的關係也渾沌不明;《職權行使法》也無從訂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施逸翔

我們透過「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動公開的資訊,來檢視NHRC的工作成果。我們看到的情況是活動辦得多、委員以監察委員的身份辦理的調查案多,但對法案和制度關切的程度卻較低。最近,我們看到新上任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趙永清的首次發言感到憂心,因為他主張在監察法中另訂專章,將國家人權委員會打回以前的「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特種委員會,他還說「在院裡面就不要分人權委員或非人權委員」。我們認為這代表了國家人權委員們的共識,也懷疑這樣如何讓NHRC走出「獨立自由且有效力」的道路。

NHRC對國內人權議題關注的密度與強度仍與民間的期待有落差。從去年8月1日至今,包括eID數位晶片身份證與科技偵查法等隱私權權議題、桃園航空城徵收案、南鐵東移黃春香家、社子島案乃至全台各地的土地徵收迫遷案件、樂生療養院的重建、李明哲案、北車無家者、一系列防疫期間關於人身自由、遷徙自由、國家電子監控、民眾參與數位落差、法制工作不完備等等,許多重要的人權議題,我們無法看到NHRC的關注。

尤其是難民法與庇護制度,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國際審查委員就已經建議台灣應該要儘速通過難民法與建立庇護制度,我們實在難以想像國家人權委員會在這議題會得出那一種與國際審查委員會不一樣的共識?

我們建議根據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第四號專業培訓手冊「國家人權機構:歷史、原則、作用和職責」所提到的調查方式,開始建立有策略與系統性的詢查,NHRC要進行策略規劃、與監測人權議題的工作方式,來決定要主動展開那些調查,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與相關的公民團體與利害關係人進行相關必要的合作。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李明洳律師

過去,司改會時常為了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或是冤案救援而向監察委員陳訴,監察委員透過彈劾權、調查權並用,確實在個案上有許多協助。NHRC 當然不是只是為了跟監察權疊床架屋,而是因為傳統監察權的方式確實有它的侷限,所以需要國家人權委員會透過國家詢查此一方式來進行系統性調查。

司改會在今年五月初公開向國家人權委員會陳訴人頭帳戶案件的問題,人頭帳戶案件已經在台灣大量入罪15年,大量的案件警察拒絕受理報案、檢察官起訴沒有證明主觀犯意、審理中以法院實務大多會判有罪勸諭無辜民眾認罪。這個問題不是從個別的檢察官或是法官的辦案狀況下去了解,而牽涉到從偵辦端到審理端的對於此種案件的觀念。司改會希望NHRC 能透過其獨有的軟性力量進行有意義的倡議與改革。然而,我們在上週得知,這個陳訴案在收案之後,被NHRC改派給司法獄政委員會。NHRC應該公開其收案及處理原則,以及與監察委員的差別。

再者,「調查」一詞使用非常廣泛,可以用在刑事調查、行政調查等不同場域而有不同意義。監察委員和人權委員進行調查的目的、得以運用的調查手段、調查結果之使用及效力,都應該分別列出,以資區別。NHRC若要以企業與人權作為工作項目,就會牽涉到跟民營企業/機構收集資料,這算不算「調查」?如果不分清楚,立法院就不可能讓國家人權委員會擁有「對民間機構的調查權」。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Yapasuyongu Akuyana

國家如何確保原住民族之文化權?換言之,國家機關如何具體履行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之義務?以及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之延續及不受侵害?對此,經查經社文公約第21條一般性意見第36點即有具體揭示。然而,基於原民族權利實踐而制定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自2005年公布迄今,實際上看到情形的卻是各個族群的權利遭到法律架空(如礦業法、國家公園法…),不然就是遭到國家法律訴追而身陷囹圄(如槍砲條例、野保法、森林法…)。相較於上揭經社文公約之一般性意見論及原住民族之文化價值觀和權利,目前台灣原住民族所遇到的困境則是國家根本否定原住民族的基本生存權、文化價值觀及所派生之權利,如此將使得原住民族群賴以維繫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蝕,包括喪失維生、自然資源利用方式,乃至最終的族群的文化認同。

令人遺憾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迄今,對面對種種原住民族與國家法制衝突的困境,諸如目前原住民族諮詢同意權嚴重悖離並架空了FPIC原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遭地方政府宣告無效…等,我們並未看到國家人權委員會有任何依照其成立宗旨所稱的進行調查、檢討等積極作為。

除此之外,對於原民團體所陳情案件,如去年針對莫拉克風災重建11週年,因災後重建條例早已失效,而重建工作仍持續進行,但權責機關、以及所適用之法規命令卻回到各地方政府層級,致各重建基地出現各種重建困境。為此民間團體集結各重建基地議題,除了進行立法倡議外,也希望藉由國家人權委員會進行整體性的調查、研究,並就此提出相關的建議與意見,然而近一年過去了,我們也不見相關的進度。

針對上述種種原住民族議題,不論是何種類型,我們並未求成立才屆一年的機關能立竿見影的解決這些「長期積累的制度性問題」,但也並不表示可以對這些議題予以擱置或排除其優先性。因此我們真的期待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夠秉持著成立的初衷,誠懇並積極的面對原住民族所面臨的困境,一起研議出一條可行的路徑。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 林君潔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2014年在台灣生效,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身心障礙的認定還是過度狹隘,讓許多辦法沒有領到身心障礙証明,但是需要被支持的人們無法獲得到服務。整個社會環境充滿著阻礙,無障礙交通、無障礙空間的覆蓋率過低,讓人寸步難行,障礙者就學、就業困難重重、遭受歧視,機構虐死障礙者案件頻傳,在社區中則每2~3個月就發生家庭照顧者殺人的長照悲劇,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往往和家庭照顧者及外籍看護的人權脣齒相依,卻長期以來被國家卸責、漠視。COVID-19疫情讓原本存在的問題,日趨嚴重惡化。然而我們看不到人權會具體、系統性的規劃,要如何促進障礙者的權利。

我們希望的是公開透明和障礙團體密切合作的人權會,而不是僅限於成為資料收集的工具。對許多障礙者及團體來說,除了申訴機制及運作模式不清楚之外,也看不到人權會具體及全面性的規劃來建議改善障礙者長期處於不利的社會環境。這一段期間雖然有展開了許多調查,但感覺和行政部門仍是平行時空,各說各話,各做各事,沒有交集,這是讓我們最擔憂的。

身心障礙有兒童、婦女、LBGT、原住民、老人…橫跨各大族群,由於各種的身份交織,我們希望人權會能盡速檢視各項法規,特別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出修法建議,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協助身心障礙個人或者是身心障礙當事人團體和政府積極性的對話與合作,並且發揮身權公約第33條獨立且有效的監督機制。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林欣怡

在場的公民團體,過去都有很多和監察院、監察委員合作的經驗。以廢死聯盟關切的議題來說,從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鄭性澤案到謝志宏案,這些已經死刑冤案平反的案件,每一件都曾經有監察委員開啟調查,從最後平反的結果來說,監察委員的確都實質上有所貢獻。

過去監察委員和公民團體的互動,著重於個案協助。我們會期待他們去彈劾、糾正這些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協助我們平反個案。但是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我們更期待他們能夠採取系統性的工作方式,基於個案、超越個案,以個案為基礎,去促進和保障人權。

以死刑這個人權議題為例,我們期待的是,當政府又用「民意支持死刑、台灣還有死刑制度」的理由來執行死刑,而不願意遵守公約義務去終結這個最嚴重的酷刑時,NHRC應該站出來發聲,說明台灣政府為什麼不應該執行死刑;同樣的,在公約審查的時候,我們也期待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來的報告,可以給政府一些指引,讓他們知道該怎麼做,才能夠邁向廢除死刑的這個人權目標。

我也想指出,提出人權論述、策略性的去計畫國家人權委員會短期、中期以及長期的工作方向,除了倚賴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本身的專業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強而有力的後盾。因此,我們真的期待幕僚、或者說秘書處的專業分工應該要同時累積,甚至比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本身的專業能力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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