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和春被命令停招待退,羅董家族卻毋須退位?
--杜絕退場漏洞!私校停招即應全面改派公益董事,保障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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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昨日媒體披露傳出,教育部決議將命和春技術學院停止全部招生,並可能在一年後即停辦,引起各界關注。

和春高層辦學違規重重,教育部卻遲無作為!

    實際上,和春學院校方高層爭議重重,歷來已有諸多披露。和春學院在前立委羅傳進(和春董事長)、前立委羅世雄(和春執行長)及其配偶呂綺修(和春副校長)家族把持下,並未正派辦學。高教工會自2013年11月陪同和春教師召開記者會,揭露和春校方違法強逼老師簽下不合理的附約。2017年9月和春技術學院遭媒體披露,傳出疑似招攬數百名「幽靈學生」,以詐領教育獎補助款。2017年高教工會更與和春教師披露和春高層四大問題,共同呼籲教育部應盡速解除和春董事職務,全面改派公益董事。

    然而,自問題公開迄今,教育部遲無實際作為。教育部對和春「專案輔導」6年,並未改正和春辦學不力的狀況,也未更替違法重重、由羅氏家族把持的董事和執行長等職務。期間多位和春教師同樣遭校方以訴訟逼迫噤聲,或遭學校惡意逼退改聘更為弱勢之專案教師填補,侵害師生權益。

    如今和春被迫即將面臨退場,政府卻還是要讓這群辦學有問題的家族高層毋須退位,而是任其自行來「保障學生受教權」、「妥善安置師生」、「處理學校剩餘資產」,教育部豈非是找鬼拿藥單?

    根據和春技術學院公佈經會計師查核之108學年度學校財務報表,和春學校資產仍有16億3998萬元之多。以現有和春學校學生688名,教師48名的規模而言,和春要先停招,但繼續聘任師資確保既有已入學之學生原校畢業權利,再做停辦並將校產歸公處理,理當並無困難。真有困難也可向退場基金融資,以妥適照顧師生為優先。但任由一群屢屢違規、把學校辦倒的家族繼續把持,加上當前私校退場後改辦其他事業的漏洞又未受控制,此種期望當然是緣木求魚。

退場本應全面改派公益董事,政府卻替私校保留漏洞?

    工會呼籲,教育部既然命令和春全部停招,就不該再任由和春原有高層恣意處理師生權益。應當以和春長期種種辦學不力、無法正常達成辦學目的的事實為依據,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解除和春既有全體董事,改派公益董事,以確保師生權益和校產公共性。以康寧大學為例,康寧董事會僅是因為「遲未履行捐資承諾」,就遭教育部向法院聲請全面解除董事職務、全面改派公益董事,並獲裁定通過,與既有董事有無違法行為並無關連。教育部在康寧案能介入,面對其他更應及時介入的待退私校,為何不能?

    再者,工會同時也質疑,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之《私校退場條例》,依行政院所提之草案版本第14條中,若專輔學校被政府命令停止全部招生,則「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三分之二。」該草案固然限縮適用對象為「被政府命令停止全部招生」之學校法人,未包含「主動停止全部招生」之學校法人,顯有缺漏不足;但至少以和春為例,若在該法案通過後和春被政府命令停止全部招生,就必須要全面解除既有董事職務,由包含專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之公益董事重組董事會,能減少人謀不臧可能。

    然而,教育部卻選在《私校退場條例》審議通過前就先命令和春停止全部招生,再加上於行政院版《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第21條第5項規定保留另一漏洞: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停止全部招生學校」,只有在受到主管機關命令停辦時(不包含主動申請停辦),才「得」準用第14條應解除既有董事、全面改派公益董事的規定。換言之,因為政府遲未聲請解除和春董事會,又在立法前提前命令和春停招、加上在法案保留漏洞,這將使和春停招後完全不需要重組董事會,而辦學違規頻傳的羅傳進、羅世雄家族則高枕無憂,繼續高居董座,思索如何在退場過程繼續獲取利益,若順利改辦其他事業則可繼續擔任萬年董事長。政府所為,豈非是在替和春高層開路?

    是故,工會呼籲,政府對於和春學院,及其他現正受命令停招或主動停招但還未停辦之私立學校(例如:稻江、台觀、蘭陽),基於保障師生權益與校產公共性,應當及時依私立學校法向法院聲請解除該校全體董事、改派公益董事重組董事會,並得官派代理校長。若要立法,則也應規範尚未停招或已停招但還未停辦之私立學校,只要停止全部招生,即應全部改派公益董事,杜絕任何漏洞存在。

    否則,不但一間間的私校師生權益在惡質高層辦學下被犧牲,如今學校走入退場,又是循師生受害、董座謀求改辦利益之不正義模式。對此,高教工會與學界師生夥伴,必將繼續監督與抗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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