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修法意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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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為職業災害勞工與家屬組織,自1995年起關注職業災害制度修正,提出工人版職災勞工保護法,並促使2002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施。歷年來,對於現行保護法等各項職災預防、補償、重建政策,投入關注,並結合基層職災勞工切身經驗,繼續推動修正當年折衝下未臻完整保障的職災勞工保護法。

面對當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本會認為,台灣職災勞工面對最關鍵的問題,並非法令分散,而是有法卻未能落實,且官方未能全面性地盤整勞保條例、職保法、勞基法補償等條文實施至今的缺失,並積極推動修法。工傷協會自2015年以來即多次倡議以下觀點,至今未受重視,本法今日進入逐條審查階段,請貴辦公室參酌,並於會議中提出討論。

立即檢討職災費率,務實調漲,並設計懲罰性費率

工傷協會歷年來都以實際工傷案例為本,具體主張職災保費應調漲至5%。然而,行政院歷經五年研議,本會也多次質疑,本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仍堅持不動保費,宣稱「考量本法施行初期,尚無經驗值可供訂定保險費率」,更評估職災保險基金結餘兩百零八億餘元,而沿用現行職災保險費率。

官方所稱「尚無經驗值可供訂定保險費率」,是假議題!自勞保開辦後以來,有海量的職災給付「經驗值」可供檢討:RCA事件自2015年一審判決以來,一百多件遲來的職災給付,為何沒有使電子產業的職災費率提高?一個中年失能、提早退出職場的營造業職災勞工,一輩子的醫療復健、輔具、看護、重建成本上看數千萬,若扣除全民健保與身心障礙福利,職災保險補得了嗎?

行政院草案在諸多條文中宣稱擴大照顧,還要撥為預防重建用途,卻未提出對應之費率調整;台灣民眾黨賴香伶等委員公開主張職災傷病全額工資給付、民進黨范雲委員亦提出依平均工資全額傷病給付之條文版本,如果沒有調高保費,將與官方版本一樣淪為畫餅充飢!

現行職災保險,雖然有實績費率設計,但是職災保費卻是逐年在調降。本次修法,勞動部應當誠實向社會說明,職災勞工對於保險給付需求之總體規模、充分給付之天數、金額、人數,如何精算各行業風險費率,才能確保職災勞工需求無虞?

若依照行政院草案,要將職災保險基金用於預防與重建法人經費,更應將職災保費視為強制雇主提列的職業安全成本。工傷協會進一步主張,企業主依職安法應有的各項責任及其執行結果,要作為職災保險費率參考依據,做得好保費低,做不好保費高,在職安法罰款之外,以職災保費來懲罰工安累犯!

職災保障,應對勞動者一體適用,不能排除家庭看護、無證移工,政府有責對違法雇主代位求償。

本次立法,行政院不斷強調放寬適用對象,但針對目前未受勞基法與勞工保險保障之家庭看護工,卻未明確納入保險範圍。工傷協會作為20年前推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的本意,就是在漏洞百出的制度下,以特別法的位階來承接所有勞動者。工傷協會主張,家庭看護工應納入本法被保險人範圍,強制納保!

而至於未加保職災勞工之照顧,更應適用於受僱事實的全體勞工。根據現行職保法第六條第一項,「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法無明定排除無證移工,但勞動部先是在2003年(也就是職保法上路隔年)函釋不適用,後來因為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非法移工六死案件,工傷協會推動職保法修法,2012年行政院一度將非法受雇移工納入職保法適用對象,卻排除非法入境者。最終,這項修正草案胎死腹中,並未三讀通過。

工傷協會主張,無工作許可、或從事許可外工作、或逾期居留之移工,既有受僱事實,就不該有差別待遇,一旦發生職災即直接給予保障,並對違法雇主代位求償。

職業病黑數,要從源頭通報

台灣職業病人口嚴重受到低估,職安署鄒子廉署長在4月7日答詢中堅稱職業病在一千多名申請案件中,給付率已達七成,卻無法回應,在這一千多人以外的職業病黑數,勞動部將如何照顧?

RCA事件殷鑑不遠,個別勞工要能在工作權不受威脅的情形下,了解職業病認定方法、取得暴露資料、還能獲得充分的研究認定資源,難如登天。雖然官方宣稱會有多元通報方式,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並未闡明。本會認為,要賦予醫療院所通報疑似職業病案件之責任,一經通報就應啟動職業災害個案管理等相關協助,更應建立勞工健康追蹤資料庫,否則,勞工面對職業病認定普遍悲觀,誰敢踏入職業病鑑定的難關?

職災醫療終身照顧、實支實付,不因退保而喪失權利

針對職災醫療給付,行政院草案維持現行勞保規定,職災勞工退保一年後就不再具備請領醫療給付資格──然而如RCA事件、或捷運潛水夫症,在缺乏追蹤調查之下,或因舉證困難、或潛伏期過長,等到退休以後才確立職業病身分、或退保後才發病,化療、標靶藥物等龐大醫療支出,都不在職災醫療給付範圍;中高齡職災勞工、喪失工作能力的工傷者們,無論是屆齡退休或提前退出職場,仍要持續醫療復健,卻沒有職災保險的支持。

當前職災醫療給付限制在健保支付範圍,難以因應當前醫療技術發達下的商品化趨勢,若不能以實支實付方式,減少因職災保險不給付之自費項目,將徒增勞資爭議!明明是企業主應負擔的職災醫療成本,卻大量轉嫁至全民健保,讓全民買單,甚至由職災家庭自行承擔,這是社會保險的權責不分、帳目不清。工傷協會主張,職災醫療終身照顧,實支實付,且不受退保限制!

工人參與職病鑑定、職災預防與重建,獨立法人要有公權力

本次行政院草案針對現有職業病認定、鑑定制度整合為單軌,過去本會與工會團體多次倡議,應有勞工與職災勞工團體代表納入鑑定成員,或參考歐洲國家,將醫療專業人士之腳色,調整為專家意見,最終鑑定決議仍交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之委員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雖為預防與重建劃出獨立財源,但均強化專業者之參與,從工傷協會擔任基層工會職安顧問經驗,預防與重建不能淪為個人醫療服務,本法應明文規定,將工會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納入預防與重建角色,避免專業者與基層勞動處境脫節。

此外,獨立法人雖然立意良善,但勞動者連現有的勞動檢查單位都難以信任,重大災害屢見不鮮,即使獨立法人對企業主提出預防與重建之要求,卻未賦予公權力,以職業安全衛生法或相關法令配套罰則,要如何落實?本會再次重申,獨立法人的公權力,應慎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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