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陪檢權一退再退 勞動部「打小孩給大人看」的荒謬劇碼

2021/03/09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

勞動部在2020年12月28日發布勞職授字第1090205626號函釋,不只再次排除產、職業工會的勞檢陪同權(下稱陪檢權),甚至進一步限制企業工會只有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才能參與陪檢,這份函釋不僅比勞動部在2018年發布的勞職授字第1070204351號函釋還要退步,更完全無視兩年前工會團體曾發出的嚴正抗議,對勞工權利的侵害無疑是軟土深掘。

為什麼工會要推派非事業單位勞工出席勞動檢查?

在現行產業分工日益細緻化的趨勢之下,各行各業勞工所處的勞動環境也越來越複雜,進而不論在工資計算、班表輪替和職業安全等各面向上皆有著形形色色的樣態,即便是擔任理、監事的受僱勞工也不見得能夠完全掌握,因此組織健全的工會往往會外聘秘書、幹事、律師、顧問等各會務專業人員,倚仗其專業長才協助辦理相關會務,在過往的實務經驗上,會務人員的參與往往能在更短的時間內,使勞檢員充分瞭解該事業單位內的工作樣態,進而協助其更有效率地找出問題。

除此之外,以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旗下的會員工會為例,撇除掉交通運輸業、貨運業、零售業等原來就在各地設有站所或營業據點的企業工會,即便是傳統的食品業、化學業等製造業工會,其組織範圍在現行產業分工的趨勢之下,也往往會橫跨至各縣市的廠區,倘若勞檢員突然到場檢查,工作中的工會幹部根本鞭長莫及,過去,工會可以推派會務人員陪同檢查,達到監督及協助勞動檢查的效果,但勞動部此次公布的函釋扼殺了這個可能性,變相使工會更難到場參與陪檢、也使勞檢更難查出不法情事。

工會年初赴勞動部抗議排除產、職業工會勞檢陪同權的新函釋。(照片提供: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產職業工會陪檢權究竟在爭什麼?

工會陪檢權的法源依據為《勞動檢查法》第22條: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

此處所指的「工會」自2011年新版《工會法》通過後,一直以來都是新興自主的產、職業工會在勞資鬥爭上的重要焦點。

依據母法《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包含「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即凡是依照《工會法》所組織成立的工會,在陪檢權的行使上應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勞動部卻在2018年針對母法條文進行限縮解釋,規範此處所指的工會僅限「企業工會」,有意識地遵循資方團體的邏輯,主動將產、職業工會打成「外部工會」、「次等工會」,在當時引起工會團體的強烈不滿及抗議。

為什麼產、職業工會的陪檢權如此重要?

依據勞動部2020年的統計數據,台灣僱有勞工之事業單位約為90萬家,受僱勞工扣除主管人員後約有890萬人,台灣社會在以中小企業為大宗、且勞工意識普遍不彰的狀況下,又受制於《工會法》須滿30人方能成立企業工會的高門檻,因此企業工會只有會員約65萬人,組織覆蓋率僅7.3%,這意味著絕大多數的台灣勞工,縱使針對勞資關係的壓迫有所不滿,也難以匯集力量組織壯大。

與此相比,組織範圍能夠突破單一廠場、事業單位,進而發展廣大組織連結的產、職業工會,會員數則高達270萬人,特別是105年華航空服員以職業工會型態罷工成功、勞動條件大幅提升之後,以航空、鐵路、客運、捷運等交通運輸業為主力,同時包含醫療業、貨運業、電子業等相關產業的勞工,陸陸續續以產、職業工會為型態(亦含部分新成立的自主企業工會),匯集成一股台灣勞工運動的重要勢力,倘若產、職業工會的陪檢權被完全限縮,不僅意味著勞動部選擇踐踏台灣270萬名勞工的權利保障,也等同政府帶頭對台灣新興的工運力量進行嚴厲鎮壓。

為什麼陪鑑無法完全取代陪檢?

面對工會團體堅守「陪檢權」的訴求,勞動部及部分地方政府將輿論壓力轉移至「陪鑑」制度進行解套,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3條:

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言下之意是,即便產、職業工會無法參與「陪檢」,仍能以專業公正第三人的身份進行「陪鑑」,看似漂亮的方案背後,究竟藏著什麼樣的玄機?

首先攤開法律條文來看,與陪檢的「應告知工會」相比,陪鑑的前提是地方政府評估「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參與陪鑑,而且這裡所指的「相關團體或專家」也不必然等同工會,換句話說,動用與否乃至於是否邀請工會,完全是地方政府行政裁量的範圍;此外,從實務面來看,陪鑑制度自2015年上路以來,在全台22個縣市中只有台北、新北、宜蘭、高雄等少數縣市,曾針對特定產業以專案形式動用過陪鑑制度,另依據勞動部2019年的統計數據,全年16萬場次的勞檢當中,只有區區200場動用了陪鑑制度,其中有工會參與陪鑑的比例甚至不到一半。以臺鐵產業工會為例,自2016年成立以來,陸陸續續在全台各縣市發起了百餘次的勞檢,卻沒有任何一次以陪鑑的身份進行陪同。

總結來說,陪鑑相較於陪檢,對產、職業工會的權利保障不僅大打折扣,更可看出現行整套陪鑑制度根本還不成氣候,勞動部嘴上的解套方案雖然說得好聽,但實際上不過是迴避工會訴求的開脫之詞。

高捧僱主的「營業秘密」作神主牌,勞動部究竟居心何在?

在資本社會的壓迫結構之下,勞工因此組織工會的與資本家抗衡,工會作為獨立法人,在權利行使及實際運作上與公司皆為對等關係,但勞動部此次卻以「保障僱主的營業秘密」為由,事前未經任何溝通協調,便主動限制工會推派陪檢代表的權利,無疑是嚴重閹割工會的獨立自主性。

細查勞動檢查會觸及的超時工作、積欠工資、休假未休、工作環境安全等檢查項目,這些不過是涉及勞動法令中「最低標準」的檢查項目,難道屬於營業秘密的範疇嗎?一名勞工是否遭積欠工資、是否被迫超時加班、是否處在危險的工作環境中,這些難道不更該攤在陽光下受社會監督嗎?退萬步言,勞動部若真欲避免爭議、防患未然,大可比照勞動部於2015年針對地方政府執行勞檢所訂定的《處理原則》,要求陪檢代表簽署保密協議即可,又何須強行對工會推派代表的權利進行限縮?

再退萬步言,未來縱有相關爭議產生,勞資雙方亦可循《民法》、《營業秘密法》等現有法規進行司法爭訟,勞動部如今卻高捧僱主的「營業秘密」作神主牌,遵循產、職業工會及外聘會務人員皆為「外部」勢力的資方邏輯,要將工會團體視作商業間諜進行排除,無非是因為僱主可以對企業內勞工進行強力施壓,但卻無法掌控「外部」人員。由此說來,「營業秘密」恐怕不過是枚煙幕彈,一枚用來遮掩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卻為了服務資方利益,不惜「打小孩給大人看」、踐踏工會自主權的萬用煙幕彈。

懸崖勒馬、回頭是岸,提高勞檢的工會陪同率方是正解!

依據勞動部2019年的統計數據,所有勞檢案件中有工會參與陪檢的比例不到2%,遠低於台灣工會的整體組織率,在過往的實務經驗上,最常發生的狀況是僱主提供勞檢員不實資料、針對企業內的不法情事避重就輕,倘若沒有熟悉工作樣態的工會代表參與陪檢,容易使勞檢員以不實資料為依據做出誤判,除此之外,在勞動檢查的現場,倘若個別勞工沒有工會代表陪同支持,隻身一人根本難以對抗僱主可能秋後算帳的龐大壓力,到口的話恐怕又吞了回去,最終仍難以達到勞動檢查的效果,由此可見工會的陪同參與,絕對是勞檢是否有力的重要關鍵!

嚴正呼籲勞動部應盡速懸崖勒馬、廢止上開兩份函釋,提高勞檢的工會陪同率方是保障勞工權利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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