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獵不是原罪」 原住民王光祿釋憲案下週開庭

2021/03/02
苦勞網記者

「狩獵不是原罪!」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獵槍射殺山羌遭判刑案,引發原住民族抗議壓迫狩獵文化,最高法院也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將於下周二(3/9)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今日(3/2)數十個原住民族團體和人權團體赴司法院聯合遞交意見書,呼籲憲法法庭對本案作成違憲解釋。

大法官3月9日將針對王光祿等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原住民族團體訴求憲法法庭做出相關法律違憲之解釋。(攝影:張智琦)

原民狩獵權 遭法律重重限制

2013年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在台東山區獵殺一隻山羌和一隻長鬃山羊,事後遭檢方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起訴,遭判刑3年6個月定讞。但因本案有適法性疑慮,2017年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下週二大法官將召開首次釋憲的言詞辯論庭。

本案爭點集中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等規定有無違憲。

儘管現行法律允許原住民族進行狩獵行為,但設下重重限制,包括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規定原民狩獵行為必須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之用,且必須「事先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王光祿獵捕山羌是為了給母親吃,被法官認為不屬「傳統文化之行為」,且未事前申請,遭判違反《野保法》。

另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則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免除刑罰,而僅處以行政罰,但是法官認為,王光祿所持有的獵槍是由「野外拾取」,並非自製,因此不能免除刑罰。

該判決定讞後引發巨大爭議,加上2015年又發生卑南族人潘志強上山獵取兩隻山羌給女方家長,也被控違反《野保法》遭判6個月刑期、易科罰金18萬元,原住民族團體和人權團體紛紛展開聲援並將兩案聲請釋憲,終於促成最高院在2017年認定《槍砲條例》和《野保法》有違憲法保障多元文化和原住民傳統的意旨,聲請釋憲,創下最高法院首度以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的首例。

原團:狩獵文化有嚴格規範 非隨意濫捕

「狩獵文化和野生動物保育沒有衝突!」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 Savungaz 表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長期遭到污名,受到不適當的法律限制,導致外界出現「原住民濫捕濫殺野生動物」的迷思,但實際上「狩獵」屬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受到部落文化的規範,存在生態平衡的精神,根本不會有濫捕的情形。

她強調,野生動物之所以減少,主因出在人類破壞棲地和各種開發案,而不是原住民的狩獵文化,國家應該把狩獵的權利交由原住民自主管理,而不是動輒用刑罰壓迫原住民。

來自台東大武窟部落的排灣族青年陳巧筠則指出,原住民族一直有用槍枝狩獵的習慣,對槍枝的看法和漢人大不相同,對原住民來說槍枝是「有靈力的、很重要的存在」,不能隨便使用,也有很多禁忌。她說,現行的《槍砲條例》禁止原住民使用現代化的制式獵槍,只能使用「自製槍枝」,但是自製槍枝一不小心就會膛炸造成傷亡,非常危險,應該開放原住民使用制式的獵槍,並做適當管制。

陳巧筠也提到,自己的先生是布農族,有跟長輩狩獵的經驗,布農族必須在前一晚夢到「好夢」,看天氣如何才會決定上山狩獵,「事前申請」完全不符合既有文化規範;此外,原住民族也都有各自的狩獵文化和「獵場」的領域,這些都符合生態保護的概念,認為政府應該和原住民族一同合作監測環境,才能做好生態保育。

原民和人權團體強調,無論是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國際人權兩公約還是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都保障原住民族的生存權及多元文化,狩獵文化不應該被入罪,呼籲下週開庭的憲法法庭作成違憲解釋,還給原住民族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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