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雇主責任誰來管?立委志工遭到性侵害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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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時間:10月13日(二)09:00-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主辦單位: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范雲國會辦公室

去年4月28日立法委員林奕華服務處發生林姓主任性侵害志工的案件,台北地院今年8月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除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A小姐向范雲國會辦公室陳情,表示去年事發後申訴加害人雇主應負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責任,卻求助無門、處處碰壁。

事發當時A小姐為林立委的志工,並非受僱勞工,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的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案為較性騷擾更為嚴重的性侵害案件,依據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7條…,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亦即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發生後,加害人雇主不僅有責任在知情後主動調查,且應立刻採取有效措施以協助與保護被害人,並防範加害人再犯。

但當時A小姐向加害人雇主林奕華委員辦公室申訴,不但未得到回覆,林奕華委員甚至直接切割表示加害人已離職,藉此規避雇主責任;但依據加害人的勞保資料顯示,案發當時加害人仍是由立法院人事處以委員助理身分投保中。A小姐轉而向臺北市家防中心、台北市社會局申訴雇主責任,也都被告知非其業務範圍而不受理。此外,A 小姐在訴訟期間遭受不明人士電話騷擾及實體肢體攻擊,對被害人身心造成一次又一次的二度傷害。

《性騷擾防治法》公告實施至今已15年,但許多民眾的認知仍只停留在「禁止性騷擾」的標語及貼紙。A 小姐申訴雇主責任處處碰壁,是因為不只民眾,就連地方主管機關對該法都認知不足,不夠了解雇主及場所主人於性騷擾和性侵害防治負有「應盡責任」,更遑論認知到性侵害犯罪同時也部分準用性騷擾防治法;造成性別暴力法制的預防補救措施形同虛設。

范雲委員和長期關注婦女權益的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將分別指出,在台灣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到性騷擾防治法等已施行二十逾年的性別暴力相關法制之施行漏洞,並共同呼籲政府各部門應強化權管責任的認知及落實,落實網絡人員專業素養與敏感度。另為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內政部警政署及立法院應儘速完成跟蹤騷擾防治法,始能補強性別暴力被害人於偵查期間之保護機制。

敬邀各位媒體記者採訪

【出席發言者】

A小姐 事件當事人

范 雲 立法委員

杜瑛秋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黃怡翎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王淑芬 勵馨基金會台北分事務所主任

活動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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