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產業勞權要兼顧,對症下藥守得住—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藝創工會呼籲文化部研擬藝術工作者紓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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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2020年2月13日文化部新聞稿指出,將對藝文產業研議紓困措施減緩疫情衝擊。文化部公佈紓困措施目前有三大主要方向:

一、 受衝擊之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中小企業貸款補貼方案,提供還款展延及貸款利息補貼。

二、 由文化部針對受衝擊之藝文產業訂定紓困補助作業要點,就受疫情影響發生重大損害、無法負擔之損失或發生營運困難之文化藝術事業、團體及個人,給予特別補助。

三、 文化部將爭取將藝文消費納入抵用券適用範圍。

然而僅僅只是對於藝文團體紓困,恐怕無法直接保障藝文工作者在防疫期間的基本生活所需與受活動取消所減損之工資。在藝術工作者方面,工會對照文化部、勞動部公開數據發現全台灣「創作與表演業」就業者中就有近6成是屬於沒有勞雇關係的非典就業工者。這代表大多數的藝術工作者無法得到勞動法規中有關於失業給付、資遣費、不受隨意解雇資遣、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與雇主勞資協商…等等的保障,甚至是放無薪假的保障都沒有。

因此,藝創工建議,應配合藝術工作者工作特性,研擬更符合藝術工作者需求的補助/紓困方案:

一、 對藝文團體急難補助/紓困,優先給付團體工作人員工資

我們呼籲文化部,應增修《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或新訂相關規則,增加因應傳染病流行疫情導致藝文活動取消而對藝術工作者造成的工資損失。於該要點第4條「急難補助之文化藝術團體符合條件」中增加「防範傳染病流行疫情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消展演活動,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者」,解決目前要點僅針對2008年雲門舞集八里排練場大火、2019年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火災等「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情形進行補助,無法協助因疫情而取消藝文活動而影響營運之團體的問題。

並且於該要點第5條「補助項目、金額及撥付方式」新增「團體受雇人員以及工作人員之工資’」而且團體工作人員的工資必須列為「最優先給付」對象,由文化部監督藝文團體先將獲補紓困經費給付給工作人員後,才能支用於其它項目。

二、 針對已在執行文化部與國藝會補助案的藝文團體,結案日期延後,並放寬先撥付50%補助金額

藝術家、藝文團體所申請之政府補助,往往都會將舉辦數場活動作為補助成果之一。然而為防範疫情擴散,已有許多藝文活動取消或延期。若獲補團體、藝術家無法如期完成預定的活動,將無法結案核銷拿到補助款,勢必造成團體營運與藝術家生活困境。

因此我們也呼籲作為藝術活動補助主要來源的文化部、國藝會,應該考量疫情造成全國多數藝文活動將在上半年遭遇延遲、取消的情況,修改部內各類補助規則,將109年度執行中的補助案結案日期延後,給予獲補團體與藝術家能有時間去重新安排活動日期、場地等工作,不致於未來必須在疫情結束後被迫倉促執行又倉促結案,更避免無法順利結案造成無法獲得撥款失去收入的情形。

另外,考量疫情對藝文活動將造成重大衝擊,文化部與國藝會也應放寬規定讓團體與藝術工作者能申請補助款先行提撥款50%,確保團體與藝術工作者有資源渡過本次疫情後重新安排預定活動並完成結案工作。

三、 擴大《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適用對象

藝術工作中也有許多以個人為單位的創作者、藝評人、技術人員也會受到本次疫情影響,然而現有可以直接對於個人藝術工作者進行急難補助的《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也只僅限於「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居住臺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其中績優之定義不僅模糊,而且也可能造成以個人藝術工作者獲得急難救助的障礙。應對該要點進行修正,以利協助個人藝術工作者減緩本次疫情衝擊。

藝文展覽演出活動之中,大量的工作人員,大多數都是沒有穩定薪資的、屬於承攬委任制度之下的非典勞動工作者。若是展覽演出活動因為防範疫情而取消,活動失去票房收入或是無法結案都將造成大量的藝文工作者失去生活收入來源。況且,藝文工作者付出勞動不只是在展覽表演當天而已。在展覽表演之前已經有大量的場地布置人員、策展人、劇場技術人員、編劇導演為藝文活動投入大量的勞動,而藝術家、演員、舞者、樂手…等在展覽演出前也必定投入大量時間在排練與製作作品上。然而依照過往慣例,一旦展演活動取消絕大多數情況下就拿不到先前投入工作所付出勞動的報酬。

因此我們呼籲文化部,除了對產業以及藝文經營團體進行紓困之外,更應該正視現在藝文工作者普遍屬於非典勞動的特殊情況。依照藝術工作者已經付出的勞動,在即使藝文活動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時,也能依照藝術工作者已經付出的勞動支付約定好的部分工資,將藝術工作者所受到的衝擊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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