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沒保障 國美館展場人員參加工會丟工作

2020/01/15
苦勞網記者

國立台灣美術館長期將常態性的展場人力委外由廠商供應,這些展場人員雖長年在國美館工作,卻每隔一到三年需要重新換約更換雇主,導致屢屢年資歸零和工作權不保。去年(2019)更有三名國美館展場人員因為是工會成員,在換約時遭拒絕雇用,經勞動部裁定違反《工會法》後,至今仍未能復職。台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今天(1/15)召開記者會,呼籲國美館停止濫用非典人力,改為直接雇用。

國美館委外廠商違法打壓工會,派遣工會召開記者會要求復職。(攝影:張智琦)

國美館的展場人員採委外招標,每隔一到三年重新換約更換派遣公司,去年雷德曼保全公司接手展場服務業務,但卻拒絕雇用三位加入工會的員工,派遣工會於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去年8月底,勞動部裁定雷德曼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雷德曼寧願被罰款也拒絕讓員工復職,引起工會和當事人抗議。

台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專員吳昭儒表示,這三名在國美館工作的工會會員原本受雇於勤益保全公司,2018年底由雷德曼公司接手展場服務之際,竟向這三位國美館派遣工表示「我希望進來的時候就是乾乾淨淨的」、「你那個工會到時候又發函,到時候會很麻煩」,而拒絕雇用。

吳昭儒批評,面對外包公司違法打壓工會,侵犯勞工工作權的狀況,國美館竟採取放任和事不關己的態度,聲稱只能協助被雷德曼雇用的員工,而不願依勞務採購契約或《採購法》進行罰款、解約或者將該廠商列為拒絕往來名單。他質疑,國美館和外包廠商是共謀關係,且這些展場人員根本是國美館的常態性人力,三位員工在國美館服務短則5年、長則14年,形同「假派遣,真雇傭」,國美館應該負起責任直接雇用。

遭雷德曼拒絕雇用、失業長達一年的國美館展場人員陳勤芳表示,國美館在換約之際已規劃減少展場人力,將原本三十名的常態人力裁減為十名,又面臨年資歸零的問題,所以尋求工會幫助。她氣憤地說,要派單位國美館十分不通情理,她們只領基本工資的薪水,並因為適用84-1責任制,而休不到許多假,現在外包商又利用不續約的方式,優先開除掉她們三人,質疑國美館「看著員工失業,於心何忍?」

儘管勞動部裁決會判定本案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並未作出救濟命令,即規定三名員工需要在何時復職。吳昭儒表示,因為勞動部認為她們尚未被新的外包商雇用,所以也沒辦法強制要求廠商將她們聘回去,勞動部只能開罰,而外包商寧可被罰也不讓她們復職。

此外,雷德曼和國美館的合約已在去年底結束,換成新外包廠商,而新廠商也拒絕雇用這批國美館展場人員,凸顯出派遣讓派遣公司和要派單位都逃避法律責任的問題。對此吳昭儒強調,政府應檢討公部門非典型人力氾濫,凡屬常態性人力需求,都應採直接、不定期雇用。

本案委任律師翁瑋表示,派遣具有「使用」和「雇用」分離的特性,所以裁決會不能下命令強迫要求外包商雇用,本案彰顯出派遣工未能受到保障的法律漏洞,真正用人的國美館也藉此規避責任。

國美館派遣爭議不只這樁,2009年就曾爆發國美館外包公司要求勞工面試時提供驗孕報告,遭控違反多項勞動法令的案例,當年參與抗爭的國美館派遣工自救會成員蔡善雯今日也出面聲援,批評雷德曼拒絕聘用工會會員,派遣工處境比當年更糟,呼籲國美館館長林志明和文化部長鄭麗君看到派遣工困境,直接雇用這些勞工。

責任主編: 

回應

要問派遣,不會去總統府問派遣之母陳菊嗎?

避免假承攬真派遣 勞動部列2要素認定原則
2020-02-01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日電

為了避免公私部門訂定承攬契約時有「假承攬真派遣」情況,勞動部訂定相關指導原則,明列出包含風險承擔、指揮監督2相關要素,讓事業單位清楚派遣或承攬關係的分別。
勞動部去年將派遣勞工相關權益納入勞動基準法,包含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要派單位應先給付等條文。考量公私部門單位常有將業務委外需求,為避免事業單位在簽訂契約時有「假承攬真派遣」情況,勞動部訂定「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盼讓事業單位對派遣或承攬關係有明確認知、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根據認定指導原則,勞務承攬的承攬事業單位必須有自主完成承攬工作、自行指揮監督管理所僱用勞工並自行負擔承攬工作所生風險等條件。若承攬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的勞工向定作人提供勞務時是由定作人實際指揮監督管理者,就不是屬勞務承攬關係。
認定指導原則中提到,若承攬事業單位對於所僱用勞工,沒辦法自主決定包含勞務給付方式、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服務紀律、工作配置及人力調配的指示或變更,或是請假及休假准駁、工作品質及工作表現評價以及其他與勞務相關的指揮監督時,則勞工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實際上就是受定作人的指揮監督管理。
另外,若承攬事業單位沒有自行負擔完成承攬工作所生風險,包含像是承攬事業單位沒有自行負擔營運成本、承攬事業單位向定作人領取報酬不受其所僱勞工提供勞務所完成的成果影響、及承攬事業單位無須依民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負擔完成承攬工作所生的法律責任等,也有可能不是承攬契約關係。
勞動部官員表示,若勞工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符合這些要素,就可能不是承攬關係,而可能是派遣契約關係。認定指導原則出爐之後,也可以讓事業單位了解及依循。
認定指導原則最後也提醒,定作人、承攬事業單位若假藉承攬方式,但實際上是屬勞動派遣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派遣相關規定,且承攬事業單位所僱用的勞工也得以行使派遣勞工的法定權利。另外,定作人、承攬事業單位也應負擔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法律責任,有違法者,將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編輯:張芷瑄)10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