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安高峰會首度在台舉辦
航空業工會:飛安標準應比照國際

2019/11/04
苦勞網記者

第72屆世界飛安高峰會(IASS)首度移師台灣,今天起至6日在台北文華東方酒店舉行,各國飛安專業人士齊聚交流討論重要飛安議題。交通部長林佳龍上午在場內開幕式上致詞的同時,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全國航空業總工會等工會代表也在場外抗議,指出台灣飛安標準不如歐盟和美國,要求比照國際標準改進。

空服員職業工會等航空業工會在台北文華東方酒店外舉行記者會,要求檢討台灣飛航法規。(攝影:張智琦)

空服員工會副秘書長周聖凱表示,世界飛安高峰會是國際民航盛會,每年討論飛安標準如何提升,但是經工會比較,台灣交通部民航局制定的「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在飛時上限、機上輪休、休息時間和紅眼航班等標準上,都比歐洲法規(EASA CAP1265)和美國法規(FAR PART117)來得落後,呼籲交通部應檢討並提升。

周聖凱指出,在「飛時上限」上,歐盟和美國法規因應早午晚不同的服勤時段和時差環境,對機組人員有規範不同的飛航時間上限、飛航執勤時間上限,但台灣現行AOR卻沒有這方面的規範。此外,台灣AOR規定連續三十日內飛航時間不能超過120小時,但歐盟和美國法規皆規範連續二十八日飛航時間不能超過100小時,這也有改善空間。

其次是「機上輪休」標準,周聖凱表示,有的航程經常飛超過12小時,歐美法規皆規範機上輪休最少要1.5小時起跳,歐盟法規甚至對休息設備還有清楚的定義和分級,但台灣現行AOR卻未清楚定義休息設備,更只要讓空服員休息1小時、就能工作20小時,不符合人體需求。

而在「休息時間」上,周聖凱指出,台灣現行AOR規範空服員的飛前休息時間只要10小時,不僅比歐盟法規的12小時起跳更差,連《勞基法》規範的輪班間隔11小時都比不上。

至於「紅眼航班」標準,台灣AOR對紅眼航班的規範僅包含服勤區間跨凌晨2時到5時的航班,美國法規則包含凌晨2時到6時,周聖凱說,這樣更能確保機組人員的身心健康,維持更高的專注力。

周聖凱說,台灣2014年開始實施至今的AOR版本,顯然落後歐美標準許多,在華航空服員罷工後,2016年民航局公布參考美國法規的新版本,較現行版本進步,但迫於航空公司反彈,修訂版迄今都未實施,工會呼籲民航局應盡速實施2016年的修訂版,並持續以歐盟標準為改善目標,兼顧勞動條件和飛航安全,讓飛安標準國際化。

批交通部縱容 工會反AOR和勞基法脫鉤

目前台灣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同時適用於《勞基法》84-1條責任制和AOR,但航空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近年一再主張AOR應和《勞基法》脫鉤,對此工會也表示嚴正反對。

空服員工會理事長、華航空服員趙剛強調,《勞基法》是勞工身心健康、勞動條件的底線,AOR則是應對航空業特殊性和極端狀況時啟用的規範,一般狀況下皆應遵循《勞基法》,但民航業者卻把AOR當成日常派遣標準,空勤組員對這樣的派遣方式感到很痛苦,才會起而罷工,民航局不該縱容鼓勵業者使用AOR。

趙剛也質疑,民航業者多次因為超時違反《勞基法》遭到地方勞動局裁罰,但民航局都沒有針對這點對業者懲罰,這是重視飛安的表現嗎?他更指出,歐盟的飛安法規中,有規定如國家法規和勞資協議的工作條件優於飛安法規,應優先適用,呼籲主辦單位不要把盛會搞成大拜拜,應向歐盟等先進國家學習進步的飛安觀念和標準。

責任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