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三讀仍「打折」
消權會:遺憾,將繼續監督子法

2019/10/29
苦勞網記者

立法院今日(10/29)上午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消防生命三權入法,明定若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救災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但推動修法的消防員權益促進會指出,這次修法通過版本仍有「打折」,並未明訂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也未明訂啟動調查權的「重傷標準」,對此感到遺憾。

消權會日前舉辦殉職消防員追思晚會,徹夜靜坐要求修法保障消防員生命三權。(資料照片/攝影:唐佐欣)

立法院上午通過《消防法》三讀修正,增訂第20條之1(退避權)、第21條之1(資訊權)和第27條之1(調查權)等消防生命三權的條文,內容包含:

  • 第20條之1(退避權),明訂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保障消防員的生命安全。
  • 第21條之1(資訊權),明訂消防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若未提供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工廠管理權人也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否則將可處管理權人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第27條之1(調查權),規定為調查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並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

消權會:消防署若後續再打折子法,將抗爭到底

然而,這次修法也有兩處令消權會感到美中不足,首先是在「退避權」的條文中,並未將「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列入危險性救災行動標準,而僅是授權消防署後續訂規定,但「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是過去消防員死傷、希望避免悲劇發生的重要因素。

另外,消權會也希望可以在「調查權」的立法說明中,明確定義啟動調查權的「重傷」標準,避免消防署限縮調查範圍,但是此次也沒有明訂,而是同樣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後續訂規定。

時代力量在會中提出兩項附帶決議,要求在退避權「將『無人待救入室搶救』明確納入『危險性救災行動』當中」,以及調查權「明確定義『重傷』範圍,攸關啟動事件調查的條件」,但僅有黃國昌、徐永明、鄭秀玲、林昶佐四位立委投下贊成,遭到多數封殺。

消權會秘書長朱智宇說,這次修法未在立法說明寫明「危險性行動標準」和「重傷標準」,等於空白授權給行政機關做後續規定,但是依消防署日前的不良紀錄,今天這個打折的差距,未來很可能就是基層與殉職的距離。

朱智宇表示,對於這個結果有點遺憾,但後續會持續監督《消防法》子法的制定,若未來消防署推出任何打折的子法與方案,為了消防員安全,消權會將不惜抗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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