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明協商恐翻案?消防署提「打折」版本

2019/10/23
苦勞網記者

《消防法》修法有變數?立法院上周一才剛就《消防法》修正草案達成共識,將修法增訂消防生命三權「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最快可在月底完成二三讀。但現在卻傳出消防署提出「打折」版本,意圖趁明日的黨團協商「翻案」。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到內政部抗議,反對消防署提出《消防法》「打折」版本。(攝影:張智琦)

立院明日將再度針對《消防法》召開黨團協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今日(10/23)搶先公開消防署提供給立院各黨團的「打折」版本,痛批消防署的版本對消防生命三權「打折」,違背上週各黨團簽署的協商結果。

根據消防署的「打折」版,主要改動的是「退避權」和「調查權」的立法說明。在增訂《消防法》第20條之1(退避權)上,之前各黨團的共識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並在立法說明中明定「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包括『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之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俾利未來適用於救災實務」,讓危險性救災行動有一個標準。

然而,消防署提出的打折版本卻在立法說明做了微調,改成「『其中可能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危險性救災行動」。消權會秘書長朱智宇認為,這種模糊字眼,反映消防署不願確實承諾訂立「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的行動標準,是無視之前新屋大火案、台中鐵皮違章大火案等消防員入室搶救而殉職的教訓。

在增訂第27條之1(調查權)上,各黨團同意發生消防員死亡或重傷事故後,應成立「災害事故調查會」,並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進行調查。原本的立法說明中,提到調查應參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67 有關暫時全失能之定義,「將重傷明定為消防人員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三日以上,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然而,消防署卻在打折版本中更改了重傷定義,改參酌《職安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將重傷定義為「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律師郭德田指出,若要達到「身體機能嚴重喪失」的調查標準,必須經過醫師鑑定的冗長程序,平均需要半年養復期才可判斷,但如果拖到半年後才調查,現場事證恐不復存在,這樣是緩不濟急。他認為,消防署不應有重傷程度的調查門檻,只要消防員住院和暫時失能的狀況就應啟動調查,才能保障消防員的權益。

朱智宇也說,過去有消防員在搶救過程中遭潑濺灼傷、跌落電梯井摔傷,或者在消防員訓練中骨折的案例,這些可能都不符合消防署提的調查範圍,但都有調查檢討必要,強調調查權不應受限縮。

「立法說明關乎消防員的生命三權能不能落實。」朱智宇強調,立法院各黨團已經在18日簽署協商結論,目前也有7千多名消防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參與《消防法》修法連署,呼籲內政部和消防署不要再翻案,明天的黨團協商絕不接受打折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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