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落實國際公約,保障移工人權,儘速通過『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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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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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竹南科學園區內鼎元光電公司聘用的29歲外菲律賓籍勞工在8月28日作業時遭到有「蝕骨水」、「化骨水」之稱的氫氟酸液體濺到雙腿,送醫後延至晚間不治身亡。客死異鄉的冤魂再添一例。

根據勞動部統計,107年底移工在臺總數70萬6,850人,參加勞保的移工死亡人數為424人,職災率是本國勞工的1.2到1.6倍。如果計入51,482名行蹤不明的移工,數字將會更高。

臺灣雖尚未加入聯合國,不僅自我期許為「人權立國」、「亞洲人權中心」,更積極將許多被聯合國列為核心人權公約的國際人權標準予以國內法化實施,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兩項人權公約》等,因此不應以單純的工安意外看待本案,而應在聯合國憲章對會員國就人權保障所課與的責任為自我要求來思考。

例如在使用致命液體的高危險製程中,是不是工作人員以女性、外籍勞工為主? 對本國籍與外國籍勞工提供的防護措施有沒有不一樣? 職業訓練與危險告知是否充分,特別是有沒有使用外籍勞工可以理解的語言? 後續司法程序會不會有完整的協助追訴、求償,抑或因為是外籍勞工就將責任止於勞工保險?

緣此,本會從個案、政策與法規,特別是,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等三方面提出呼籲:

1. 個案面: 勞動部應該就本案提出完整的調查報告,包括鼎元光電的勞動力結構、製程工作分配、危害告知、防護措施、緊急應變程序等,是否針對外籍女工存在不合理差別待遇。

2. 政策面: 行政院應在本案可能涉及人權侵害的意識下,從移工勞動條件與雇主如何對待他們的結構性問題,整體檢視我國的移工政策,並提出進一步完善措施。

3. 法規面: 應盡速通過《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之施行法,並從行政、立法、司法各層面加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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