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金管會推動「金融機構非合意併購政策」
全金聯提說帖質疑上榜5家金控不符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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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藉由鼓勵銀行整併,希望改善體質、達成特定經濟規模,進而提高經營績效,而於去(2018)年7月召開「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政策方向」公聽會,明定金融機構非合意併購政策的方向。惟當次會議並無勞方代表受邀出席,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基於過去「二次金改」從業人員被不良雇主用過即丟的慘痛教訓,公開向金管會喊話切勿偏聽、黑箱,主張併購過程應尊重市場機制,避免官商勾結,人為操縱,尤其銀行整併除了關注股東權益外,更應保護併購雙方勞工工作權為重要前提,以免重蹈覆轍。

為此,全金聯旋於去年9月開會邀請金融業工會幹部及學者、專家研商意見,並於內部成立「因應金金併政策策略小組」,經數次討論會議後,正式提出全金聯對於「金融機構整併政策」之建議(下稱說帖),批評主管機關金管會所推動之「金融機構非合意併購政策」,至少有以下四大缺失:(1)未完整涵蓋金融機構合併規定之審酌因素;(2)「公司治理評鑑」未能完整涵蓋勞工權益問題;(3)公布政策前未能與勞工團體進行社會對話;(4)符合資格之五大金融機構,部分內控紀錄不佳、前科累累,不符社會期待。

針對上述第(4)項重大缺失,說帖引用金管會、銀行局、勞動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資料,分析發現所謂符合金管會四大要件(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國際布局、企業社會責任)的5家金控(中信、富邦、台新、玉山、國泰)、6家銀行(中國信託、台北富邦、台新、玉山、國泰世華、上海),除上海商銀外,其遭到裁罰、違規、申訴紀錄,均榜上有名。

說帖進一步批評指出,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07 年「中小企業白皮書」及金管會相關資料,發現金管會篩選出來的5家銀行(中國信託、台北富邦、台新、玉山、國泰世華),對臺灣中小企業放款占總放款比重平均為18%,遠低於整體銀行平均數26%;相對地,這5家銀行對大陸地區曝險總額占淨值比重平均70%,遠高於整體銀行平均數53%。

全金聯不滿指出,積極響應國家重大政策的民營中小銀行,卻因「不符併購資格」只能等著被併購;遊走政策邊緣,功利至上,未積極投入平均水準以上資源協助中小企業而大膽西進的銀行,卻可以拿到主動出擊、攻城掠地的獎勵,荒謬至極!因為將來可能會造成不利中小企業融資的後果,以及國銀對大陸曝險嚴重惡化之問題,金管會偏頗的政策思維完全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至於如何補強現有併購法令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不足,全金聯提出主張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與《企業併購法》第 24 條「概括承受」規定相互矛盾,故《勞動基準法》第20條應修正為:「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應全數留用,不願留用之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條件,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條文中應明確保障勞工完整之「工作條件」,而不僅僅是「工作年資」而已,較符合公平正義,亦無矛盾牴觸問題。

(二)《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偏袒資方,勞工對於新雇主所提供之工作條件根本無反抗能力,當勞工對於留用與否、工作條件、僅保留年資等等有異議時,新雇主都可以「依法」不予理會,「合法」任意變更工作條件,用資遣手段來逼走異議勞工,對勞工予取予求。故應增訂「勞資協商及爭議處理程序」之規定,避免這類勞資爭議事件一再發生。

(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2條規定合併申請書涉及勞工權益部分,即「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此一重要事項之書件,應事先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同意。

說帖最後,全金聯提出對於金融機構整併政策之具體建議:

(一)應對目前所有金融機構之負責人及關係人全面進行「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審查標準與過程應透明化且具一致性。針對大股東持股過低、質押情形、交叉持股、高槓桿財務操作等情形納入評估,並檢討買方發行特別股進行併購的合理性。

(二)針對金管會提出之併購買方四大資格條件:資本充實、經營能力、國際布局、企業社會責任,其中「企業社會責任」涉及勞工權益之資格條件審查,建議邀請全金聯參與。

(三)建議金管會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2條規定,訂立「金融機構合併對受僱人權益事項處理指導原則」,明定對受僱勞工權益事項之處理原則,包括:所有勞動條件的保障與揭露、工會參與、簽訂團體協約等。

(四)併購買方對被併購方之公司員工權益保障計畫(員工安置計畫)之審查,建議邀請全金聯參與,協助檢視買賣雙方雇主是否落實對勞工的各項承諾。

(五)金管會主張理想金融業治理模式應先多元化董事會結構,避免家族化,政策上朝三個方式引導:增加自然人董事、強化獨董職能、修改委託書徵求規則。建議金管會將「勞工董事」納入多元化董事會對象之一,讓勞工得以由下而上回饋銀行實務,參與公司治理,以有效降低併購過程因資訊不對等而產生阻礙,影響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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