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產職業工會聯合聲明:反對限制工會罷工權,擴大工會協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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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5月21日(二),行政院長蘇貞昌率財經部會首長與工商協進會進行早餐會,會議中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表示,應限縮 「代表性不足」 的職業工會罷工權,對此我們的看法如下:

一、工會是勞工的組織,如何組織、是否罷工應由勞工決定!

一如近年許多從資方利益角度出發的論點,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主張,產業、職業工會這種跨公司勞工組成的工會是 「外部的」,是 「代表性不足」的,企業工會才是代表性足夠,但林伯豐先生完全忽略的是,就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為例,華航分會會員超過2600人,長榮分會會員超過3200人,請問這樣的人數叫作 「沒有代表性」?而產、職業工會對會員的特殊性就在於,因為其組織範圍,可能有條件處理較企業工會更全面、更符合勞工需求的議題,勞工在各種時刻想要用何種組織方式、是否罷工來爭取勞工的權益,是勞工的權利,也同樣都需要付出成本,請身為資方代表的林伯豐先生尊重。

二、擴大工會協商權利,才是降低勞資爭議的途徑!

近年勞工運動能量提升,罷工數量與強度都逐漸增加,林伯豐先生認為限制職業工會罷工權就可以解決問題,其實這種希望勞工無法反抗的雇主心態,才是造成勞資爭議的主要原因。台灣勞工長期低薪、過勞,面對職場中的威權管理對待時有所聞,透過工會組織加強協商的權利,提升勞動條件,才是降低勞資爭議的途徑,否則工會在難以透過協商方式解決問題的狀況下,當然會傾向用爭議手段達成訴求。

可是根據目前台灣的團體協約法規定,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都必須要有相當門檻才能夠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我們主張應該擴大工會協商權利,下修團體協約協商門檻,鼓勵工會參與企業經營,才會降低勞資爭議發生。

三、降低籌組門檻,提高工會覆蓋率,才有資格談代表性!

林伯豐先生認為,讓職業工會沒有罷工權,由雇主與企業工會溝通、協商才是最好的模式,先不論台灣實際狀況中,許多企業工會遭到雇主打壓、分化、收買,導致企業工會無法發揮實質功能,才會讓許多勞工選擇籌組產業工會和企業工會保障權益,如果林伯豐先生如此 「支持」企業工會這種組織模式,那更應該支持勞工運動推動降低企業工會籌組門檻。

目前根據工會法第11條規定,須有30人以上才能籌組發起,相比鄰近的韓國、中國和香港,都高出非常多,也因此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微型企業是無法組織企業工會的,也造成台灣工會組織率僅有7%的低迷事實,所以如果台灣資本家要鼓吹企業工會才是有代表性的勞工組織,就請支持降低工會法籌組門檻,讓更多勞工能組織企業工會,否則就是暴露自己的虛偽與既得利益而已。

連署單位: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
台灣高速鐵路產業工會 台灣高速鐵路產業工會
桃園市電子業產業工會 桃園市電子業產業工會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搶救消防員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 終結血汗物流-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
台灣郵政產業工會 台灣郵政產業工會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
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 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
臺灣航太修護產業工會 臺灣航太修護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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