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修法 遁入假承攬?
工會:工作一年即應納正職

2019/05/20
苦勞網記者

立法院上月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明定「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工訂定不定期契約」,並規定要派單位有工資連帶給付的責任;今日(5/20)更初審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禁止企業將面試錄取的勞工轉掛至派遣公司,並明定要派單位應連帶負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責任。但派遣工會認為保障仍不足,呼籲朝向正職雇用才是正道。

派遣產業工會到勞動部提出派遣立法的建議,勞動關係司科長劉政彥(右二)出面回應。(攝影:張智琦)

民進黨政府近日修《勞基法》增加多項保障派遣工的措施,包括增訂第9條「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契約」及第22-1條「要派單位應負工資連帶給付責任」,但也引發「派遣繼續遭濫用」乃至「遁入假承攬」等疑慮,台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今赴勞動部陳情,對派遣立法提出質疑和建言。

派遣產業工會秘書長施士青表示,行政院日前提出「派遣歸零」政策,但許多公部門早已將原有的派遣工轉成更無保障的「勞務承攬」,例如台中榮總、台中醫院和國立台灣美術館都是如此。他指出,台中榮總和國美館的派遣工,從事的都是長期性工作,且主管都有指揮監督的行為,形同是「假承攬、真派遣」,無論是承攬和派遣都是雇主規避責任的做法,根本之道是改為直接雇用。

他指出,雖然政府修法規定派遣單位要跟勞工訂定「不定期契約」,但是以中榮的傳送員為例,勞務傳送、清潔的派遣工的招標案為三年一標,假如原公司未能繼續取得標案,招標契約終止後,這些派遣工就可能被迫離職或者到未知的案場工作,但他們長年工作的地點就是台中榮總,這顯示派遣工的就業穩定保障仍遠遠不足。

施士青說,除了要派單位應對派遣工欠薪有給付責任外,也應該立法規定資遣費的給付責任,讓派遣工不至於在派遣公司標案結束後宣布破產,而拿不到資遣費。此外,中榮的派遣工更有和醫院正職傳送員「同工不同酬」問題,這也亟需立法改善。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葉瑾瑜直言,台灣有太多假派遣和假承攬,幸福球場的桿弟就是以假承攬行真雇傭之實,他們不適用《勞基法》,沒有勞健保,政府不去杜絕這種狀況,一味合法化派遣僅會讓勞工更無保障,應立法明確規範「假派遣」和「假承攬」的定義,才能解決非典型勞動濫用的問題。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劉政彥出面回應,對於「偽裝承攬」的問題,他表示之後會訂相關注意事項,提供勞政機關和法院作為執行依據,避免雇主規避責任。他也說,公部門的零派遣政策,只要涉及指揮監督就要用自雇的臨時人員,不能直接把派遣轉成承攬。

此外,今日立院也初審通過《勞基法》第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的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違者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且勞工可要求直接雇用。另外,也增訂第63條之1,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災補償及賠償責任。

施士青強調,面對非典型雇用氾濫的狀況,工會雖不反對立法保障,但仍主張長期性工作不應使用派遣或承攬,公部門更不可濫用,他指出,日本法令有規定派遣工從事同樣的工作超過三年即應轉為正式員工,台灣也應有相關立法,如規定同樣工作從事一年以上,就應採直接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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