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核二用過核燃料露天乾貯設施環差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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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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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二廠周邊居民就核能二廠用過核燃料露天乾貯設施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提起撤銷訴訟,歷經五年,今年5月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確定;法院裁定本案應提出環境差異分析報告而非環評內容對照表,台電遂就同一露天乾貯設施,提出環境差異分析報告送審,環保署於107年12月26日下午2點,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

核能二廠目前環評程序才要進入審查重點,環保署已經排定於2019年1月14日召開範疇界定會議審查。孰料迄今仍未見到核二廠的除役計畫送入原能會審查,環團同步訴求,台電應及時將除役計畫送交原能會,並調整修改民間有疑慮的部分,不要因固執己見而貽誤除役時程。

用過核燃料貯存設施,係核電廠安全除役的重要配套措施,過去的乾貯設施規劃仍有諸多疑慮,居民及團體於環評會議前,召開記者會表達關切。

義務律師 陳憲政表示:

居民與義務律師就核二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環評相關之行政處分,即原能會就該設施核發之建造執照,正在進行再審及程序再開之行政爭訟。在相關訴訟尚未釐清之前,開發單位卻另起爐灶,提出「核能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我們呼籲,在行政爭訟結果尚未出來之前,暫停審查本件環評,避免矛盾。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蔡雅瀅表示:

用過核燃料貯存設施,係核電廠安全除役的重要配套措施。目前核二廠用過核燃料露天乾貯設施之規劃,讓居民存有諸多疑慮,如:露天貯存設備易腐蝕且輻射易擴散;每個護箱貯存高達87束,密度甚高,除事故風險增加,日後外運也更困難;相同型號設備在國外試運轉時,兩度發生漏水問題;規劃先貯存再興建專用的再取出設施,萬一發生異常狀況,將回到仍有大量用過核燃料的用過燃料池,事故風險增加;貯存場址北側海岸地形,曾在70年至88年18年間退縮30公尺等。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經營者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三年前,提出除役計畫」,核二廠一號機運轉執照將於110年12月27日到期,並應於107年12月27日前提出除役計畫。

蔡雅瀅指出台電已送出核二除役環評至環保署,據了解明日也會送出除役計畫至原能會審查。系爭露天乾貯設施目前尚未興建,且台電承諾未來第二期將改採室內貯存,實應停止有疑慮的目前規劃,重新與除役環評中的第二期室內乾貯設施整體考量,規劃可排除居民疑慮之貯存設施。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 郭慶霖表示:

北海岸忍受核電廠三、四十年,無時不期盼著核電廠能盡早安全除役,核廢料絕對不能一直放在北海岸。要確保核廢料未來能安全移出北海岸,對於目前巨大笨重又如此親民的一期露天乾貯設施是無法接受的。政府既已承諾未來將採室內乾貯,也瞭解居民對目前規劃的諸多疑慮,實應盡早重新規劃,希望台電公司停止第一期興建計畫,重新與除役環評中的第二期室內乾貯設施做整體考量,規劃可排除居民疑慮之貯存設施。

核二建廠開挖過程並無經歷環評程序,地方居民早已存在種種疑慮,如:日據時期早已存在屬於中台礦業的金德豐煤礦以及1930年代屬於基隆輕便鐵路株式會社的頂寮段隧道皆存在於廠址內,核二建廠開挖時基地曾湧出溫泉,核二廠25年除役過程,含高放射性之用過核燃料,可能會先暫置於廠內;萬一無法順利在預定年限中移出,亦可能放置更久,如乾貯設施即規劃設置40年。核二廠當年挖到硫磺水的處理狀況如何?63年動工建廠至今,四十多年間有無針對硫磺氣進行監測?對廠內發電設備的影響為何?用過核燃料貯存設施能否因應?與其他國家相較,需否增加因應措施?核二廠硫磺腐蝕等,種種對於地方環境生態、人文景觀可能造成影響的問題,應說明及調查,並納入乾貯設施及除役規劃考量。

環境法律人協會研究專員 謝蓓宜表示:

台電顯然並未記取訴訟的教訓,105年11月2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處環保署於103年4月18日通過的「核能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第一次變更內容對照表」環評審查結論撤銷,法官在判決書認為台電雖然列舉了I型、H型、M型三種護箱,看似提供環評委員做出選擇,但實際上在安全分析報告中只有針對M型護箱進行分析,I型與H型到底哪裡不好,對環境保護的程度更差,就資料來說實在無從判斷。這次台電所提出的環差分析報告中,並未針對這項錯誤去做處理,仍然極力倡議使用M型護箱,台電是不是根本沒有詳細做過I型與H型的安全分析?如果僅僅做了M型的安全分析,就要環評委員買單結論,如此的環差審查根本沒有實質的意義,是讓環評委員淪為台電的橡皮圖章!我們要求台電將三種護箱的完整安全報告資訊公開,讓環評委員能夠進行實質的審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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