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離婚≠離家 移民人權何在?─國際移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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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是不是…沒有了孩子或先生,我就不能留在台灣了?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以下簡稱「移盟」)、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境外生權益小組今日(18日)召開「離婚≠離家移民人權何在?─國際移民日」記者會,於「國際移民日」沉痛要求政府,修正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漏洞,不要讓非自願離婚的姊妹,失去身分被迫離開台灣,應正視新移民實質權益,實踐國際移民日真正意旨。

「12/18國際移民日」是為紀念聯合國2000年通過《國際移民勞工與家人權利保障公約》,保障移民與移工的人權。雖然台灣政府2011年由內政部制定12/18為「移民節」,展現其多元族群融合。然保障新移民最重要的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法條仍隱含著排外與歧視,如離婚外配若無受到家暴有保護令或有其孩子監護權,就必須馬上離開台灣,其並不符合國際公約之保障人權方向。在全球化的時代與政府南向政策之下,移民的現象不會改變,現行移民法可能會造成更多移民的人權悲歌。

「我不想離開台灣…我在台灣已生活多年,台灣是我的家。」記者會中以行動劇方式講述了一位外配姊妹的悲傷遭遇,阮氏娟(化名)結婚來台多年,夫妻多年並未生育,在社會壓力下先生必須提出離婚。外配姊妹因失去婚姻,同時沒有孩子可監護,喪失居留原因及被迫出境,在台多年打拼瞬間歸零,遭受回鄉後被人指指點點。此行動劇真實反映出許多婚姻移民所面臨的困境。

「他鄉何時變故鄉?我們要有一個安穩的生活」,這是所有新移民的心聲。有鑑於此,移盟、法律扶助基金會、境外生權益小組及其他相關團體推出民間版本《入出國及移民法》部份條文修法,並提出以下訴求:針對新移民實際面臨停留、居留之困境提出《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如取消依親簽證被註記停留時間不得展延的規定、強化反歧視條款、增訂保障外國人在台因故延長居留規定…等,以保障移民相關權益,要求政府應嚴肅面對、實際改善新移民在台所面臨之困境,不只有在節日上展現政府非常重視移民文化。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鵑教授說明,「12月18日國際移民日」是為肯定移民工對社會的貢獻,並保障移民及移工的權益的日子。台灣政府雖於國際移民日時舉辦許多熱鬧的文化表演活動,然針對攸關新移民自身權益相關法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卻仍有許多漏洞。夏曉鵑教授認為,推動修正移民法,重視在台灣生活的移民及移工的人權,才是最重要的事情,也因此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自2003年底成立以來便致力於移民法修法,並於2007年底完成部分條文修正。但現行移民法仍有諸多缺失,移盟於2017年推動第二波移民法修法,並結合法律扶助基金會、境外生益小組及其他相關團體,於國際移民日共同舉辦記者會,強力呼籲政府推動移民法律的修法。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汪英達主任表示,現行移民法23條規定如外交部簽證上加註「不准延期」或「不得從停留轉居留」,讓外籍人士不得辦停/居留,將造成移民家庭分離。另藍領移工如與國人結婚,並不能和白領移工享有同樣待遇,在台申請依親居留,而是必須回到母國經過繁瑣程序申請依親簽證入台。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富凱律師認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所以,新住民一旦離婚,除非生有未成年小孩且符合特定條件,否則新住民是會被驅逐出境的。但是這樣合理嗎?如果新住民朋友有謀生的能力,她又想待下來成為台灣人,她也來台灣好多年了,我們為什麼不能讓她留下來?難道新住民一定要「有老公」或「有小孩」,她的身分才能被承認嗎?這是一個非常歧視的規定,而把新住民當成一個婚姻的客體、一個生小孩的工具而已,這已明顯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即CEDAW)的規定,所以,我們移盟將致力推動移民法修法的工作,廢除這些歧視又違反人權的法律。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表示,現行移民法第31條規定離婚或受家暴外配在台灣居留條件嚴苛,如離婚外配須有子女監護權、遭受家暴離婚外配需養護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受家暴有其法院保護令。然在社會、經濟條件不利下,外配不一定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未必能爭取到子女監護權。在姊妹會接觸到許多真實個案,移民家庭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沒有小孩,如家庭經濟因素或身體健康狀況,但多年後因種種原因婚姻破裂,移民配偶卻面臨被迫出境的壓力,是非常不合理與不符合人道。故移盟修法版本提出,經法院判決離婚而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一方之原因而離婚者,應受到法律保障,使其合法繼續居留台灣。

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個案主任劉茜針對移民法有關歧視部分提出說明,現行移民法第62、第81條反歧視條款,很難實際發揮效用,原因在於反歧視的條文太過於嚴苛,需由受害人出來申訴,主關機關才會受理。現實狀況很多姊妹不懂法律或沒有維權意識,常常不知如何申訴,也有的姊妹迫於生計而沒時間完成申訴過程,最終選擇隱忍。因此移盟版本增列了不當歧視行為的具體內容,並由舉報人向主管機關就及可受理,另主管機關亦可以依職權主動介入調查,讓反歧視條款實際能運作,厄止歧視的歪風彌漫社會。

綜上,政府目前大力推動多元族群融合,只有實際尊重多元族群及落實人權保障,改善新移民相關法律,減少移民困境,才能真正得到在台灣生活移民的認同。現行種種歧視制度並不合理,政府應推動移民法修法,才是真正實踐「國際移民日」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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