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本法凌駕國法
民團怒吼 立委撤案了

2018/10/24
苦勞網記者

由國民兩黨立委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原訂今日(10/24)在立院審查,但因其架空現有法律,爭議過大臨時取消。橫跨環境、人權、性別和教育的民間團體上午聯合召開記者會,嚴正反對《宗教基本法》立法,呼籲立委盡速撤案。稍早黃昭順表示已和其他立委啟動撤案程序。

五十個橫跨環境、人權、性別、教育的民團聯名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攝影:張智琦)

排除適用各種法規 民團譏為「宗教激狂法」

《宗教基本法》草案日前曝光,引起輿論譁然和民間團體強烈反彈,民進黨立委隨後紛紛撤簽連署,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也宣布取消今日審查,將擇日再排審。爭議條文包括「將宗教違占公有地合法化」、「宗教建築排除適用現有法規」、「國民基本教育將實施宗教知識教育」、「可用相同信仰當成聘僱條件」等等,遭五十個民團聯名痛批根本是「宗教激狂法」,要求立委撤案並公布遊說名單。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表示,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是要保障人對信仰的虔誠,但《宗教基本法》草案卻嚴重誤解此內涵,將宗教自由凌駕法律和基本人權之上,一旦落實將遭到宗教團體濫用,斲傷基本人權。他也批評,草案的第13、17、20、22條都是在給予宗教團體在宗教教育、財務自主、不動產保障等方面的特權,形同架空民主法治,質疑此立法是為了圖利宗教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張明旭指出,台灣並非政教合一的國家,但《宗教基本法》草案中的第15、16和17條,卻讓宗教能合法入侵校園傳教,要求國民教育教授宗教知識,甚至合法占用媒體公共資源和公益頻道時間,這些都嚴重侵害師生和大眾權利。此外,第13、14、16、19條,也規定私校可合法要求教職員信教,並以此當成聘僱條件,一旦草案通過,同志的教職員可能面臨被解雇,學生也可能有拿不到畢業證書的狀況,根本是將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宗教基本法》草案也引發環境團體的疑慮,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子琳直言,《宗教基本法》是一部將台灣土地和環境進行「開腸剖肚」的法律,依照第22條、27條規定,未來宗教團體使用土地和興建宗教建築,完全排除適用殯葬管理條例、土地、建築、消防、國土計畫法的規範,將造成嚴重的環境破壞和國土破碎;草案更規定宗教團體違占公有地達5年以上可就地合法化,林子琳質疑有鼓勵人民以宗教之名強占公有地之嫌。

根據國有財產署清查,非法占用公用地的宗教建築從2009年的2,189筆到今年四月暴增到3,220筆,面積達到116公頃,亦即將近5個大安森林公園的面積被竊占,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批評,宗教團體竊占公用地是現在進行式,政府應全面清查目前宗教建築物占用公有地的情形,不應令其就地合法。

民團齊呼四個提案立委應立即撤案,並要求公布遊說團體的名單。黃昭順今早受訪時則表示,已和王金平講好要一同撤案,並表示選後不會排審。

《宗教基本法》草案及其影響

涉及領域

條文

影響

民主法治

第13、17、20、22條

給予宗教團體管理上的特權,包括宗教教育、財務自主、不動產保障等等,架空民主法治

教育、媒體

第15、16、17條

父母可決定子女16歲前的信仰;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有線電視業者與公視,應播出有關社會宗教教育之內容,令宗教合法占用教育及媒體資源

環境、土地

第22、27條

宗教團體違建占用公有地達5年以上可就地合法化,蓋宗教建築無需受到土地、建築、消防法規、國土計畫法等法令限制,將加劇環境破壞和占用公用土地情形

就業及就學、基本人權

第13、14、16、19條

宗教團體可要求設立的私校的全校教職員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否則可解聘;學生信仰不同,可不核發畢業證書,形成就業及就學歧視,傷害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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