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愛心誠可貴,還是要立案
回應蔣月惠議員羅騰園堅決不立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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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原本以為民國九十一年最後一家身心障礙未立案機構被解散後,應該不會再有這個歷史名詞,直到最近屏東縣蔣月惠議員擔任理事長的羅騰園肢體殘障服務協會辦理收住式機構未辦理立案,才有引起社會討論。

中華民國啟智協會理事長賴美智(身障機構組織)、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理事長陳誠亮(智障者家長團體)、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秘書長滕西華、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理事長陳節如,今天舉辦聯合記者會回應身障機構是否需要立案的問題。

一、愛心誠可貴,但絕不容許重蹈未立案機構的歷史:

經營身心障礙機構必須立案,是殘障福利法民國69年立法17年後,在身權團體的倡議努力下,民國86年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時加入相關規制性條文。包括:要設立身障機構須向政府申請設立許可,並依身障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完成設置。

陳誠亮表示80年代左右,台灣面臨劇烈的經濟發展、就業型態和家庭結構的鉅變,在正式機構不足的情形下,未立案機構逐漸在南部縣市興起。但由於缺乏足夠照顧人力及專業品質,照顧水準令人堪憂。面對未立案機構,一方面政府鼓勵法人興辦機構,並積極輔導未立案機構走向立案,89年發生眾生教養院事件,91年關閉了最後一家未立案機構。當時也訂下6人以下不需要機構立案的規定。

陳誠亮許多家庭根本不清楚甚麼叫立案未立案,身為家長我們在意的孩子的照顧服務品質,而機構有沒有足夠的專業人員,有沒有家長參與,有沒有持續接受在職訓練,偷是提升照顧品質的關鍵因素。

賴美智理事長(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執行長)機構的立案除了公安、消防、無障礙等硬體設施有具體規定外,在人員資格、人力配置、人均面積、收費及補助、機構評鑑、政府與機構及家長與機構的定型化契約等,這些規定的背景,無疑就是因應機構照顧問題,為提升院民生活品質而制定的一般性照顧標準。

陳節如表示立案確實會讓機構綁手綁腳,增加機構營運成本,但我們認為要實踐自己愛心,就須符合可受公評的立案條件,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明定,屏東縣政府不能放任不管。我也擔任過民意代表,民意代表可以監督政府,推動政策,但就是不能自己帶頭違法,這是最不良的示範。我們絕不容許有人將自己定位為非主流機構就不用立案,重蹈未立案機構歷史覆轍。

二、多元有彈性,仍須在立案的標準上發展自己的特色:

蔣議員認為身障機構應該要多元有彈性。

陳誠亮認為身障機構的多元彈性,應該是在立案基礎上,發展自己的專業服務品質。有人專門協助嚴重情緒障礙者;也有機構定位在重殘養護;有人提供社區居住;有人辦理庇護工場,最近幾年的日間照顧服務也出現社區小型作業設施、社區佈建、社區日間照顧服務等多元服務。

民間團體和政府之間雖然存有倡議和被批判的緊張關係,但總是攜手向前走,政府透過委託、補助或特約(最近的長照機構)的方式結合民間力量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並針對各服務提供單位透過評鑑及各項定期不定期監督來提升服務品質,這是正確的方向。

機構當前的經營面臨服務成本的提升,教保員、生服員人力短缺問題,身障者的照顧需求仍有許多未被滿足,確實需要政府持續關注和解決,但我們認為這些問題絕對不能成為拒絕立案的說詞。

滕西華呼籲獎議員既然已經在短期內獲得社會一千萬元的捐款,沒有理由不依循機構立案規定辦理。我國已經簽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際上都已經無法容許身心障礙機構不用立案,不用監督品質。

三、結語:

陳節如表示,我們當然相信立案不一定就是品質保證,但立案是最低標準,提供政府可以介入監督的機制。所以面對照顧品質出問題的立案機構,家長團體也是秉持一貫的態度進行監督和批判,所以之前桃園兆陽、苗栗親民雖有立案,但我們也是透過許多方式使其關閉。

另外,蔣議員表示立案機構都在斂財,我們寧可相信蔣議員所說,是出於誤解。確實立案機構有一定的收費標準和政府補助,但立案機構的財務必須接受政府監督,連募款也須符合公益勸募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們要問屏東縣政府,為何羅騰園這些規定都不用遵守?

身障者的相關專業服務是與時俱進的,各種更符合身障權益的服務也持續在進步當中,我們誠懇呼籲蔣議員,愛心誠可貴,還是要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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