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美國商會於「2018臺灣白皮書」所提放寬專業與管理人員及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工時規定之建議,勞動部將於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下審慎研議

2018/06/06

有關美國商會於「2018臺灣白皮書」所提所提放寬專業與管理人員及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工時規定之建議,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係保障勞工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基本大法,所提建議將於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下審慎研議。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訂有2週、4週及8週彈性工時,雇主如有加班之必要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辦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加班,另訂有特殊規範。又,事業單位勞工之休假日亦可經徵得勞工同意與正常工作日對調,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事項仍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妥適安排。勞工如時常在外工作,勞動部亦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就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訂定共通性原則供勞資雙方參考。上開工作時間規定,已相當程度提供勞雇雙方安排適當之出勤模式。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因部分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有排除一般工時規定之必要,《勞動基準法》另訂有第84條之1規定。該條規定雖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部分工作者經法定程序後,得不受同法特定條文之限制。惟所稱「不受限制」係指該約定之工作時間可不受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之限制;例假日及休假可不受每7日應休1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尚非指工作時間毫無限制,或全然沒有例休假,且雇主仍應依法置備該等勞工之出勤紀錄。

可資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之工具均可,相關規定已可符合實際需求。至於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單位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原則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雇主依實記載即可。如勞工確有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時工作之情事,亦可就相關出勤之資料(如客戶之簽報文件、資料回傳時間、GPS定位資訊等),查證並依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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