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低收身分)衍生民法、老福法與社救法、家事事件法的爭議該如何解套?公聽會會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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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會議結論:

1.     老人福利法第41條,安置費用的負擔僅可跟卑親屬求償。應該加入本人、配偶。

2.     根據41條第三項是”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其實是有行政裁量空間。建請衛生福利部規劃,透過現行公所調解機制或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行政指導,讓老人的扶養義務人可以在進入司法程序前預先協調如何負擔,或是減輕、免除負擔,並籌組委員會針對社工訪視結果和資訊進行綜合判讀決定。

3.     建請衛福部要求地方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539條款,負起行政裁量的責任,並研究各地院免除扶養義務訴訟判決樣態,於行政裁量時即排除家戶人口計算。

4.     有關免除扶養義務之訴,雖經裁定免除卻因為屬於”形成權”不得溯及既往,形成扶養人無法逃避的債務,應該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民法予以補正。

5.     請法務部就民法1118條-1(免除扶養義務)衍生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免除之後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其他順位有扶養義務的人是否被迫轉嫁,進而需要負起扶養責任等問題,盡速啟動研究。

吳玉琴委員引言:

  1. 長期照顧的終極目標,是要讓失能長輩能夠有尊嚴的被照顧。
  2. 目前許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進行保護安置的老人,不僅讓長輩沒有尊嚴;也讓孩子變得不孝;而且讓家事法庭法官和法扶律師窮忙,空轉,浪費司法資源。一個保護安置、兩造悲情親子、三件法律扶助、四部法律規定。
  3. 根據法扶統計,去年的家事案件量中,免除扶養義務之訴的案件逐年攀升,已經變成家事案件第一名,去年來到3100件。而導火線竟然是是縣市政府向孩子強制執行失能長輩保護安置費用。
  4. 這個老人可能九十幾,而孩子,可能已經六十好幾了,有些人四十幾年沒有見面。最後卻為了保護安置費用對簿公堂,兩造都想敗訴,這像話嗎?
  5. 如果判決結果是免除扶養義務,那麼孩子要去付老人安置費嗎? 孩子可以預防性先去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嗎?這些都還牽涉這到底是”形成權” 還是”抗辯權”的行使,又會衍生是不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問題。
  6. 今天希望大家盡可能提出目前遇到的問題,並協助找出可以解決的方法,將來不管需要修法,中央和地方須增列預算,或者有甚麼行政作為可以來處理,我們大家一起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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