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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會議結論:
1. 老人福利法第41條,安置費用的負擔僅可跟卑親屬求償。
2. 根據41條第三項是”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建請衛福部要求地方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539條款,
4. 有關免除扶養義務之訴,雖經裁定免除卻因為屬於”形成權”
5. 請法務部就民法1118條-1(免除扶養義務)衍生的爭議,包括
吳玉琴委員引言:
- 長期照顧的終極目標,是要讓失能長輩能夠有尊嚴的被照顧。
- 目前許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進行保護安置的老人,
不僅讓長輩沒有尊嚴;也讓孩子變得不孝; 而且讓家事法庭法官和法扶律師窮忙,空轉,浪費司法資源。 一個保護安置、兩造悲情親子、三件法律扶助、四部法律規定。 - 根據法扶統計,去年的家事案件量中,
免除扶養義務之訴的案件逐年攀升,已經變成家事案件第一名, 去年來到3100件。 而導火線竟然是是縣市政府向孩子強制執行失能長輩保護安置費用。 - 這個老人可能九十幾,而孩子,可能已經六十好幾了,
有些人四十幾年沒有見面。最後卻為了保護安置費用對簿公堂, 兩造都想敗訴,這像話嗎? - 如果判決結果是免除扶養義務,那麼孩子要去付老人安置費嗎? 孩子可以預防性先去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嗎?這些都還牽涉這到
底是”形成權” 還是”抗辯權”的行使,又會衍生是不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問題。 - 今天希望大家盡可能提出目前遇到的問題,
並協助找出可以解決的方法,將來不管需要修法, 中央和地方須增列預算,或者有甚麼行政作為可以來處理, 我們大家一起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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