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新移民性工作者遭台北市政府都發局重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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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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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性工作者遭台北市政府都發局重罰20萬!

呼籲都發局懸崖勒馬、自行撤銷處分,法務局與訴願委員會應把關監督!

新移民性工作者生存已不易,卻遭都發局重罰20萬!要接100個客人才繳得出來!

今年3月27日,一位已入籍台灣的新移民性工作者小音(原中國籍),被台北市政府都發局用信義分局取締性交易的資料,以正俗專案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處20萬元。然而,經過事後查證,信義分局的裁處事實有眾多瑕疵,而都發局不僅不加以查證,竟以此再加以處罰20萬元,無疑是將錯就錯、便宜行事!小音與訴願代理人日日春4/27至法務局及都發局遞交訴願書並已受理在案。我們訴求都發局應懸崖勒馬,立即自行撤銷基於不當事實的處分,法務局與訴願委員會則應秉持公正客觀的原則重啟調查,不應縱容行政機關以錯誤的事實根據重罰20萬,以符合公平正義。面對訴願被駁回的機率非常高,小音也有準備將提起行政訴訟,爭取自身權益!

40多歲的小音嫁來台灣10多年,從事裝潢業的丈夫因經濟不景氣長期沒收入,小音受不了常常爭吵衝突,在申請保護令後就搬離夫家,自己在外租屋居住。小音的情況也反映許多離婚或分居的新移民處境,在沒有娘家可以回,也沒有手足等親友可以依靠的情況下,必須一肩扛起自己與兒女的生活費。小音不願因分居影響兩個未成年小孩的教養,然而面對原先服務業的收入不足以支應,所以提供性交易來補充生活開支,一方面提供子女的扶養,也讓自己能夠經濟自立。

然而性交易非法政策下,在都發局本件裁罰前,小音曾數次被警察網路釣魚,以兒少法40條移送地檢署偵辦,但多因證據不足而未起訴,而現在也還有兒少法的案子在偵辦中。對小音來說,隻身一人在台灣安身立命已經很不容易,兒少法的案子也夠擾民了,沒想到現在還遇到都發局不分青紅皂白一罰就罰20萬,更是荒謬!面對眼前這20萬,若都發局執意不自行撤銷處分、訴願委員會也議決駁回的話,代表小音得在含冤的情況下繳出這筆錢,相當於至少得再接100個客人才付得出來。這也將導致小音好不容易在分居後經濟得以自立,維持收支平衡的生活被打亂,甚至可能往負債的方向。

警局裁處的事實錯誤,都發局據此再罰20萬有違公平正義

都發局裁罰的基礎與證據是根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月12日在小音住所進行搜索與製作的筆錄,而信義分局稱小音違反社維法的唯一證據就是她當天的自白,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她當天也被依社維法第80條罰了12000元。刑事訴訟法有明定無罪推定原則,須要依據積極證據才能作成對被告不利的認定,且自白不應做為唯一證據。

製作筆錄時,小音因為非常緊張且身心疲憊,在員警威脅要將LINE中通聯的人一個一個抓出來問話並開罰下,雖當時對於進行性交易的時地已經記憶模糊,但為了能趕快回家休息,就回覆員警是12月下旬在住處發生。然而,小音事後核對行事曆,發現自己12月下旬根本就有8天都不在台北,在訴願書中也附上相關的旅社訂房及入住紀錄證明。小音對於發生性交易的行為本身並不爭執,且已經繳清了12000元的罰鍰。但針對地點的部分,在信義分局及都發局的裁處中,並沒有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而小音也提出可能反證的情況下,信義分局的處分恐怕已有嚴重漏洞,而都發局依此再重罰20萬更是有違公平正義。

都發局將錯就錯,未負舉證責任就認定「住所=性交易營業場所」?

就行政機關而言,必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證明違法事實存在,才能對人民做行政處分。也就是說,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人民本無須證明自己無違法事實。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人民有違法事實,就應該做對人民有利的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的證據。簡言之,無罪推定的原則不僅在司法程序適用,在行政程序也應該謹守。所以照理來說,小音並不用自證清白地提出任何沒有將住所作為「性交易營業場所」的證據,而是都發局必須負擔舉證責任,以明確的積極證據來證明小音有違法的事實,進而作成對小音不利的認定。

但是,都發局卻做了最糟糕的示範,只根據信義分局函送的資料,未加以查證就粗糙認定小音將承租的住所作為「性交易營業場所」使用,構成正俗專案的執行對象[1]。攤開都發局的裁處書,都發局認定小音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2]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3]以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4]等規定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也完全都沒有加以舉出具體證據證明小音如何將住所作為「性交易營業場所」使用,並「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的事實。由此可見,都發局的裁處實在過於武斷與草率!

退萬步言,即便小音真有在12月下旬在住處從事性交易,也是屬於偶發行為。若照都發局的邏輯推演,難道可以說家教老師偶爾在自宅教學生(偶發行為)就等同於開補習班(營業場所)嗎?顯見都發局是嚴重混淆「偶發行為」與「經營營業場所」二者的差別!而小音現在已經提出旅社的訂房與入住紀錄,如果小音的住所真的是都發局所講的「營業場所」,怎麼會12月下旬有大半都不在?因此,都發局應該重新自我嚴格審視裁處的瑕疵與缺陷,若提不出證明是營業場所的積極證據,又無法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來反駁小音的新事證,就應該馬上撤銷這個荒誕的處分!

柯市長已開放面對性交易合法管理,都發局與法務局應秉持相同態度!

訴願已被正式受理後,接下來的第一階段,將由原處分機關都發局在20天內,先進行重新審查處分是否合法妥當。我們訴求都發局長林洲民應該面對新移民性工作者的弱勢生存處境,立即懸崖勒馬、自行撤銷不當的處分,為都發局未盡查證與舉證的行政怠惰負起責任!但若都發局執意將錯就錯,不願自行撤銷處分,我們在5月中下旬也會收到都發局的答辯書,而這份答辯書將會是未來進入訴願審議的關鍵戰場,也會直接影響訴願是否成功。通常在提起訴願的三個月內會有結果,我們也呼籲法務局與訴願委員會應嚴加監督與把關,切莫官官相護、縱容都發局的草率行政!

綜觀各縣市首長,無論柯文哲或藍綠,在2011年社維法修法後,雖已授權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規劃合法性交易區域,卻皆未落實合法化,寧可用壓制的執政思維,也不願檯面上管理,導致性工作者都必須要非法的夾縫中生存。在社會容忍度低、極有限的生存空間下,最被擠壓的都是生存條件較弱的性工作者。

性工作者從娼多半都是貧窮與階級問題,因為年齡、學歷、處境等條件弱勢,沒有更好的出路,而政府一昧地查緝、取締與打壓,只是讓本來已經夠弱勢的窮人更陷於水深火熱。除了本案的小音遭行政機關武斷裁罰外,還有流鶯與個體戶性工作者頻頻被警察網路釣魚,用兒少法40條移送法辦;60多歲流鶯因賣淫收入不夠還高利貸,鋌而走險當運毒車手,面臨8年以上牢獄之災;80多歲老流鶯靠賣淫自立生活,拿椅子坐在自家騎樓邊候客,卻被警察以「維護市容」為由,開出1200元的交通罰單...這些都不是個案,而是在在暴露未落實性交易合法化的政策結構問題。上述這些案例都發生在柯市長的轄區與任內,當然是柯市長必須嚴肅面對的,而柯市長106年8月已公開對媒體表達對於性交易應合法管理的立場,現在要爭取連任的柯市長更是不容迴避。柯市長,快落實性交易合法化吧!我們也同時呼籲不當裁處小音的都發局長林洲民,應對於落實性交易合法化表態,秉持與柯市長相同的態度。

訴求:

  1. 都發局局長林洲民應懸崖勒馬,經重新審查處分,應立即自行撤銷原處分。
  2. 柯文哲市長應落實性交易合法化,針對本案則應監督都發局,不應縱容用錯誤的事實根據重罰新移民性工作者。
  3. 若都發局不自行撤銷處分而進入訴願審議,法務局與訴願委員會應秉持公正客觀的角度重啟調查,並做成原處分撤銷的訴願決定,符合公平正義。

[1] 「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即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第3點第1款對執行對象的規範為「查獲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案件之『營業場所』」。

[2] 【都市計畫法地34條】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3] 【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不得為大規模之商業、工業及其他經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

[4]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一、允許使用(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十二)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一)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精神病院。...(十九)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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