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公投 大法官惹麻煩 中選會擦屁股

2018/04/23
台大政治所公共行政組學生

中選會初審通過三個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提出的公投案,許多同志(至少是同運團體)都心碎了,怒罵中選會通過提案是違憲、歧視。

然而別忘了,去年(2017)5月24日當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時,泛教會人士的反應,也差不多是這樣子的。

同運團體或許會覺得,反正是「萌萌」、是壞人,彼方是否玻璃心,此方不在意。儘管當紛爭發生時,雙方都感覺自己才是對的,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沒有一方一定會是對的,但是民主機制下做出來的決定,在當時的時空卻有可能是對的。

中選會通過下福盟提出的三套公投案後,公投成為新一波主戰場。(圖為伴侶盟赴中選會要求撤銷公投案/攝影:王顥中)

同婚與泛教會團體曾有妥協契機

在民主機制下找答案,其實在前年(2016)一度幾乎要達成,不料,大法官去年的解釋卻摧毀了那個可能性。這一輪泛教會人士試圖用直接民主機制扳回一城,其實只是對大法官之前那個不民主、激化對立決定的反動,但如今責難卻落到中選會上,不僅荒謬,而且自此以後就開啟了無法回頭的二元對立之路。

時序回到前年底,在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議題上,曾經有過一個神奇的交會點,正反雙方有機會(透過叫陣和挑釁的)對話、妥協、前進。

整個同婚法制化政治進程,約是在伴侶盟(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三套多元成家法案,透過大眾(特別是娛樂界)宣傳對話,話題愈顯炙熱,最後獲得立法委員將其中同性婚姻的部分提案;這在當時當然也激起了反動,泛教會人士在社會上對同志的發言越來越偏激,不僅反對法案,也散布仇恨;隨著民進黨在國會改選中過半,因為蔡英文總統曾說出「支持婚姻平權」並在網路瘋傳,執政黨要負起政治責任通過法案的壓力也更大,更導致兩派的對決愈發激烈、頻繁。

可能是因為教會內特殊語言穿透到一般社會時,容易讓人覺得泛教會人士「仇恨又反智」,類似「MC美江」這種流行文化事件又製造出孤立教士教徒的效果,在長久對峙、不見終點的狀況下,還是會有一些非鷹派另思出路。另外,泛教會系統反對法案的行動也非平均分布,例如:靈糧堂系統就表現得比長老教會系統來得激烈、仇恨;天主教平均來說也表現地比各種新教教會消極漠然。前年年底時,已經開始有呼籲傳福音時應保持理性,不應煽動攻擊,在法案上的主張則以中原大學聲明支持伴侶專法可為代表,甚至也有政治人物放出消息試探風向,一時可謂最大公約數。

當然,同運團體可能覺得泛教會人士是假惺惺、真歧視,堅持「專法就是歧視」,但從政治現實來看,大法官解釋的結果只是升級雙方衝突,而且,在過去同婚議題尚未像今天這般白熱化時,同運團體自己也是不反對專法的。

「同婚」是人權的無理 制度跳過國會不民主

堅持同性必須適用同一套婚姻制度才正確,其實不盡然合理。以法定財產制這點來說,經過婦女團體努力後修改的《民法》,本來是假設婚姻中有一方會因為擔負家務勞動、照顧子女的責任,而失去在工作上發展的機會,所以才有一方支付另一方家庭生活費用(1003-1條)、離婚後分配財產(1010條)的規定,這顯然是針對女性在性別刻板印象下,不但成了無薪女傭還失去職場升遷機會,要矯正性別不平等的制度,然而這樣的制度能依樣畫葫蘆地硬套在同性親密關係嗎?同性結合後,就會有其中一方辭掉自己的工作,而且(不無神奇地)產生出小孩,因此需要對方嗷嗷待哺拿薪水袋回家嗎?

再說,婚姻的結合即使單就法律、而不論其他社會文化,也從來不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比如配偶與否也影響職場法制,配偶的(祖)父母亡故可以請喪假,等於職場的同仁就要負擔工作、老闆則要承受損失;配偶可以合併報稅並有減免額,也是假設結婚成了一家人後,配偶間的公婆岳父母等可以連結成一個更大的照顧網絡,家庭這種互相照顧的功能潛在地降低配偶可能使用社會福利或未來(孤老無依)要使用長照資源的可能,國家為茲鼓勵才予以減稅,等於全體社會感謝家庭(照顧好自己和周遭的人)的付出。然而,講難聽點,兩個同性結合,沒鬧家庭革命已是萬幸,雙方家長可能都不願承認,怎麼期待有生活照顧網絡的功能?凡此種種,如果把同性親密關係塞進現在的異性戀婚姻,不只是同性取得權利、享受好處那麼簡單而已,雙方伴侶的父母家人、職場的同仁老闆甚至於全體社會,也因此負擔義務、受到利害,這恐怕也不是簡單用基本權利就能支持、辨明?而當國家要命令人民負義務,就需要代表人民的國會決定,甚至人民自己決定(直接民主、公民投票),這應該是民主制度的ABC。

同性婚姻通姦刑罰化也需要透過國會

再說,大法官解釋指出「…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身為一個男同性戀所有的成長經驗和社會養成,我非常懷疑。回到過去同志運動社群還在乎多元性的時代,當時人人都可以發聲,人人都不能被忽略;我不敢為別人發聲,只敢為我身為男同性戀、身為在感情和性行為中第三者遠多於「排他之永久結合」的經驗發聲。我曾詢問過一位大力支持同婚的國會議員,因為過去沒有同性婚姻,同性戀在感情經驗中,自己當第三者或是感情中出了第三者的狀況是很常見的,未來若同性婚姻法制化,很可能就得直接面對通姦罪的追訴,「我們」應該如何自處?這位議員雖然委婉客氣地講了一大圈,但核心意思就是,那是那些人自己的事情,那些人自己處理。大法官的解釋,用不可或缺性兩者之間並無二致的話,稀哩呼嚕地就混過去了,連立法院三讀都沒有,就要把我抓去關,這樣民主嗎?符合人權嗎?過去主流社會用異性戀才是正常的規訓,使同志自輕自賤,模糊我們的認同、否定我們的意志。現在同志運動中佔上風的成員,竟也要把一些部分同志給異常化、邊緣化,只有「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不可或缺」的那些同志,才是同志嗎?

在伴侶盟提出三套法案的時候,無論是在說帖還是在座談場合,同運團體都強調三套法案不分輕重、沒有誰先誰後,這個說帖到現在還是在網路上搜都能搜到,但現在專法卻直接等同於歧視。主持同婚運動的重要社運幹部,還有人學術重要的累積就是寫開放式關係,曾做出肯定開放式關係的結論。我們正處在一個連總統都會說「沒有人需要為自己的認同抱歉」的時代,可是同志社群真的有更寬容、更多元,每個人可以更問心無愧地追求自己的認同了嗎?

同婚釋憲是三輸 追求同婚更激化對立

我們跟一個曾經可能出現的反方向劇本擦身而過:泛基督人士逐漸溫和、折衷,這其實本來正在發生,但大法官釋字卻惹了麻煩。這次中選會幫大法官頂了這個的黑鍋,下次呢?是不是社會上任何反對或不利同性婚姻推動的聲音(好比這篇投書),都要受到重砲攻擊?釋字748號看似讓同運佔了上風,其實卻是三輸。

民主機制,輸。本來這個議題透過民主機制的衝突、妥協,快要前進一點點了,大法官硬把同婚指成基本權利,讓法制上的中間點變得幾乎不可尋,兩派人士只好各自梭哈加碼,選擇更激烈對立的動員。司法公信,輸。能在大法官諭示的兩年之內修法,難,那就只好指望民事法官按照大法官解釋審判,但如果司法之前就能自己做出這個決定,還需要祈家威申請釋憲嗎?未來在司法上的爭執,甚至普通法院跟大法官之間的不同調,恐怕還要更多。不論同婚的正反方,都只會更在未來每一個可能的時間點攻擊司法,爭到最後一寸,徒然讓人覺得司法沒有立場、左右搖擺而已。

更重要的是,看起來贏了的同運,即使把沒有「排他永久結合」的「非同志」掃地出門,剩下的人都還是輸。原本同運和泛教會兩派的鴿派看起來還有機會偃旗息鼓,消弭爭議,如果國會最後做成了政策,司法和戶政機關就可以明確執行,泛教會人士更是請君入甕,失去反對立場。不但法制上可以最快得到清楚、明確的權益保障,更可以軟化社會上的撕裂對立。

但是爭議發展至今,爭到最後一寸焦土,除了讓同運長得愈來愈像宗教的基本教義派,執著在神學式、定義式的主張,對內消弭多元性、對外激化對立之外,究竟爭到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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