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促進會、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台灣反迫遷連線等團體今(2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現正審議中的《都市更新條例》草案仍有許多瑕疵,尤其條文中「公辦變私辦」與「自劃太浮濫」兩項問題,極可能延續當前都更條例缺失。此外,新草案對於被拆遷戶的居住權保障亦有不足。民間團體呼籲內政部切勿為了政績考量「衝量」,卻放棄人民基本權利,導致社會信任崩解、都更難以為繼的窘境再現。
與會團體指出,當前朝向「公辦都更」的改革固然方向正確,但仍有許多爭議條文,未能達成共識。政大地政系戴秀雄教授強調,本次修法是為了斧正過去制度的錯誤,但目前草案中仍有許多「開後門」的設計,會讓這些努力付諸流水。其中一項就是「公辦變私辦」,亦即「公辦」都更卻允許「私人」擔任實施者的問題。戴教授指出,由於政府人力有限,在公辦都更中將部分設計、整合、管理業務發包給民間企業雖可理解,但都更中負責承擔風險利潤的「實施者」地位,絕對應該留在政府手裡,以釐清法律權責,避免企業逐利損及人民權利或造成「官商勾結」的想像。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則指出,現行草案另一大問題是並未處理目前「自劃都更單元過於浮濫」的問題。此條款允許建商在政府所劃設的都更地區之外,自行劃定都更單元,公益性、必要性均較欠缺,未來若面臨強拆,勢必衍生爭議。且繼續開放民間申請自劃單元,反而會讓地方政府不願積極劃設都更地區、擬定更新計畫引導都更量能,導致老舊窳陋市容依舊,精華地段豪宅卻如雨後春筍。退萬步言,縱然開放自劃單元,也應屬私人間共同開發協議,應回歸民法規範,百分之百同意才可實施。
台權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補充,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見附件),到106年為止,全台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約有一半是位在政府劃定的「都市更新地區」之外,尤其在雙北、台中等都會區格外嚴重,顯示建商確實偏好高房價、而非高需求的地段進行都更。事實上,現有草案已經賦予政府「優先劃定」、「迅行劃定」、「策略性地區劃定」等多項工具,也開放民間申請劃定「都更地區」補充政府量能不足;針對獨棟而非地區性的老舊建築改建,則有去年5月通過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因應,現有機制相當完善,不知道政府堅持放任建商自劃單元,究竟有何居心?另外,目前政院版草案強拆條款,實際上等同各地方政府的現行做法,對過去幾年間造成眾多爭議的強拆問題,未見制度上的改進。
反迫遷連線執委黃慧瑜指出,二十多年來,都更經常造成原住戶無法負擔更新後的價差、房屋稅、管理費等等而被迫遷離,是嚴重的居住權侵害;對此,新草案的安置機制亦有所不足。一方面,草案將安置對象侷限於「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的弱勢者,標準過於嚴苛,將導致許多受迫遷者無法取得資源;另一方面,即便是對於符合資格的弱勢者,草案僅要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完全只是描述現行法規範,毫無意義。一個負責任的都更法案,應建立相關資源銜接機制,例如要求實施者回饋一定比例社會住宅、受迫遷者得優先獲得住宅資源等等,方為合理。
此外針對社會常年關心的代拆、強拆問題,黃慧瑜也補充,目前政院版條文針對強拆,僅將意義不明的「協調」入法,完全就是各地方政府的現行做法,對於長久以來造成強拆爭議的問題未見改進;尤其就公益性不明的自劃更新單元而言,政府一向宣稱其屬於私權爭議,卻又允許實施者申請請當地主管機關代拆,立場十分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