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藝創工會2017全國文化會議會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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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9/2、3的全國文化會議,是繼年初以來各縣市文化論壇之後的全國匯集,第一天的分區討論,包含文化治理、歷史記憶、多元文化、文化經濟生態與創造創新等六個子議題,第二天則有演示跨部會文化會報的「治理焦點論壇」與文基法審議。

其中論及經濟生態體系的「文化永續力」子題,理應包含產製、銷售、消費到營利及分配等部分,審視整個經濟循環體系中各端的運作,以及在這些實務運作下所碰到的問題。然而我們可以看到,在分區論壇中,關於涉及藝術生產者端與營利分配的藝術家勞動議題,與銷售、消費與營利端的市場化營利問題,被分別拆開置於「文化創造力」與「文化永續力」兩個子題中。

又議程安排將六大議題兩兩一組,分別在三個時段進行,而討論藝文工作生產與分配、關乎文化工作權與基本保障的「創造力」,與討論藝術市場經濟的「永續力」被放置在同一個時段中不同場地進行,使得藝術工作者得保障被排除於藝術市場化的討論之外,無法在同場進行對話與辯論。

​而「文化創造力」子題,除了藝文職業的保障,還包含獎補助、人才培育、藝文節慶、場館營運甚至外國藝術家來臺等議題,似乎將不知道該歸於哪個子題的議題都納入「創造力」,例如國外藝術家來臺議題就可以劃在有關於文化交流的「包容力」範疇。將屬於同一結構範疇的議題從其它子題中拆散,使得有限的發言時間內,議題無法有效對話交鋒,更難以看到議題背後的結構脈絡。

關於《文化基本法》,工會主張第十四條的文化教育應納入藝文職業的勞動教育,以使藝文相關科系的學生,在進入藝文工作就業前就能瞭解職場的勞動樣態、理解產業基本行情,以懂得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與產業平衡。

關於文化交流的第十八條,不應僅著眼於官方活動的交流,許多文化交流活動發生在民間,而外國人來臺進行活動需先申請工作許可,否則則可能觸犯《就業服務法》而受罰,又工作許可證僅能事先申請且申請不易,一旦受罰則會遭到遣返與法款處分,使得藝文工作者在臺從事交流活動承擔著巨大的風險,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實務上是充滿困難的。

對於第十九條,工會主張政府在修改勞動相關法令時,應先會同文化部對於藝文職業進行影響評估,作為修法依據,而非修改後才進行草率的調查。針對藝文工作特殊的勞動樣態,工會也提議設立有別於公保、軍保、農保、勞保的公共保險,並依照活動與團體的類別設立專門公共保險與給付規定,以符合藝術產業收入不穩定、所得差距懸殊的情況、促成藝文資源更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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