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伴侶盟律師團持續挑戰 要求同性伴侶可即刻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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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繼8月9日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女同志伴侶敏敏、糖糖要求登記結婚案開庭後,伴侶盟律師團代理訴訟的第二對女同志伴侶呂欣潔、陳凌案於8月23日下午2:30開庭。本庭法官僅問了被告兩個問題後旋即結束開庭,伴侶盟重申,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已經確認民法未保障同性伴侶婚姻屬違憲,行政及立法機關應停止怠惰,盡速彌補矯正現行法對同志伴侶造成的人權侵害。

昨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伴侶盟義務律師團主張,釋字748做成後,本件訴訟應解決兩個基本問題。

第一、行政及司法機關是否應該繼續適用違憲的民法?律師許秀雯主張,根據憲法第171條第一項及第172條明白規定「法律或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所謂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既然民法只保障一男一女婚姻,不保障同性婚姻的這個規範狀態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那麼只要這個狀態存在一天,都是在破壞憲法價值,本件只有立即失效,才能排除對人權及憲法的侵害,如果各級法院及行政機關繼續適用違憲的民法規範,等於任由違憲狀態持續,不但侵害人民基本權,也破壞憲法所保障的價值。

第二、本件應如何提供個案獲得實質救濟? 伴侶盟律師團主張,大法官釋字748所稱之兩年,拘束的對象是立法機關,並非行政和司法機關,更沒有免除行政和司法機關的憲法義務。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而訴訟權的核心內涵是「有權利即有救濟」,大法官既已肯認同志公民平等享有結婚自由,就不應再任由行政機關用違憲的規範來拒絕履行憲法義務。

尤其,本件和若干為避免「法律真空」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案件不同,本件沒有法律真空的問題,法院可以依據釋字748意旨,直接運用符合憲法的解釋方法,允許同性二人適用民法和戶籍法有關結婚登記的規定。換言之,由於本件事證明確,可逕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三款規定,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准許原告結婚登記申請的行政處分,以實現個案正義。

由於大法官於釋字748指出如逾期未完成修法,同志可以直接依據民法婚姻章規定登記結婚,因此庭訊時,法官問了被告機關(台北中正戶政)兩個問題:若立法沒有在兩年之內完成的話,請問戶政機關要如何進行結婚登記?如果法院判命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機關會怎麼做?中正戶政均回答,須要待內政部指示。

伴侶盟認為,上述法官與被告機關的問答很明顯讓我們了解到,目前同性結婚登記真正的問題並不是軟體系統,也不是因為還沒修法所以「欠缺法律依據」,而是卡在中央政府欠缺憲法意識,尚不願積極矯正違憲缺失,也因此我們鄭重呼籲,除了本件個案應獲勝訴判決,得以登記結婚外,行政及立法機關亦應停止怠惰,行政機關應立即開放同性二人結婚登記,立法機關應進行與婚姻平權相關之完整細緻的立法配套,盡快彌補違憲的人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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