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欣潔同婚登記案今開庭
伴侶盟呼籲即刻准予登記

2017/08/23
苦勞網記者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呂欣潔及其伴侶陳凌的同性婚姻登記訴訟案,今日(8/23)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在開庭後再度重申,現有《民法》和《戶籍法》已可作為同性即刻登記結婚的法源依據,呼籲行政法院應做出判決命行政機關准許結婚登記,讓同志能即刻登記結婚。

伴侶盟在庭後召開記者會。(攝影:張智琦)

8月9日另一對女同志伴侶敏敏、糖糖要求登記結婚案才剛開完庭,律師許秀雯表示,在敏敏、糖糖案中,法官明確公開心證,認定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過去拒絕同婚登記已違憲,但法官仍猶豫於能否命被告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而今日審理呂欣潔、陳凌案的法官,也問到「判命登記」的法源依據問題。

許秀雯認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兩年內逾期未完成修法和立法,同性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可見同性結婚登記的法源依據已經存在於《民法》,只要用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方式去解釋現行規定,將其解釋為「男男、女女」也可以登記,行政機關再加以配合,同性就能即刻登記結婚。

律師潘天慶也指出,同性可以立即登記結婚的法律依據已存在於《戶籍法》和《民法》當中,《戶籍法》第33條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並沒有規定結婚須一男一女,所以同性也可以做同婚登記。另外,《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也沒有提到同性不能結婚。

潘天慶說明,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已經允許同性結婚,並規定應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但這「兩年」的期限拘束的是立法機關,不是行政或司法機關,他認為行政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應判行政機關准許同性結婚登記,展現司法權可以救濟和保障人民的權利。

本次申請登記結婚案的當事人呂欣潔表示,從2014年提出訴訟至今已經過了三年,這段期間面臨很多老年同志過世,希望行政法院能盡速判准同性登記結婚。呂欣潔也指出,大法官5月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違憲以來,行政院專案小組至今只開了四次會議,遲遲未提出具體《民法》修正案,呼籲政院盡速完成修正案送交立院。此外,她也呼籲立院盡速於下會期協商,通過《民法》修正案,實現大法官揭示的平等原則和多數公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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