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疑權勢性交】系列一
試問「權勢」的認定邊界

2017/08/23
苦勞網記者

【編按】作家林奕含的事件與最新司法進度,再度引發有關「權勢性交」的社會激辯。在批踢踢等網路討論中,就有部分網友戲謔指稱,未來是否該立法禁止所有年紀有相當差距的人、禁止有錢人與窮人之間發生性交,否則一概都視為強姦罪?當然,這種戲謔說法無助我們理性思考未來方向,但卻未嘗不是讓人們開始警覺,所謂「權勢」或者「權力不對等」等種種分析框架,其認定標準、劃分界線究竟為何?

此外,當人們言必稱「主體性」、「身體自主」的同時,卻又經常透過各種「權力不對等」的分析框架,把各種被分派到「弱者」位置的人,簡單視為是無知的、被權力者玩弄的客體,兩相對照之下,這難道不是一種自我悖反的主張嗎?這一系列都在試圖探問「權勢性交」的邊界,透過「以下犯上」的敘事,質疑台灣20年來的性別建置系統,所可能導向的生命治理結果;並探究圍繞著整個事件,動員出來校園性平機制,當中的情感與性政治樣貌。

女性主義法學學者麥金儂(Catharine MacKinnon)在1987年便提出世界是由「男、女」兩個社會性別構成,而男/女間的權力不對等的「性別差異」則是這個世界的運作基礎。她透過數據顯示,性別權力關係往往表現為「男加害女」。例如85%的職場女性在工作場曾遭受過性騷擾,60到70%被殺女性是遭到其丈夫、愛人及前愛人之毒手。不僅如此,麥金儂更在意女性從事性工作的狀況,她指出美國女性有12%曾經或者正在從事賣淫(prostitution),色情與模特產業則是女性唯一(透過男性的付費)可以賺得比男性多的行業。麥金儂提出的「男加害,女受害」這樣的權力論調,在三十年後的台灣受到婦女團體與女性主義法學界的重視,在最近數起「性爭議」案件所引發有關「權勢性交」的討論中,也不難看出其深刻影響。

2017年作家林奕含自殺的事件,啟動了坊間對於「權勢性交」的討論。就法律而言,這是根據《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猥褻行為,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認為,這個法條雖在,但在法律實務層面並沒有被「善加利用」。她投書媒體指出,社會應該「重新檢視所謂『雙方合意性行為』」,只要與權勢有任何關聯,「誘姦就是性侵害」,而所謂「權勢關係」則遍及師生、上司與員工、成年與未成年、名人與尋常人等等。紀也引用美國與瑞典的範例,認為美國法界對於成年/未成年、師/生關係性行為的嚴格法律規範值得台灣借鏡。

試問「權勢性交」的邊界。(圖片取自網路)

不斷擴張中的「權勢邊界」:負面表列

這套論述說起來並不新,與多年倡議「北歐模式」的婦女團體對婦女賣淫的看法如出一徹。在北歐模式當中,女性在賣淫產業中受到男性嫖客的「性別與權力宰制」,因此提倡「罰嫖不罰娼」,把嫖客變成性交易當中的加害人(罪犯),娼妓則成為受害人(合法)。北歐模式認為,這樣的懲治方式可以控制性交易的需求端,來使賣淫這個「女性為男性所宰制」的產業逐漸消失,最終達成「解放婦女」的目的。

婦團對於「權勢性交」的負面表列範圍遍及師生、上司與員工、成年與未成年等各種人際關係,不僅相當廣泛,也正在不斷擴張其適用對象。例如,在司法實務的層次宣導加強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以提高移工遭性侵的起訴率;透過全面的「性別司改」來影響司法界的執法方向。負面表列的定義逐漸擴張後,「權勢性交」鋪天蓋地的涵蓋許多主體間的性行為,雙方只要有差距,都可能被納入範圍。令人不禁想問,在如今資本掛帥、中產階級逐漸消失、貧富差距不斷加大的現代化社會裡,還有什麼關係能外在於這個負面表列範圍呢? 

隨著權勢關係適用範圍的擴大,婦女團體也開始宣導「積極同意」的要求,意圖透過女性對自身身體權的「保護、小心翼翼、拒絕」,來否定「yes」以外的所有情慾互動。雖然就目前而言,司法實務上尚不能以「積極同意」與否來判斷性行為的「合法性」,但這種倡議的策略跟北歐模式很類似,都是透過將一方的行為「罪犯化」以降低需求量。未來兩人發生性行為之前,都需要將對方的「貞操」像「放在地上的私人財產、例如錢包(此比喻可以參考這篇報導裡後半篇的說法)」那樣小心視之:若是沒有經過對方同意而自行取之,便可能有「違反意願」竊取之風險。

烏托邦式的「合意性行為」:正面表列

「權勢性交」的說法,基本上否定了個人意願,只要雙方地位和條件有差距,就被視為不符性別正義原則。那麼,紀惠容所強調的「雙方合意性行為」若要正面表列起來,指的又是什麼呢?兩個年齡、財力、身家背景相當、沒有階級之分、也沒有師生關係,他們之間的性行為才會有了「合意」的基本條件嗎?這聽起來倒是有幾分傳統社會男女嫁娶要求「門當戶對」的意味。因為門當戶對,就沒有任何一方有可能對對方進行「權力不對等」的控制行為;最好這段關係還是同性戀關係,如此一來便可擺脫性別權力的不平等關係,成就「烏托邦式」的「雙方合意性行為」。

權勢性交與合意性行為聽起來在定義上很清晰,但是放在現實裡卻可能使性行為越來越難發生。先不說以後發生性行為之前還要檢視對方的各種條件背景,根本是一種缺乏誠意的表現;就算是現在非常常見的親密關係,也都可能有問題了。例如,學長與學妹間的性行為可能有年齡差的問題,本地女生與外來男生間的性行為可能有地利優勢的問題,月收入40k的男性最好不要找月收入22k的女性上床以免被控訴「權勢性交」。簡而言之,性的發生條件和規範將會越來越強,到最後恐怕只有避免性交才是最安全的出路了。

「婚內」性交:權勢還是合意?

上述權力關係,其實正是多數人組成「婚姻」後的實際狀況:年長的丈夫負責賺錢,扶養在家帶小孩的無業妻子,賺錢者掌握了家庭這個機構的發言權,成為家長兼雇主,妻子卻成了包辦家務、看丈夫臉色、向丈夫拿錢的員工。那麼婚姻中的性交,到底是「權勢」還是「合意」呢?

說穿了,婚姻其實就是「權勢性交」的實施場域,充滿著「權力不對等」。經濟差的一方,透過嫁娶經濟優勢的一方來獲得生活改善和保障,本來就是婚姻的常態,這種「階級躍升」需要被譴責為「權勢婚姻」而禁止嗎?當丈夫提出性交的要求時,妻子當然可以拒絕,但是一再拒絕之後,難道不用擔心丈夫尋芳出軌嗎?如果妻子為了避免丈夫出軌而答應,此時的 "yes" means yes嗎?更不要說,許多已發展國家的男性不被本國女性青睞,只得花錢「娶」發展中國家的女性,但是跨國妻子卻包辦了家中所有的家務與照顧工作,甚至日夜勞動幫忙經營家庭的小生意,這些男對女(以及女方家)的經濟援助,不就是受「權勢」所迫的「婚家人口販運」案例嗎?

貧窮女性例如身家普通的平面模特兒或通告藝人,透過嫁得一位年長、事業有成的男性達成「階級躍升」,此刻成了「權勢婚姻」要加以消滅,婦團的烏托邦預設了人人都應該經濟自主並且完全的「身體自主」,卻鮮少直面資本運作邏輯底下,既有的「生產關係」以及家庭中的「再生產模式」如何主宰了也侷限了所有人的「自主權」:人們的生活仰賴不斷的工作、獲得固定的月收入來支付他們的房租、學貸、食衣住行。

在這樣的社會現實裡,如果我們不去思考如何改變既有的經濟結構,也不去挑戰包裝為「性自主」的待價而沽和矯情,卻把弱勢者在現實條件中自己發展出來跨越差異鴻溝的性關係說成是「不自主」、「不平等」,甚至透過倡議與修法以罪刑化來截斷弱勢者改善自我狀態處境的有限管道,這樣的倡議,往往只能暴露出自己的保守與侷限。

這一次專題文章的發表,還是企圖開啟如何直接面對上述問題的討論,如何在既定的社會現實中,發動出實際可以解決貧窮問題的方式。例如,如何推動有酬勞的再生產勞動,達成資源的重新分配,目前我粗淺地認為,這些至少應該包含(不分家內外)如何給薪育兒、給薪長照、給薪性交、以及對前述行為除罪化(包含性交易還有通姦)…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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