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台灣無符合巴黎原則之人權保障與促進機制
監察院組織任命職權亦須大幅改造才能趨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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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三位來台進行評估之國家人權機制國際專家指出,台灣尚無符合巴黎原則之人權保障與促進機制。初步觀察,監察院既是憲政機關,目前也具備一定的人權保障功能,但就《巴黎原則》高度強調之人權促進與教育功能、委員與成員之多元性與可課責性等面向。監察院現行組織、委員人權專業與產生方式、職權範圍都須經大幅改造,才能符合《巴黎原則》之要求。

本月24至28日,「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The Asia Pacific Foru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APF)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Asian Forum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FORUM-ASIA)應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之邀,安排Rosslyn Noonan女士、Sushil Pyakurel先生及Agantaranansa Juanda先生等三位經驗豐富的國際專家,來台評估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置。人約盟、台灣人權促進會與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於今日(7月28日)上午十點召開「國際專家來台評估『國家人權委員會』結果發表」記者會,呼籲蔡英文政府盡速兌現承諾,成立一個獨立專責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尤美女立法委員首先重申蔡英文政府的承諾,並鄭重釐清:有些人認為台灣已經有了監察院,就不需要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是監察院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工作內容並不相同。前者的職責在於根據法律彈劾、糾舉公務人員與政府部門違法失職之情事,後者則是要從根本檢視現行法規政策跟政策是否有違背人權之處。例如某些政策導致的迫遷案件,雖然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是卻會侵害人民權利。

評估小組的團長Noonan女士說明,他們在五天的行程中諮詢了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等多方部門,各界普遍支持台灣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他們也評估了過去台灣社會主要討論的三個方案,亦即獨立設置於五院之外、設置在總統府之下或者設置在監察院之中。充分考量了台灣的政治脈絡與獨特的五權架構,並且思考如何能夠最有效率地運用現有資源來讓國家人權機構滿足《巴黎原則》的標準,三位專家一致認為: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下,將是目前最務實的方案。不過,《監察法》和《監察院組織法》必須進行相當程度的修改才能符合國家人權機構的《巴黎原則》。

目前監察院雖然已經具有一定的人權保障權責(包括由憲法賦予的權力、相對充足的人力與資源),但是未能完全符合《巴黎原則》強調的諸多條件:(1)委員舉薦過程應該向社會公開、選薦小組要獨立、 (2)委員資格應明文要求人權素養與經歷、 (3)委員組成要反映社會的多元性、(4)調查對象應包括公務機關和私人機關、(5)對法律政策進行分析與建議、(6)法定執掌應包括保障與推動人權、(7)與社會(包括公民團體)積極互動,與(8)應有向國會負責的機制。

假如國家人權委員會真的成立,他們誠摯地建議可以將監察院的英文名稱從「Control Yuan」改成「Guardian Yuan」,而這個機構將會成為人民真正的守衛者。當然,如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最終還是應交由台灣人民決定。

Pyakurel先生與Juanda先生表示,「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的成員為各國官方的人權機構,「亞洲人權發展論壇」的成員則為各國的公民團體——這次幾位評估者的背景亦顯示了國家人權機構與公民社會合作的重要性。而亞太地區仍沒有區域性的人權組織,因此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對於將國際人權標準的落實相當重要。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廖福特說明,目前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都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而在2013與2017年的兩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中,十多位獨立國際專家也都認為台灣應盡速設立國家人權機構。他特別澄清,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巴黎原則》並不是一個由各國政府外交代表簽訂的國際條約,而是由各國國家人權機構自主討論擬定的專業文件,因此,台灣要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絕對要完全符合《巴黎原則》的標準。目前總統府設有的人權諮詢委員會只是一個行政機關,未能滿足獨立性標準,因此不是國家人權機構。最後,他感謝APF、FA等國際友人的努力,期盼未來台灣的國家人權機構與NGO能夠與國際社會有更多的互動合作。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的Yapasuyongu Akuyanap表示,非常樂見國家人權委員會此一專門機制之成立。即便《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法規列出了許多原住民應有的權利,卻不見政府落實,近來亞泥採礦、傳統領域爭議等事件都顯示如此的困境。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的莊棋銘亦希望台灣設置獨立的人權機構,這些人權委員能比官派人員更加站在弱勢者的角度檢視政策,並督促立法院和行政機關編列足夠的預算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尤其台灣於2014年國內法化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3條也要求政府成立監督該公約落實的專門獨立機制,他期待國家人權委員會能承擔此任。

最後,尤委員補充說明,三位專家之所以會做出這樣的初步觀察與建議,主要是考慮到不修憲而能沿用監察院既有憲政地位架構之大前提,若只從法律層面著手修改,來思考如何能走出一條新的道路。人約盟召集人黃嵩立教授也再次提醒,國際專家雖建議設置在監察院下,絕不代表現在的監察院已經符合《巴黎原則》。尤其在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委員的選任程序上,不應直接沿用現行監委由副總統召集選薦小組之產生方式,而應加強更多公民社會的參與。未來究竟如何在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尚需要許多深入的修法討論與研究,期許各界一同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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