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高院不識職災勞工保護法?
阿公級判例阻礙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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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行動單位:工傷協會、RCA員工關懷協會、RCA義務律師團

行動地點:台灣高等法院門口(台北市貴陽街一段233號)

行動時間:6/23上午十點

各位媒體朋友,

RCA案自2004年至2015年一審判決勝訴,529名「一軍」上訴二審至今兩年,七月底即將結辯,二審判決在即,正期待既有的訴訟成果可以讓上千名新會員即「二軍」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並向法院聲請對4,940萬2,000元之裁判費(平均每位會員要繳交四萬多元裁判費)給予訴訟救助,沒想到高等法院居然引用一條距今80年前的判例,「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認為要一個一個審酌會員資力,所以駁回訴訟救助的聲請。

但是工傷協會早在十五年前提出工人版職災勞工保護法時,就已提出職災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本文: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最後也在立法院通過。然而,高等法院竟然無視職災勞工保護法的規定,引用一條超過80年的判例,來駁回這些職災勞工的訴訟救助。

為此,工傷協會與RCA員工關懷協會、RCA義務律師團將於本周五(6/23)至台灣高等法院召開記者會,當天將有關懷協會成員、工傷協會「職災勞工保護法」立法小組成員、以及義務律師團代表到場說明,並表達繼續抗告的決心,也對高院未考量職災勞工保護法32條精神提出抗議,並呼籲台灣最高法院,做出對職災勞工有利的裁定。

活動日期: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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