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不是同性戀婚姻(上)

2017/05/24
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編按】5月24日下午大法官就同婚案公布釋憲結果,宣告現行民法禁止同性結婚違憲,但對於後續修法方向則未直接表態。隨著未來議題戰場將轉向立院,可以預期修民法或者立專法的拉鋸戰將會再度上演。過去有關同性婚姻正反雙方爭執激烈,卻甚少有直指「婚姻」本身的論述,苦勞網在今日刊登這篇文章,期許能深化相關議題的討論。

在台灣同婚議題正反雙方激烈對抗的同時,苦勞網一直希望能展開針對婚姻/家庭更為寬廣的討論,自2013年推出「想像不家庭」專題後,持續組織對相關議題深入思考的寫手從事寫作,承繼過往性/別運動所累積下來的能量。本文原刊登於2017年《應用倫理評論》第62期的「想像不家庭」同名專題,其背景就是這個寫作集體的成果展現,專題作者們曾閱讀彼此的初稿並且討論修訂方向與內容,最終形成定稿版本。本文的上下兩部分將分別獨立刊登,第一部分中作者先對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與同性戀婚姻(gay marriage)進行了概念上的區分,並提出應將爭論焦點從「同性戀」的道德是非、歧視與平權,轉移向「婚姻」本身,亦即對婚姻功能與目的的探究。在第二部分,作者則進一步拋出,討論婚姻功能時無法繞開的諸項關鍵命題,包含現代與傳統、個人主義化與家庭的穩定流動等等,並且仔細考察了當前同婚辯論中,正反雙方陣營所提出的各種說法與主張,評估其合理性或者有何問題。

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簡稱「同婚」,指的是同性之間的婚姻;同性戀婚姻(gay marriage)則是指同性戀之間的婚姻。兩者並不相同,最淺顯的理由是:因為同性婚姻的當事人未必都是同性戀。就如同異性婚姻不是異性戀婚姻一樣,異性婚姻的當事人也未必都是異性戀。更深遠的理由是:這個世界不是只有同性戀與異性戀兩種人(或者說:不是只有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三種人),這樣的身分或分類不是普世的、也不是歷史傳統的,只是當代一部份人的認同(例如,有人性好男色卻不自認為同性戀)1。這篇文章對於這個深遠的理由著墨不多,留待其他文章處理。本文就只從較為淺顯的討論入手。

524下午大法官就同婚案公布釋憲結果,宣告禁同婚違憲,同志團體在立法院外歡欣鼓舞。(攝影:陳逸婷)

一、「同性戀違反上帝」或「同性戀平權」都無關同婚

同性婚姻不等於同性戀婚姻,但是兩者經常混為一談,無論贊成或反對同性婚姻,往往探討的都是同性戀的道德是非或者平等權利,其實都與同性婚姻無必然關係。換句話說,同婚派與反同婚派爭議雙方現在各自的主要論證其實都是不甚相干的。本文在後面會有更詳細的論證。

反同婚的婚家派有些是訴諸宗教的教義,例如認為聖經反對同性戀,認為同性戀是不道德或不正常的,我認為這屬於宗教信仰自由的範圍,即使這包含了同性戀歧視,也仍然屬於良心自由的一部份。但是以「同性戀不道德/不為上帝所喜」為理由來反對同性婚姻是無效的,那是混淆了同性婚姻/同性戀婚姻。至於同婚派以「同性戀平權」來作為同婚的理由也犯了同樣的混淆錯誤──婚姻存在之目的和同性戀與異性戀沒有什麼關係,早在同性戀與異性戀出現之前,也早在戀愛之前,就存在婚姻了。

我在2015年的文章〈為何同性戀平權不是同婚的有效理由?〉2探討過這個問題,而且指出真正關鍵是要探究婚姻於今日的功能目的與意義為何?同性婚姻或何種同性婚姻才能滿足這樣的婚姻目的?異性婚姻或何種異性婚姻還能滿足婚姻之目的?如何處理婚姻功能或目的之分歧看法?不過2015年那篇文章並沒有帶來真正對焦的辯論,因此我這篇文章先以更淺白語言重述我的觀點,然後拋磚引玉地開展關於婚姻目的之討論方向,期待未來能有更多深入的對話。3

二、「結婚是人權」為何謬誤

當然,有些流行的同婚論證並未混淆「同性婚姻/同性戀婚姻」,在此我要先說明它們,以便展開我之後的論點。例如有種流行說法是「結婚是人權」──既然人人都有權結婚,那麼同性也可以結婚。這個同婚論證可以和同性戀無關,因為講的是「人權」,而非「同性戀(平等)權利」。

不過「結婚是人權」說法問題重重。除了這個「人」必需能理性表達其自由意志這類條件外,首先要適當地將「結婚是人權」理解為「如果有人想要結婚,而且其對象也想和此人結婚,那麼他們有結婚的權利」4。但是這就馬上帶來所謂近親結婚或母子婚姻、三人或多人婚姻、重婚、便利婚姻(「假」結婚)等等問題(其實上述這些婚姻形式,還有同性婚姻,在人類歷史都存在過,只是有許多現代人不接受而已)。如果主張「結婚是人權」不適用上述種類的結合,那麼究竟是為什麼?追問探究下去,必然會觸及婚姻的功能目的之類問題。因此,如果主張「『結婚是人權』不能漫無限制,必須先證明能滿足婚姻的功能目的」,那麼同性結婚是否需要限制?贊成同婚的人因此不能僅僅訴諸「結婚是人權」,而必須先證明同婚能滿足婚姻的功能目的等等。故而將「結婚是人權」當作自足有效的同婚論證便是謬誤的。

除了「結婚是人權」,還有「結婚權利關乎人的尊嚴」等和人的屬性相關之論證,在此就不一一重複。

三、「相愛可結婚」為何謬誤

相似的流行論證,像「相愛即可結婚」這類建基於愛情的理由,也同樣的難以成立。首先,這個「相愛即可結婚」論證雖然關係到「戀」,但是仍可以獨立於同性戀問題,因為這個論證不只是主張同性戀相愛即可結婚,而是主張:任何人相愛即可結婚。然而,上述的近親結婚、多人結婚等問題仍然存在(即,近親相愛、多人互相愛…即可結婚?)。因此,如果「相愛即可結婚」必須設限(例如只限於非近親、二人等等),那麼同性結婚也必須承擔同樣的設限,不能簡單訴諸「相愛即可結婚」,而要說明為何同婚可以滿足婚姻之功能等等。

四、同婚派質疑「只有異性之間可以結婚」

上述謬誤論證之所以很快地會被接受,乃是因為「只有異性之間可以結婚」被等同於「只有異性戀之間可以結婚」,於是結婚資格被延伸為「異性戀特權」,以致於同婚議題和同性戀歧視(平權)混為一談。

然而,婚姻的資格雖然限於異性之間,但並不是限於異性戀之間,因此不能等同於異性戀特權或同性戀平權問題。婚姻的歷史遠遠早於異性戀或任何愛戀與權利的誕生。此外目前結婚資格還有其他限制,並不是所有異性國民或公民之間都具有結婚資格,因此也不能等同於國民或公民身分的不平等問題。

那麼,為何結婚資格只限制在某些(有限制的)異性之間呢?5這正是要被討論的焦點問題,贊成同婚者正是要質疑這個問題,反對同婚者則必須提出辯解。換句話說,「只有異性之間可以結婚」當然需要被質疑,但是卻不是指向同性戀平權的問題。

五、但是同婚派並不質疑「異性之間可以結婚」

如果「只有異性之間可以結婚」需要被質疑,那麼我們可以進一步去質疑「異性之間可以結婚」嗎?注意,「異性(之間可以)結婚」與「只有異性(之間可以)結婚」是不同的,前者與同婚是相容的,後者則與同婚是互斥的。

換句話說,同婚派並不反對「異性之間可以結婚」,亦即,同婚派並不主張「只有同性之間才可以結婚」,相反的,同婚派都贊成「異性(之間可以)結婚」,因為所謂「異性(之間可以)結婚」或「異性婚姻」的實質意思就是「婚姻」本身。同婚派不否定婚姻,也不主張「廢除婚姻」,因此當然把「異性(之間可以)結婚」當作天經地義的前提、同婚的源頭。亦即,同性婚姻來自異性婚姻,也就是婚姻。同婚派當然不是廢婚派。

總之,在同婚的討論中,往往專注於「只有異性婚姻」,而忽略了檢視「異性婚姻」或「婚姻」本身──像婚姻的歷史、傳統、功能、演變、存廢,這才是同婚辯論應該聚焦的主題(下面則會講到最終也必需超越婚姻本身這個主題)。亦即,辯論同性婚姻的同時,必須辯論異性婚姻或婚姻。但是在本文轉向婚姻本身這個主題前,先要設想主流同婚派(即,以同性戀平權為由來支持同性婚姻)以及主流反同婚派(即婚家派,特別是以性道德為由來反對同性婚姻)對上述論點的可能反駁。

六、結婚人權的滑坡論證?

在考量同婚派與反同婚派的反駁之前,我先藉著再度討論「結婚是人權」,來說說對目前兩派辯論的觀察。

首先,有些同婚派似乎認為「結婚是人權、相愛即可結婚」是絕對的(因為「人權不能打折」),因此不應該設限,亦即,近親或多人結婚均可(近親或多人相愛就能結婚,這是不能限制的人權),但是在目前階段,同婚派先孤立出同性婚姻來討論,暫時不處理其他婚姻。反同婚派則反對這種孤立策略,而強調同婚對於近親或三人婚姻的蘊涵(例如,由於近親與多人婚姻不能被接受,故而人權之說有問題,因此同婚不能採人權說──或者,如果同婚可以因著人權說而正當成立,那麼近親與多人婚姻也可以成立)。有人認為反同婚派這樣的論證策略是滑坡論證,其實不然(當然,有的反同婚派確實將之表達為滑坡論證的形式,就是同婚通過後,會漸次造成近親或多人婚姻)。我則認為反同婚派真正適當的表達方式應該是:認為上述這些婚姻形式都不符合婚姻的功能目的(這個主張當然未必是正確的),但是三者並沒有遞增或遞減的可比較符合度。

七、一方失焦、一方失語

上述的討論方向會將同婚爭議指向更基本的問題:亦即,為何近親不能結婚?多人不能結婚?同性不能結婚?或者,為何要將婚姻限制於男女二人呢?

很不幸的,在討論最後幾個問題時,許多人避開了較為困難的討論,也就是今日婚姻的傳統、功能、演變與存廢之討論,而滑向不甚相關的「公平/平等」(亦即,異性戀既然可以結婚,為了公平或平權,同性戀當然也可以結婚)。反同婚派則訴諸「反對性解放」,其實就是以特定性道德來反對近親或三人(婚姻)關係、反對同性戀(婚姻)等等。雙方這樣的訴求因為文不對題而都變成空洞的口號,或許群眾運動本來就是依靠這樣空洞的指標,不過文化知識與學術界應該有所不同。

當然在同婚派與反同婚派的言論混戰中,也偶而會觸及婚姻本身的問題,但是總的來說,關於同婚的討論,我認為同婚派強調平權是失焦的,反同婚的婚家派往往不知所云,其實是失語的表現。

八、但是同性婚姻多半是同性戀婚姻,不是嗎?

對於「同性婚姻不是同性戀婚姻」,同婚派與反同婚派或許同聲這樣反駁:亦即,兩者雖然不完全相等,但是同性婚姻多半是同性戀婚姻,因此同性婚姻會蘊涵著同性戀的道德性質問題(例如同婚派認為同婚促進同性戀平權,反同婚派則不願意同婚肯定了同性戀的道德性)。這也是為何同性婚姻議題變成同性戀婚姻的爭議之原因。

上述說法忽略了:同性婚姻不一定肯定同性戀的道德性質,亦即,同婚不一定促進同性戀平權──例如,假設社會已經肯定了同性戀的道德性質,同性戀已經處於「平權狀態」,那麼同性婚姻並不會帶來更多的、多餘的或「剩餘的」對同性戀的肯定或認可(以下簡稱「剩餘認可」)。又例如,假設社會根本否定同性戀的道德性質,同婚立法並不是為了促進平權,那麼同婚也不會帶來「剩餘認可」。類似的例子有很多,像香港的肛交除罪化,起初很多人認為這個法律的改變將使得國家認可同性戀合乎道德,但是後來並沒有。台灣改變婚姻法律使得通姦者可以結婚,沒有使國家認可通姦合乎道德,也沒有給通姦更多的肯定(剩餘認可)。台灣性工作或賣淫嫖娼的除罪化(特區化)也似乎沒有剩餘認可。

一言以敝之,同性婚姻如果對於同性戀沒有剩餘認可,那麼同婚就不會有那麼大的同性戀平權爭議,也因而可以看出同婚問題的核心不是同性戀,亦即,同性婚姻不是同性戀婚姻。

九、探討同婚問題本身,還是爭奪現實利益?

將上述換個說法:同性婚姻與同性戀婚姻沒有必然關係,因此,對同性婚姻的討論應該排除像是同性戀這種沒有必然關係的爭議。讓我以一例說明:假設同婚通過與否可能影響政黨的此消彼長,人們很可能出於支持或反對那些政黨而採取各自的同婚立場6,但是同婚畢竟和政黨利害沒有必然關係,在知識理論的辯論上,我們至少應該從同性婚姻會必然涉及的「婚姻本身」談起,而不是聚焦於那些無必然關係的爭議。

有人或許這樣反駁上述說法:現實世界裡人們就是會因為不同政黨立場而決定他們對議題的立場,本來現實政治鬥爭就是泥巴仗,為了爭奪現實利益,誰會理性討論問題?的確,人們會以一些和同婚沒有必然關係的論點來討論同婚,以及出於不甚相干的理由而支持或反對同婚,特別是涉及利益的爭奪──在同婚問題上就是「剩餘認可」的爭奪。等下我會回到這問題來。

十、同性婚姻和同性戀婚姻「天然相關」嗎?

但是,同性婚姻好像和同性戀婚姻「天然相關」,不是嗎?其實不然。兩者看似天然相關只是由於這是當前爭議或利害所在而已,下面我以例子說明同性婚姻也可能和近親婚姻或多人婚姻「天然相關」。假設推動同性婚姻的主流團體主張:由於同性之間沒有生育問題,以往近親結婚的生育遺傳問題不復存在,因此同性婚姻可以容許近親結婚;如果這變成同婚的焦點議題,那麼這兩者豈不是看似天然相關嗎?又或者,如果主流同婚團體主張:同性婚姻可以同時是多個同性結合的多人結婚,因為以往反對多妻制或多偶制乃是鑑於男女不平等,但是同性之間沒有男女不平等問題,所以應該可以容許同性的多人結婚──這樣一來,同性婚姻便和多人結婚直接相關了。那麼,我們是否就必須去討論多人或近親性關係的道德性質呢?然後依此來判斷同性婚姻是否應該成立?還是如本文所堅持的,同性婚姻不是多人或近親婚姻,當然也不是同性戀婚姻,因此判斷同性婚姻應否成立,應該建立在婚姻自身的討論上?

目前同性婚姻之所以好像和同性戀婚姻「天然相關」,首先是因為在目前(源起西方)的「同性戀」概念及其相關分類(異性戀、雙性戀)在媒體與知識話語中逐漸壟斷了對「同性情慾」的詮釋,變成一種普世的身分,把所有同性情慾都歸為「同性戀」,因而同性婚姻似乎就變成「天然地」或「大多數」就是同性戀婚姻。然而一旦拋掉「同性情慾就是同性戀」這個假設,拋掉同性戀是「自然」的存在,而採取「同性戀可能不存在」或者「同性戀只是人類一時一地的偶然存在」之看法,那麼同性婚姻和同性戀婚姻就不是「天然相關」,我們很可以想像未來有可能存在同性婚姻卻沒有同性戀,人們對於同性情慾有著非同性戀的詮釋或認同。

十一、為何同性婚姻的討論都變成同性戀婚姻的討論?答:剩餘認可的爭奪

目前同性婚姻好像和同性戀婚姻「天然相關」,還有一個原因,說穿了,就只是因為(如前所述):目前同性婚姻似乎能帶來對於同性戀的剩餘認可。所謂「剩餘認可」(或多餘認可)就是「由於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因而同時認可了同性戀」(這個認可主要是道德上的,但是也可能附帶其他認可)。下面讓我們來檢視這個說法。

現在很多說法以「同性戀人權或公民權(同性戀乃平等的公民)」來論同性婚姻之必要,其實都假設了同婚可以帶來國家的認可,可以消除對同性戀的歧視。這使得目前許多並不想結婚的同性戀、還有許多並不認可「乾淨的性」的同性戀(擁抱性污名的酷兒)都紛紛加入推動同婚,其實是為了爭取國家給予的多餘認可(亦即,同性能結婚代表國家認可同性戀)。

不過,假設因為某些因素,同性婚姻並沒有帶來國家認可,甚至激化出更多污名與敵意,那麼同婚還能夠稱得上保障或促進同性戀權利嗎?同性戀團體或個人還會熱衷於推動同性婚姻嗎?

另一方面,有些人之所以反對同婚,也正是認為同婚會帶來「剩餘認可」。亦即,許多以性道德理由反對同婚者,乃是因為同婚可能帶來國家對於同性戀的道德認可。

由此可見,雙方對於同婚的焦點都變成同性戀婚姻,這完全是為了爭奪剩餘認可。

這篇文章沒有詳細討論許多其他措詞稍微不同的「同性戀-同婚」論證,因為我認為它們最終實質都是剩餘認可的問題,而且很多論證本身就缺乏清晰的條理。像「同性若無法結婚,便會造成同性戀歧視」這類含混說法,暗示同婚與同性戀歧視的因果關係等等,但是正如婚姻制度與對不婚者的歧視之間的關係一樣,即使兩者有因果關係,也不意味著讓不婚者結婚才是解決之道,因為還可能有廢除婚姻等等許多其他解決途徑。重點是某個制度或機構的排除(資格限制)不等於道德上的歧視,即使是道德上的歧視,也未必有道德上的理由去改變這種排除(例如:婚姻排除多人或近親結婚),因為要考慮制度機構本身的特定功能或目的。

十二、可是剩餘認可就是存在,雙方就是要爭奪,怎麼辦?

這篇文章的立場是:即使同婚能促進同性戀平權,這也不能成為支持同婚的理由。同樣地,即使同婚使得不道德的同性戀反而有了道德光環,這也不能成為反對同婚的理由,因為如果同性有合理的理由可以結婚,那麼即使這個結婚剛好帶來國家對於同性戀的道德認可,這也是必須接受的。易言之,剩餘認可的存在,既不能作為贊成同婚的理由,也不能作為反對同婚的理由。

也許在某些社會情境裡,由於沒有剩餘認可問題,人們在討論同婚時就不會固執於同性戀問題(社會是否歧視同性戀?同性戀道德嗎?),而或能直面同性婚姻的核心問題:同性能否也和異性一樣能滿足婚姻的功能?婚姻的功能有何歷史性的傳統與變遷,因而要容納同性婚姻?當前異性婚姻真能執行婚姻的功能嗎?但是目前就是有剩餘認可這根肉骨頭存在,因此雙方的爭奪是無法避免的。可能只有等到爭奪的兩敗俱傷或者肉骨頭被啃咬的所剩無幾的時候,才能轉移辯論的焦點,將主要論證轉向婚姻本身。

十三、剩餘認可的爭奪到沒有剩餘

前面已經闡明我的立場:第一,不應該為了「剩餘認可」而推動同婚。第二,不應該為了「剩餘認可」而抵制同婚。易言之,不應該為了國家能由上而下、彷彿能一夕改變同性戀道德地位而推動同婚或抵制同婚。

事實也證明,剩餘認可的爭奪對雙方都產生不利的後果。例如以同性戀平權為由來推動同婚,結果反而引起許多對同性戀的敵意,原本同志友善台灣的溫情脈脈反而被危及:原本媒體、商業和運動在這些年逐漸營造出溫情、寬容、政治正確的氛圍,而同志友善或溫情是實際繼續發展同性戀家庭(最終則可能是同性婚姻)的有利基礎。

至於反同婚的婚家派則以反對性解放這類性道德理由(實質上則多半是宗教信仰對同性戀的不認可)來反對同婚。由於理由疏漏、缺乏中國保守主義思想傳統的榮養,連立場中立的自由派也覺得反對的理由不知所云或誇張失焦,在菁英階層眼中形象不佳。

在這場剩餘認可的爭奪中沒有贏家,原本的剩餘認可至此逐漸沒有剩餘。或許這是整場辯論應該轉向婚姻問題本身的時候了。

十四、同性婚姻不討論同性戀婚姻,那討論什麼?答:(異性)婚姻

本文主張「同性婚姻不是同性戀婚姻」──亦即,同性婚姻的成立核心就是為何同性也和異性一樣能滿足婚姻的功能,而不是藉由同性婚姻來消除同性戀歧視,或者因為同性戀歧視而反對同性婚姻。換句話說,同性婚姻不應是為了「剩餘認可的爭奪」(不應聚焦於贊成或反對國家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同時產生了認可同性戀的效果)。

換句話說,本文的主旨是:不論同性婚姻是否能解決同性戀歧視、促進平權、或者推動「性解放」,同性婚姻成立的關鍵在於同性能否也和異性一樣滿足婚姻的功能。易言之,同性婚姻的討論焦點在於異性婚姻或婚姻本身。

這類論證必然要引導到關於婚姻家庭的功能目的、意義、演變等論述,這些都已經超越性/別而觸及政治經濟學、國家政策或生命政治、倫理思想等等聯繫到現代婚家的變遷問題。最終說來,婚姻問題不可能孤立於歷史傳統、國家命運、社會生活、經濟分配、文化變遷、個人價值。

  • 1. 參見甯應斌,2016,〈揚棄同性戀、返開新男色〉,《性/別理論與運動的臺灣經驗》學術講座,主辦:中國人民大學性社會學研究所、臺灣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地點:中國人民大學,2016年8月26-27日。
  • 2. 卡維波,2015,〈為何同性戀平權不是同婚的有效理由?:兼論剩餘認可〉,《應用倫理評論》第58期,頁57-67。
  • 3. 同婚議題在立場方面有所謂激進或左派/保守或宗教派/進步或自由派的三方,這篇文章則希望在文化戰爭中形成三方博奕的話語邏輯,以抗拒「將話語陣地化約為二人賽局來爭奪或鞏固霸權」的趨勢,也藉著三方博奕話語同時來超越所謂激進/保守/自由三方既有的政治分割或教條。特別是,被視為「保守」的傳統與抗拒變遷,有時也可能是激進社會運動的基礎,畢竟有時激進派仰賴對過去的記憶或神話來抗拒當前變遷所設想的(自由派進步主義)「未來」。
  • 4. 此處「結婚是人權」必須是「互相想結婚」,而不能理解為單方面想結婚也是人權,因為「(普世)人權」意味著所有其他人都有道德義務去滿足這權利,就像如果說「免於餓死是人權」(這在道德直覺上應該可以成立),那麼不但該國有義務去救援其國民中將餓死者,整個人類或國際社會都有義務。故而,如果「結婚是人權」不是指互相想結婚的話,那麼假設有些想要結婚的人卻無人肯嫁娶他們,此時國際社會對這些人仍是有道德義務的,這就未免太強人所難了。然而,如果要互相想結婚才有權利,那麼還能稱得上「人權」嗎?確實這是可疑的,但是我們就不管這問題了。
  • 5. 這裡和下面講的「異性之間」都假設了「(有限制的)異性之間」,亦即,不是任何異性之間都可以結婚。
  • 6. 「支持(反對)同婚就是支持(反對)XX黨」,亦即,同性婚姻多半是XX黨的立場──這和「同性婚姻多半是同性戀婚姻」或「支持(反對)同婚就是支持(反對)同性戀」有同樣的偶然關係,而非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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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編: 

卡維波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哲學博士,中央大學哲研所特聘教授,性/別研究室成員。著有《賣淫的倫理學探究》、《色情無價:認真看待色情》、《性無須道德:性倫理與性批判》、《台灣性/別研究演講集》、《性政治入門:台灣性運演講集》、《性工作與現代性》、《民困愁城》(與何春蕤合著)、《重新認識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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