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內政部於4月11日所發布「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以兼顧新住民權益及國家利益」新聞稿一事,本會嚴斥內政部挾民間團體的參與作為消弭社會異議的假民主式擋箭牌。
本會已於3月15日第一次會議中,嚴正反對草案中關於不良素行認定的相關條文;並且未出席4月10日的第二次會議,但內政部卻宣稱本辦法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依與會人員之意見,兼顧新住民權益及國人觀感」,該行為不過是假廣納意見之名,行專斷遂行己意之實。此辦法影響移民權益甚鉅,必須公開透明。因此,本會要求:
(1).內政部公開道歉
(2).如實呈現民間團體的不同意見。
(3).公布兩次「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會議」逐字稿會議記錄。
以下為本會聲明:
1. 本會於3月15日受邀參加第一次會議,重申應以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為認定標準;並從實務經驗,分析各項標準對移民權益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傷,嚴正反對草案中關於不良素行認定的相關條文,並未與內政部達成共識。
2. 由於內政部於4月5日發出前次會議記錄過於簡略(附件1),未詳細記錄與會者發言內容,亦未如實呈現各方意見,故本會未出席4月10日第二次會議,拒絕為草擬此辦法過程背書,並以書面意見(附件2)以及臉書聲明(附件3)表達異議。
3. 本會自2009年開始,在與關注移民移民權益的團體推動國籍法修法過程中,關於國籍法第三條刪去品行端正一款,主要由本會草擬說帖;對外進行立委的遊說,以及移民團體內部共識的凝聚,無役不與,更認為這是國籍法中不可棄守的底線。
4. 從內政部在第一次、第二次會議前所提出的草案,可以看到這個素行不良認定辦法的核心是維繫家庭功能,以及對婚姻、配偶的家庭暨性忠貞,將泛道德的訴求法制化成為移民歸化的門檻。一國的移民來源多樣,然而我國《國籍法》忽略移民其他面向的社會意義,自限國家格局亦缺乏遠見胸懷。
5. 再者,所謂所謂「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以及「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都是模稜兩可的用詞,均缺乏明確的定義,再冠以「有事實足認」之模糊用語,不過是擴大內政部的行政裁量權,圖行政單位的一己之便。
6. 內政部不應挾民間團體的參與,作為消弭社會異議的假民主式擋箭牌,達成遂行己意的目的。本會要求:
(1). 內政部公開道歉。
(2). 如實呈現民間團體的意見。
(3). 公布兩次「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會議」逐字稿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