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台新金控再怎樣硬凹也藏不住併吞彰銀的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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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台新金控自103年12月8日彰銀董事選舉失利後,不斷炮製財政部有義務「永久」配合台新金控取得彰銀多數董事席次及彰銀經營權的輿論,且台新金控所稱「讓台新金繼續經營彰銀」,其實不過就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企圖掩飾其擬強行合併彰銀之意圖。台新金控不論在民進黨或國民黨主政時期,挾多數董事席次強行推動4次合併,這種「明為爭取彰銀經營權,實為謀取全民資產」行徑,毫無誠信可言!

台新金控自94年取得彰銀乙種特別股,至今已將近12年,台新金控所持具表決權及被選舉權之特別股,均已於97年10月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已與彰銀其他普通股東無異,而「公司經營權,概念上只有一個,並非隨時間經過源源不斷產生」,財政部根本無義務配合台新金控謀取彰銀多數董事席次,何況由台新金控過去經營成效來看,財政部更應堅定立場,讓百年彰銀永續經營,才能守護股東及員工的權益。

再者,不論基於我國司法實務見解、現行立法體制,甚至是國外立法例,均否認「永久」或「長期」表決權拘束契約存在。蓋,「若股東間得於事前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則公司易為少數大股東所把持,對於小股東甚不公平,不特與公司法公平選舉之原意相左且與公序良俗有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500號判決參照),是以最高法院一貫否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存在;又我國現行立法體制完全排除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得任意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甚者,根據行政院委託財團法人萬國法律基金會所提出「公司法制全盤修正計畫研究案」之建議修正條文,縱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表決權之行使,「但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縮短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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