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拒絕不公不義不自由電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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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號稱五十年沒有修過重要條文的〈電業法〉已於立法院月中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ㄧ讀通過以行政院版本為主的電業法修正案,據悉政院希望能在本會期通過立法。此法將於今日12月26日進行黨團協商,環保團體認為,目前政院版的電業法將扼殺綠電,並讓台電一家獨大,是一個不公不義不自由的電業法,行政院應撤回此法案,因此集結於立院門口抗議,並於11:00召開記者會。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理事長徐光蓉教授表示:
政院版意圖保護既有勢力與財團的利益,其法案第六條:「為保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整體性並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就在昭告天下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就是《台灣電力公司電業法》。

行政院宣稱此次修法讓綠電先行,但魔鬼就藏在第二十七條「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根本藉機打壓再生能源與小型發電業者。

《台電電業法》將證明綠電不行,小英再生能源目標破功,還有圖利財團,任由經營不善企業予取予求之嫌。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副會長劉志堅表示:
對於我國電力業發展,需策略、目標明確,產業才敢投入,政府應藉此次電業法的修正,對社會、產業提出明確的政策、遠景。近日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可謂是「台電工會」版,對建立未來電業開放的環境,完全沒有信心與遠景。
其次,環保聯盟表示,未來設立的「電業管制機關」(監管性質),也非常重要。電業管制機關應具充份獨立性,也要脫離目前以台電公司一群人為主體的掌控,進行電業(含發電業者、售電業者及輸配電公司)的監督、管理。其掌控電業執照的核發,發電業、售電業業者之審查許可,也負責電價、費率之審議,及整體電業市場運作之管理等,角色重要無比。相對於行政院版僅說: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那麼若由目前同一批人、同一單位來做,與目前有甚不同?

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表示: 
「公民團體的憂心其來有自,尤其小英修法獨厚台電的現象簡直令人匪夷所思。因為台電不但維持壟斷市場的地位,其公司名稱還出現在條文中,形同明文保障其壟斷地位,這在其他法規中極為罕見,可見台電對台灣電力發展影響力之深遠,不但可隨時在執行面上緊掐再生能源發展,甚至還能影響規範其母法的修法內容。這樣的修法過程,對於明明要鼓勵綠電自由化,卻又要求將來要參與自由化的綠電,需負擔代輸費用及備用供電容量的規定。對於在市場中缺乏公平立足點的綠電而言,這並非「公平」待遇,而是「歧視」待遇。第一階段修法尚且如此,我們很難想像未來台電地位鞏固後,第二階段修法如何促進市場競爭?因此我們大膽預言,未來這個版本通過後,由於綠電售電的成本又被墊高,發電業者缺乏售電誘因,台灣的綠電都將只能淪為台電的代工廠。」

公民電力公司共同發起人林瑞珠則表示:
電業法是要保護用戶,管制電業,服務客戶的,電業法修法應該考量是否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設計,必須能夠解決電業的倫理,發電端的輸配電,到消費者用電的風險管理等問題,必須解決消費者的綜合電業各項服務,就是解決消費者用電的問題。目前的電業法並沒有考量到消費者的角度,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也沒有消費者的角色。

但是如果按照行政院版本的修法,將刪除《電業法》第9條第2款「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他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其他電業。」那我們成立公民電力公司的計畫就會面臨設立的障礙,所以我們不贊成刪除這個法條。

我想在修電業法之前,必須對以下問題加以釐清:
1.現行的電業法,是否已經可以達成電業自由化
2.現行電業法,是否會造成所謂的「缺電」問題?修法之後是否可以解決缺電的問題?
3.現行電業法,是否會造成尖離峰的差距過大?
4.修法後會不會漲價

針對以上問題,我認為不需要修法,就可以透過我們正在發起的公民電力公司的特性來解決。公民電力公司只是集合很多用戶變成一個集團用戶,來跟台電統一採購,集合大量的用電量才能享受比較低廉的流動電價,這是公民電力公司可以為用戶做的能源服務的一部分。我們會設計一個可以普遍被採用的時間電價,針對不同的顧客,推出不同的用電套裝產品,來鼓勵用戶避開尖峰時間用電。便可有效平抑尖峰用電,解決行政院官員的缺電恐慌。

參與團體: 台灣環保聯盟、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公民電力公司、台灣環境輻射走調團、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桃園在地聯盟、北社、太陽光電系統公會理事長郭軒甫、看守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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