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民法修正出委員會
專項專章或專法 明年一併協商

2016/12/26
苦勞網記者
苦勞網特約記者

今天(12/26)是同性婚姻修法的關鍵時刻,中午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休息前,在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提出附帶決議「將婚姻平權初審通過的法案,通通送交朝野協商」的餘音中,尤美女宣布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尤美女強調,未來將有協商期、總質詢,到二、三讀已經是明年(2017)的5月份,有半年時間讓不同意見者繼續溝通協調。

同性婚姻草案送出委員會後,跨黨派立委現身挺同婚方舞台,受到民眾熱烈支持。(攝影:陳逸婷)

今天立院場外正反兩方都進行大動員,代表反方、主張守護婚姻價值的宗教團體直播尤美女宣布草案出委員會時,現場民眾高喊「不同意」,要求交付公投以表達反對的意見,後續更轉往凱道抗議;而在支持同婚方面,則有立委尤美女、許毓仁、段宜康、黃國昌與林靜儀等人現身集結舞台,受到民眾熱烈夾道歡迎,林靜儀高喊「同婚通過以後,你們通通給我去結婚!」一番發言讓不少年輕同志男女感動落淚。散場時,現場民眾互相擁抱、相視而笑,氣氛歡欣鼓舞,在對於明年修法通過的期待中完美落幕。

跨黨派版本出委員會

此次司法法制委員會的討論中,初審通過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是綜合了跨黨派、各個版本的結果(涉及第971-1、972、973、980、1079-1條及第八章同性婚姻相關條文),當中包含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版本、蔡易餘版本;國民黨立委許毓仁版本;時代力量黨團版的民法修正草案;以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郭正亮、國民黨立委許淑華的修正動議文字。

會中,由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提出的《民法》「同性婚姻專章」草案,並被接納為討論提案之一,連同尤美女版、許毓仁版和時代力量黨團版,一併列入討論。蔡易餘版本與其他版本的差異在於,無論是尤美女、時代力量,或者許毓仁的修法版本,皆將原《民法》972條提到的「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雙方當事人」。而蔡易餘版本則未對此條文作出更動,而是在親屬編中新增第八章「同性婚姻」,並新增「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等相關條文,然而由於此版本是在《民法》的框架下「新增專章」,此前,仍遭到性別團體批評是不符平等原則。

性別團體表示,此次通過的修法版本中,最具平權象徵的是尤美女版本中971-1的「平等適用條款」初審通過,並納入《民法》親屬編的通則,使同志家庭權益可以獲得全面性的法律保障,並對跨黨派立委的支持表達感謝。此外,團體也強調,同志人權會一路坐到最後一站,「不達婚姻平權,絕不放棄下車」。

專項、專章一併送出 專法也有空間

司法法制委員會經過討論、宣讀法案後,委員會通過「各法案逐條討論後送出朝野協商」的決議,並將尤美女版和許毓仁版、時代力量版重疊部分合併審查,並額外審視蔡易餘版。

在新設的《民法》第971-1「平等適用」條款中,為了確定法規的效力,是否能夠明確涵蓋所有涉及到配偶和子女的法規,文字經過立委和司法院秘書長詳細研究後才確定1;而在訂立婚約的《民法》第972條中,委員會則是採納了綠委郭正亮的提議,除了原本的「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外,為同性婚姻額外增設第二項文字「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此「專項」訂立後,便放棄了尤美女版直接將「男女」改「雙方」,或是藍委許淑華提出的「婚約,應由男女或同性當事人自行訂定」。而除了第972條外,所有修改「男女為雙方」的相關條文修正,也全數因「平等適用條款」的通過打了回票,不予採納。時力立委黃國昌表示,雖然在法律文字中保留了「男女」,但透過第971-1條的概括授權,也就無須修正這些文字細節,也能讓現行法令產生對同性婚姻當事人的保障。

除了修改《民法》現有條文的三套版本外,蔡易餘版也在經過綠委周春米的修正後送出委員會。支持同婚團體則表示,最後送出委員會的蔡易餘版本,拿掉了「準用」二字是最關鍵的修改,也解決了先前同婚團體認為蔡易餘版本選擇「準用」而非「適用」,產生「是否符合平等原則」的疑義,對於跨黨派版本送出委員會的結果,則表示「樂見更多討論」。

這次將法案送入朝野協商,是婚姻平權法案三度立院闖關以來的第一次,但也混雜著郭正亮、蔡易餘提出的「專項」與「專章」。委員會在結束前,同意在下個會期,也就是明年(2017)啟動的朝野協商前,任何相關的法案也能一併送入朝野協商,為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口中的「專法」,保留了出場空間。

反同婚方,在聽到立委尤美女宣布初審通過時,高喊「不同意」。(攝影:陳逸婷)反同婚方試圖攀爬立院圍牆,與警方發生衝突,舞台主持人要求警方「釋放公民」不要阻擋。(攝影:陳逸婷)反同婚方舉牌「多元是毒藥 性平是唬爛」(攝影:陳逸婷)挺同婚方聽聞法案初審通過,歡欣鼓舞。(攝影:陳逸婷)挺同婚民眾。(攝影:陳逸婷)挺同婚民眾。(攝影:陳逸婷)

(攝影:陳逸婷)

  • 1. 最終確定版文字為:
    民法第971條之一
    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異性或同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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