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巧取休息日加班費、豪奪勞工七天假!?
法律人譴責政府為砍七天假公然撒謊,一例一休後加班費其實一毛沒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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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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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政府試圖硬闖通過「一例一休」、「砍七天假」的勞基法修法爭議,仍在政治角力與論辯的過程中。但政府宣稱的「修法只會對勞工有好處」、「勞工將能拿雙倍加班費」,究竟是否是事實?一群長期關心勞工、人權、弱勢權益的律師與法律系教師等「進擊的法律人」,於11月10日下午來到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公開揭露其中問題。

    這群「進擊的法律人」等法界人士,包括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律師曾威凱、邱顯智、陳又新、劉冠廷、陳柏舟、丁穩勝…等,將出席記者會揭穿政府此回為「砍七天假」強推「一例一休」存有諸多問題,其中至少有一大謊言:政府不斷宣稱,「一例一休」修法會增加勞工休息日能領取的加班費;但其實,儘管通過「一例一休」,休息日的加班費,根本是一毛沒加,和過去一模一樣!

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怎麼算?勞委會函釋:平日每小時工資1.33~1.67倍

    自2016年1月1日起,勞基法規定勞工每週法定最高工時為40小時,在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的狀況下,每週有兩天不需出勤。然而,勞基法第36條仍規定每週只有一天例假的狀況下,將會有一天的非例假休息日(以下稱休息日)[1]。休息日不同於例假之處,在於勞資雙方不可約定於例假上班,但有特別理由(勞基法第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於例假單方要求勞工上班,但必須支付「加倍工資」且須在事後給予「補假休息」[2]。每週工時降為40小時之後,勞動部不願意把每週例假增加至兩天,以致產生非例假的休息日如何計算工資的問題,這就是勞動部所主導的「一例一休」,即官版的漸進式周休二日。勞動部主張,兩天例假會影響經濟,所以主張透過修法增加休息日的加班費,宣稱讓勞工可以加薪,一兼二顧。

    然而,勞工在休息日上班,加班費如何計算,並非無法可循。2001年實施雙周84工時後,雇主多把零碎的兩個小時集中在雙周的某一週六上半天班,或者集中在四週的某一周六上全天班,這樣就會有非例假的週六產生(假設約定例假為每週日),我們姑且稱之為休息日。

    休息日工資應如何計算的問題,在陳菊擔任勞委會主委時起初曾引起爭議[3]。但勞委會在2001年針對月薪制勞工做出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七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一九二四八號函解釋(詳附件一),即明確定性:除了不改月薪制將月薪除以每月30天得出每日工資、每日工資除以正常工時8小時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的結論,亦即肯認休息日不出勤也可領取工資外,更要求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在休息日出勤的前兩小時給予平日每小時工資1.33倍之加班費、後兩小時給予平日每小時工資1.67倍之加班費、第5到8小時勞資雙方可約定,惟不得低於平日每小時工資1.67倍加班費。換言之,依當時解釋勞工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之公式如下。不需修法,勞工在休息日上班,即可領得勞動部所稱修法後的平日每小時工資1.33~1.67被的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費=[2小時*1.33*平日每小時工資]+[6小時*1.67*平日每小時工資]。

平日每小時工資=月全薪/(30天*8小時)。

政府為強推砍一例一休與砍七天假,將現有休息日加班費偷天換日!?

    令人驚奇的是,行政院在今年六月底發布的「推動週休二日修法說明」簡報中(附件二),雖然不敢說休息日沒有工資,但居然弄了一個陳菊的變奏版,威脅全台勞工,說不砍七天假、不挺一例一休,現行休息日的加班費就只能有平日每小時工資的0.33和0.67!,公式被扭曲如下::[2小時*0.33平日每小時工資]+[6小時*0.67平日每小時工資],平日每小時工資=月全薪/(30天*8小時)。

    按照現行法以及上述勞委會函釋,勞工工作時間只要超過法定工時,雇主依法就要支付加班費,按照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平日加班雇主就得加給前兩小時1.33倍及後兩小時1.67倍的加班費,那有甚麼道理在休息日上班,加班費就只剩0.33及0.67 !?這少掉的一倍平日每小時工資,政府宣稱是因為「已經內含在月薪裡頭」。但休息日休息是否給薪、內含在既有月薪,和休息日出勤作為延長工作時間,勞工得依法領取1.33~1.67倍每小時工資的加班費,兩者並無關聯。甚且,勞動部在官網中擺明違背其九十年六月七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一九二四八號函解釋,直接把上述扭曲的公式做成「休息日加班費試算表」(附件三),公然散播錯誤資訊。藉此來宣稱若不修法通過「一例一休」,勞工休息日幾乎領取不到加班費;而若修法通過,才能讓「加班費加倍」。

    明眼人都可看穿,政府透過錯誤的行政解釋,先把休息日的加班費,減去一倍每小時工資(1.33~1.67à0.33~0.67);如今再推動修法,增加休息日加班費多一倍每小時工資(0.33~0.67à1.33~1.67),儘管通過,加班費卻和過去政府函釋的1.33~1.67倍,並無改變。

一位月薪36000元的勞工於休息日加班,修法前後,待遇究竟變好還變差?

    舉例來說,一位月薪36000元的勞工(折算每小時工資150元,每日工資1200元)。若每週工作一至五,每天8小時。按照勞基法第24條與勞委會2001年做成的函釋。他若在週六休息日出勤加班8小時,則當月除了36000元月薪外,應該要額外領取1900元的休息日加班費(2*1.33*150+6*1.67*150)。

    然而,按照現行政府為了推動一例一休所做的錯誤解釋,該位勞工儘管休息日出勤加班一天,目前也只能領取多700元的加班費,比平日工資還少,甚至還低於基本工資!而非得要等到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才能恢復為1900元的加班費。

    顯然,此種解釋不但已使勞工權益遭遇重大損失(修法前休息日加班費大減,修法後不變)。如今竟還被政府當成要硬闖「一例一休」修法的理由,隨此連帶通過「砍七天假」修法,更使得勞工若於既有國定假日出勤能領取的加班費減少!假設該名勞工在這七天國定假日都有出勤,比照砍假前後,勞工將因砍七天假,一年少領取8400元的加倍工資(7天*8小時*150元),權益明顯受損。

    總結而言,政府此種扯謊程度實在匪夷所思,為了大砍豪奪勞工七天假,把勞工原本就擁有的權利巧取來做交易。說得赤裸些,根本是剝掉勞工的皮做成外套來交換勞工一條手臂!愚民至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忍無可忍,必須站出來拆穿勞動部的謊言。

      我們的主張,一例一休制雖然優於一天例假,但也增加了徹底週休二日的不確定性,最重要的是官方聲稱一例一休可為勞工加薪完全是騙局!而砍七天假向資方團體輸誠,才是民進黨政府的真正目的。我們要向政府嚴正呼籲:若真有心照顧勞工權益,應當將此修法案全面暫緩、全盤檢討,而非不顧社會反彈、繼續硬闖,只為資方利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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