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移工 人在宿舍遭捕
逃跑通報成雇主報復手段

2016/10/19
苦勞網特約記者

今日(10/19)上午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在新北市地檢署外拉布條,指出雇主「謊報」外勞逃跑的嚴重問題,以及通報制度的粗陋與不公,協會並聲援移工F繼續與前任雇主的職災官司。

移工F因發生嚴重職業災害、職災後雇主未依法給付薪資,透過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對雇主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今日在新北市地檢署第二次開庭。移工F在工殤與訴訟期間仍居住於公司宿舍,昨日(10/18)晚間卻遭警方以「逃跑外勞」為由逮捕、強制帶離宿舍,在派出所完成筆錄後送至移民署專勤隊安置。

吳靜如表示,雇主謊報外勞逃跑後,就可輕易影響其工作權、居留權、人身自由,這就是台灣奴隸制度的象徵。(攝影:高若想)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指出,在台灣目前的外勞逃跑通報制度中,雇主僅需寫一紙申請表便能輕易完成通報,不須查證,若錯誤通報也無須追究責任,相對來說,勞工欲註銷「逃跑紀錄」卻非常困難。「憑一張紙,就可以影響這個人的一生,工作權、居留權、人身自由」,吳靜如痛批,「這就是台灣奴隸制度的象徵」。

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6條提到「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是以,若移工「曠職失去聯繫」,雇主便可立即向移民署、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通報。架空修法前原條文中限制移工要在「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後雇主方得通報的規定,此外,對於謊報移工逃跑的雇主也無任何罰則。吳靜如痛批,如此法律是縱容惡質的雇主「恣意的用就服法來誣陷移工,使他們處在更易控制或遭丟棄的狀態」。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陳秀蓮指出,就算暫且不提抓逃跑外勞的問題,從「三日失去聯繫」後方能通報改為立即通報,目的是為了盡快找到逃跑外勞,然而實際上移民署與警察機關並不會立即開始調查,根本沒有實際的時效性可言。此外,還會成為雇主用以威脅移工的工具,陳秀蓮舉例,此次移工F的雇主早在出席第一次刑事庭的隔天(9/22),便向警察機關謊報移工逃跑,昨日雇主再度致電警察機關時,又稱逃跑的移工F「已回到宿舍」要警察「快來抓人」,由此可見,「立即通報逃跑」的制度非但沒有立刻找到人的效果,反而淪為威脅工具。

陳秀蓮說明,移工遭通報逃跑後將面臨多重困境,一方面若遭逮捕將被強制收容,失去工作權與人身自由,二方面逃跑註記未撤銷便不能轉換雇主。然而若雇主不願主動申請「撤銷逃跑註記」,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調查與公文往返曠日廢時,移民署則「因為不想承認抓錯人,往往也不會主動調查、撤銷」。陳秀蓮痛批,對移工而言「撤銷逃跑註記要兩個月、轉換雇主又要等兩個月,就有四個月不能工作」,但對雇主來說則是「沒差啊,我就整你這四個月」。吳靜如指出,在目前雇主與移工權力極度不對等的《就業服務法》第56條中,通報逃跑「就是雇主惡意報復、反擊移工對抗雇主壓迫的工具」,而就連今日移工F出席開庭,都是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不斷溝通後「移民署的恩惠與慈悲」。

在「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庭中為移工F辯護的陳柏舟律師今日亦出席陳抗,指出訴訟政穩定進行,移工沒有任何理由或動機要逃跑,雇主卻在開庭前一日要求警方逮捕移工,質疑此舉「是否有意阻礙刑事案件的進行」。而曾威凱律師也表示,雇主的通報顯然虛偽不實,除了將對雇主提起偽造文書的刑事告訴外,亦將推動修法加入「通報後須經查證屬實」的程序,並剝奪謊報移工逃跑之雇主的移工申請配額。

移工F職災狀況,右手掌遭滾燙橡膠嚴重灼傷。取自台灣國際移工協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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