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性別冷感」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
未來能否堅定守護憲法的人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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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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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七位當中僅有五位回覆「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所提出的各項憲法人權價值的提問,對於拒絕作答的兩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黃昭元教授、司法院副秘書長張瓊文,我們感到非常失望。這兩位的不予作答,不僅使民間團體難以判斷他們對各議題的立場及價值觀,更顯示他們並不認為需要在大法官審查過程中提供充分資訊,使公眾得以根據充分資訊來思辨評斷、實踐深化憲政民主。

 

更讓我們失望的是,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及副院長被提名人蔡炯燉,這兩位可能未來領導司法改革重責大任的被提名人,對於民間提問性別議題的答覆內容卻大玩模糊兩可、兩面討好的手法,對於社會高度爭議的兩大性別問題--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姦除罪化,迴避表達自己的明確立場。

我們認為,司法院院長並為首席大法官之被提名人許宗力在性別提問的答覆內容,所出現的問題主要如下:

(一)前後自相矛盾。第一點才剛說明大法官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之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而採司法積極主義、「主導不合理傳統文化的改變」,後面卻將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姦除罪化的議題,劃設在立法部門的政策決定範圍,消極退讓表示要尊重立法者形成自由,迴避大法官本應守護憲法原則及人權價值之使命。難道憲法的性別實質平等原則只是宣示性口號,遇到異性戀父權社會的實際議題及政策就自動消失?遇到立法院爭執不休,大法官反倒閉嘴?

 

(二)其對現行法排除同婚的規定是否違憲的審查標準相當不妥--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無論是前者或後者,哪一種命題都不應作為「同性戀能否享有憲法權利」之判斷標準,這種調查及提問本身就預設了歧視性的命題;更何況現實中到底要如何進行「事實調查」才能判斷是哪一者呢?所謂的實證調查研究亦常被意識型態操弄,若有心製造出「同性戀等於病態」的保守結論並非難事。

 

事實上,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1973年已發表正式決議,將同性戀自精神疾病中刪除,並公開呼籲停止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分類(ICD)也在1990年5月17日大會決議,將同性戀自疾病列表刪除。5月17日也因而成為國際之拒絕恐同日。

 

許宗力被提名人此一回答若不是宛轉表示,目前我國民法不予同性結婚,已經違反平等保障、違憲之立場,否則就是顯示其對於同性戀者受到社會性歧視及異性戀霸權意識形態壓迫的無知。若是前者,本會期許被提名人走出司法語言的障壁,與社會常民溝通,勿成為加重同志受歧視處境的添磚者。若是後者,被提名人恐對於性別及人權議題之認識亟須加強,否則日後如何能擔起首席大法官之守護憲法人權的重責?

 

(三)連許多法學者早已公開支持的通姦除罪化,許宗力教授也說要看政策決定、「不宜表示意見」,頂多提醒要注意「通姦罪的追訴審判過程是否過度侵害隱私」。許宗力教授謹慎至此,讓人困惑未來院長能否領導司法體系進行性別改革?

 

至於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蔡炯燉,答覆性別提問的內容僅短短166字,卻屢以「似」、「或」、「進一步省思」的字眼來含糊其詞,未能明確表達立場。難道,司法院的正副院長忘了自己也是大法官、而非司法官僚而已嗎?兩位被提名人是否刻意以模糊語意、官僚思維來面對立法院審查,令人不安。如果連司法院正副院長都忌憚社會上部份人士的保守迷思,不敢堅持及捍衛少數者、多元性別之弱勢者的憲法權利,那真是令人擔憂國家未來到底能有多大幅度的司法改革及人權進展?

反觀另外三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敢以明確立場及論點表達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姦除罪化,本會予以肯定。但本次提名的七位人選中,僅有三位表態支持,兩位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模糊以對,另兩位大法官沉默不答,仍讓我們擔憂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及人權價值未來能否往前推進。

對此,我們呼籲各黨立法委員應嚴格審查,追問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各項性別及人權議題的立場及其合憲審查標準究竟為何。接下來本週四(10/13)立法院即將進行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之審查,五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則將於10/17 (一)、10/19 (三)、10/20 (四) 登場。我們尤其要呼籲民進黨立委,絕不可挾執政黨多數優勢而草率審查、倉促表決通過,而應嚴格審查、堅定邁向守護憲法原則及人權價值的正確方向。

 

附件一: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針對性別提問的答覆全文

問:請問您對性別平權與傳統文化的衝突(如釋字 728)、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 婚姻)及通姦除罪化有何看法?

答:

1.大法官何時應採司法積極主義,何時消極主義,不一定有定論,但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已明訂國家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 很明顯要求大法官在此應採積極主義,擔任社會工程師,主導不合理傳統文化的改變,而不是消極當社會趨勢追隨者。

2.同性婚姻也是繫屬中個案,恐需避免表示意見。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 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 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 違反平等。

3.通姦罪除罪化也是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問題,司法部門不宜表示意見。但即使通姦罪的立法目的在保護婚姻,且婚姻也的確是憲法保護的法益,我們仍須進一步思考,通姦罪的追訴審判過程是否過度侵害隱私,且是否真的有助於婚姻之維護。

附件二: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蔡炯燉針對性別提問的答覆全文

問:請問您對性別平權與傳統文化的衝突(如釋字 728)、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 婚姻)及通姦除罪化有何看法?

答:

性別平權與傳統文化的衝突,要如何調和,似應兼顧憲法精神及國民的法情感。

目前國內對於性傾向有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顯然較過去為高,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

許多國家早已廢除通姦罪,國內也有許多學者專家呼籲通姦除罪化,但目前國內婦女似尚難以接受,惟審度國際趨勢,我國是否仍要繼續維持該罪,值得進一步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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