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反仇恨法是不夠的

2007/09/15

NCC制訂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增加了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的條文。這項內容不論從它國經驗,或者本地現實來看,都有其重要意義;然而,在執行方式,以及促成多元文化的積極面向上,仍有諸多亟待釐清之處。

二戰之後,各國族群問題爭議不斷,透過傳媒鼓吹種族主義,散佈仇恨式語言,歧視弱勢群體的現象經常可見。一九九○年代,美國及歐洲國家陸續制定反仇恨法,禁止宣揚仇恨與歧視的言論及行為。歐盟於今年修正的「電視無疆界指令」中,也重申尊重多元文化、保護弱勢族群與拒絕歧視的一貫精神。不過,即使如此,很少有國家將這項規範訂於傳播法規,而法國不但載入「新聞自由法」,違者還會遭到判刑或罰鍰。

仇恨與歧視性的語言在台灣十分嚴重,近年媒體各擁其主、各據市場的結果,新聞媒體應有的公共論域功能日漸喪失,成為黨同伐異的屠宰場。然而,類似的問題不僅出現在政治節目,社會新聞中對愛滋病、精神障礙者、特種行業的歧視,甚至綜藝節目嘲弄性別、外表、種族、口音的老梗也經常可見。

事實上,仇恨與歧視性語言不應僅侷限在傳統「族群」定義,如,法國「新聞自由法」就將「種族、國籍、宗教、性別、性取傾向、身心障礙者」列為禁止歧視範疇,部分國家還擴及移民、年齡、職業、語言、外貌、疾病等面向。相較之下,通傳法草案顯得較為狹隘。

當然,這項限制性條款也引發不同看法,最常見的爭議便是引起限制言論自由與政府干預媒體的疑慮。如何執行將會是這項法令將面臨的最大問題,然而,草案中卻只有簡單的負面表列,不僅缺乏明確定義,將來如何認定?誰來執行?須知,加拿大「煽動仇恨罪議案」(Hate Crime Bill) 便界定「所有國民不得煽動或鼓吹仇恨,提倡種族滅絕,或對某類人士作出種族滅絕的行為」。此外,為了減少對言論自由的侵害,加拿大也訂出「例外」原則,包括其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真實陳述等都可能豁免,便是試圖讓禁止仇恨語言與言論自由達到某種平衡的作法。

事實上,反仇恨法案的意義不只是防止仇恨與歧視性語言的傷害,更重要的是促成文化多元與相互尊重。退一步看,國內媒體仇恨和歧視語言出現的原因,除了政治立場,還有商業利益,許多業者考量的是如何在惡性競爭的市場中,以最低的成本、最聳動的言辭穩固收視基本盤,惡質的市場更是造成仇恨與歧視性言論的另一因素。

因此,直接管制內容、消極限制部分言論的方式,或能收一時之效,但執行上的認定、以及可能因而讓媒體避免討論族群與性別議題,都是必須反思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要從根本上透過結構管制、也就是執照發放與商營回饋公共媒體等方式,來落實弱勢族群的媒體接近使用權。具體的作法,包括透過國家資源設立境內外語頻道,滿足國內移民、移工群體的傳播權;協助由少數族群與弱勢團體經營頻道,讓不同的社會群體有發聲空間;或者,要求市場主導業者提供弱勢服務、以及社區性的節目等等。

對產業結構的適當管制來引導言論的多元化、而非便宜行事的直接認定並禁止特定內容,才是促進多元文化的積極作法,也是政策制訂者應該致力的方向。(作者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世新大學廣電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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