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一個性侵故事的混亂與矛盾

2016/09/29
亞際文化研究國際碩士學位學程學生

【編按】在性行為當中有關「合意」問題的探討,往往設想了一個非常明確且有步驟的性行為進程,假定雙方的性行為彷彿訂定契約關係般,有著清楚的授權程序,而缺乏這個明確授權,則為妨害性自主或者性侵。然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性行為發生,往往充滿了各種曖昧、模糊,當事人且戰且走的轉圜、試探與周旋空間。是否同意投入一場性行為,投入到什麼程度,也是時刻變動且夾雜著各種旁枝因素的影響。

社會大眾對於妨害性自主與性侵相關事件,總是投以巨量的關注與熱切,其中固然有著社會集體追求公義、賞善罰惡、保護弱小的良善動機,但由於對於「性」的想像與社會文化腳本過於匱乏,往往在過程中又無法還原事件起初的複雜性。在性侵害與性騷擾處理至今逐步法制化的當代,法律條文裡將「行為人」與「當事人」角色的明確二元區分,同時也規範侷限了社會關注介入事件的起點,必然將事件迅速套入加害/受害二分的法律框架。

本文作者以自身經驗出發,嘗試攤開與梳理經驗中的複雜,可稱之為一種經驗的逆向工程。簡言之,如果主流輿論對於性侵案件的理解路徑總是率先區分誰是案件當中的加害者與被害者,接著站在被害者位置上聲討加害者。本文則主張我們應該先鬆開受害與被害等各式標籤,先讓各方把事件的故事給說齊,並且接受故事當中可能存在的各種搖擺、矛盾,與混亂。從而也才有可能逐步釐清事件過程裡,究竟誰受了傷、如何受傷、由誰所傷。

感覺受到傷害,並不代表供詞就一定正確可信。感覺受傷和供詞的可信度並沒有任何關係。在一個公平的世界,無論是自稱受害者還是被稱傷害者,他們的供詞都應該拿出來認真審視,才不會使被害者蒙冤,也不會錯怪了無辜的人被當成「傷害者」。這當然適用於所有的個案,甚至包括強姦。

我是一個強姦的受害者和過來人,那麼多年以來,我對事情最深刻的體會是:我的記憶有多正確?我的敘述有多少是為了完成自己心裡的劇本和維持自己的形象?為了述說一個平整的、讓自己舒暢的故事,我又會如何裁剪那些複雜的情緒和細節?到底同意和不同意,「要」或者「不要」,自己是否清楚?可否兩者是夾雜在一起的?事情是否真如教科書上所說,所有東西都是黑白分明,一清二楚:no means no, yes means yes?

"no" means......???

性行為經常充滿矛盾,同意/不同意的界線有時並不那麼明確,說真的,當你要跟一個人做愛時,有多少次會正式地問:你同意和我做愛嗎?同意我親你嗎?同意我抱你嗎?......其實很少。事情的發生往往是互動的、非正式的,因此也是經常充滿誤會的。

例如有人可能認為,你請我回家睡覺就是暗示了我可以和你做愛,你和我跳舞你就是對我有了好感。最政治正確的答案當然是說:「跳舞不代表有好感,睡在你床上也不代表我一定想和你做愛。」這樣的教科書答案一定沒有錯,甚至我也同意我們的世界應該邁向這種清晰明確的情慾表達和交流:yes means yes, no means no。但問題是,世界和理想總有一段距離。

人類學家庫利克(Don Kulick)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叫《No》,討論的就是到底在甚麼情況下,「no」其實不一定是「no」?其中,我記得有裡面有引述一個數字,至今看來還是讓我非常驚訝/傷感/擔憂/無奈。當問及女性大學生是否曾在性愛當中口是心非地說過「no」時,超過一半(68.5%)的女生說,她們有在性愛當中說「不要」,但其實她們想說的是「要」。

為什麼那麼矛盾?女人天生就是如此複雜嗎?其實也不是。我相信,裡面有一部份是性愛中有共識的扮演遊戲,透過說「不」去讓性愛更加刺激。我認為,在雙方都同意的基礎下,那是沒問題的。但還有一部份更加複雜的,而且大家都不敢討論和觸碰的是問題是:「一個人(特別是女性),有可能在「不是」性愛扮演的過程中,透過說『不』去說「要』嗎?」也就是所謂的「嘴巴說不要,身體很誠實」是否存在?而答案卻也是有可能的。

女人敢於在性裡面說「要」嗎?如果我說「要」,我是否就是淫蕩呢?說「要」之所以那麼難,是因為女性總是被教導著要「矜持」,說「要」就意味著要承認自己身體的性。對很多女生來說,那是很害羞的事情。很多情況,有些人明明就很想要,但礙於怕說出「要」這個字,口裡雖然說不,但身體卻處處發出矛盾的暗示。於是我們都可能聽過以下類似的搞笑故事——例如有男生跟我說有女生去他家睡,還睡同一張床,但那女生什麼都沒有說,只是表示「來借宿而已」。我的那個男生朋友是個老實的女性主義者,因此沒有趁機和那女生做愛。但事後女生卻在外抱怨我朋友,說感覺「很受傷」,因為「我做得那麼明顯,他居然沒有沒有上我」。我朋友當然會喊冤:「明顯個屁啊!」

這個故事聽起來輕鬆又搞笑。但「不會說『不』」或「不會說『要』」,在現實中其實可能導致諸多悲劇與誤會。以下我可以說一下自己的例子。

"yes" means......???

我是一個強姦的受害者和過來人,從那事情發生直到現在,剛好是十個年頭。

強姦我的人是我當時最好的朋友,我們一起玩耍一起溫習一起聊心事。他是一個頗為風流和好看的男生。可是當年的我只喜歡女孩子,是一個lesbian。因此,就算他和我有多親密,我一直都把他當成是兄弟。

我的第一次出櫃是對著他出的,當年的我一直把這個女同志的小秘密緊緊保存,卻會對他坦白,那是因為我真的很喜歡他。所以當他對我動手的時候,我是很矛盾的。

當年我有說不嗎?我有,我很明確的說我不要,我甚至有嘗試挪開我的身體。但其實,我當下實在沒有想過他會動手——他是我最好的朋友啊!因此,當他以熟練的手勢把手伸進我的衣服裡時,我幾乎只會害怕、只會發呆,「強姦」這個字從來沒有出現過在我的字典裡,我更沒有想過這個字會存在於我和他的關係裡。我心裡面一直在跟自己說「這不是強姦、這沒可能是強姦」。但事情越發激烈,不夠幾分鐘我就意識到事情很過份,但他卻是笑笑地說:「你不想讓我快樂嗎?」

我幾乎就呆住了,我怎麼會想讓他不開心呢?我怎麼會想讓他失望呢?他是我最信任的人!我跟他說:「我想讓你快樂,但......」,話沒說完,他就「動手」了。這強姦因此就在我「yes」下發生了。

那到底我們之間有「合意」嗎?我同意嗎?我不同意嗎?說真的,至今我還是會有浮動的時候,但我接受了,自己其實就是那麼矛盾,而那個同意/不同意,本來就是夾雜著的,我有同意的部分(我想讓他快樂),也有不同意的部分(我不想和他性交!),而不同意的部分當然居多。但這個複雜的「yes」和「no」,卻其實在我之後的日子,被裁剪、被模糊。以導致我有很長一段時間,我都不能承認那是強姦。

「​把強姦說成是不是強姦」
自我保護機制中的記憶刪掉術

我和他的關係本來就很複雜,他是我的朋友,是我最信任的人,是我作為一個女同性戀者在當時能維繫著世界的最後一根繩子(我只能對他出櫃)。因此,一次強姦並沒有就我們變成壁壘分明的被害者和受害者。我很明白,如果我對他提出公開的指控,不只是他會名譽受損(他現在是一個律師),更重要的是,我會失去我最好的朋友。我從當時到現在,都不想把他的名字公開。

我是斯德哥爾摩候群症嗎?或許是,或許不是,明眼人會覺得他根本不是我的朋友,我沒可能護著他,更可能會譴責我這種包庇強姦犯的行為。

但其實我並不是護著他,我是護著自己。

在事情發生後的頭五、六年,每當別人問起我為甚麼憂鬱,我都會把強姦事情說成是分手,是情傷,是「我愛的人不愛我」。為甚麼我要護著強姦我的人?其實我不是想護著他,我是想保護我自己而已。因為我內心知道,一旦我承認自己是被強姦,我就要面對「好友出賣我」這個事實,而這其實比「承認自己被強姦」更為痛心,更為不能接受。

我的內心太清楚明白,若承認「他強姦我」,我幾乎會對所有的關係、所有人、所有友情/愛情,都不再信任,我不會再有能力相信人。我的內心防禦機制非常的奇妙,那五、六年間,我把自己也哄騙過去,跟別人說那只是一次「打野戰」、「情侶互動」。

此外,在一般的受害者論述底下,被強姦的人總是會被「可憐」、被認為「很弱」、「沒有保護好自己」、「被糟蹋了」。我不想看到外界對我投以那種可憐的目光,說我「很慘」。我不想成為一般主流論述中那些「很慘的」、「不會防狼術」、「連救命和不要都不會叫」的柔弱女生。因此,我的大腦也一直催眠著自己不要去承認那是強姦,更不要承認自己是受害者。

我寧願我是一個剛烈的、瀟灑的、豪邁的、對人還有熱情、敢於相信人與人的關係的女生,也不要接受「他強姦我」/「他利用我們的友情」/「我信任的、identify的人是一個ass hole」。

什麼情況會說什麼話

我的記憶會哄騙我,會自我刪改,現在我知道。而這些自己對自己的謊言/言詞不一/證供不符,其實並不是我有意的或我苦心積累的心機,事情其實是很無意識的,而人本來就是很複雜的。現在我當然可以很坦白地把事情定調成強姦,但其實,在此事發生後好長一段時間裡,我都沒有辦法覺得那是強姦,直到他和我道歉。

他來短信和我道歉時,我泣不成聲。那不是恨的眼淚,而是因為,在那一刻,那些多年來所壓抑下去的我反抗的,說「不」的片段通通都跑了出來。當下我才知道我壓抑了那麼多,而那種被壓抑片段的釋放,是因為我心底裡已經知道我再沒有壓抑的理由——連他都承認自己是強姦了,我還需要/可以逃避承認那就是強姦嗎?我一方面感到鬆了一口氣,另一方面卻感到更強大的悲哀。要承認自己被強姦和被好友背叛,一如我潛意識的所料,一點都不好過。害怕交往的問題一直在持續,我無法談戀愛,甚至無法相信任何人,不過,幸運的是,我知道了問題的起源,我就開始可以著手解決它。(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我跑去了唸性/別研究和投身妓權的爭取)

事件發生了那麼多年,我也似乎開始克服了,它剷除了我對所有關係的信心,讓我學會了絕望,但也同時讓我學會了去更加珍重與感激身邊那些對我不離不棄的好朋友,因為那不是必然的,而是緣分,也是需要抓緊的去栽培的關係。

今天,我也很慶幸自己可以如此冷靜(甚至可能是反彈地冷漠,我並非還沒有傷口)地把當年發生的矛盾慢慢理清。但這個事情教會我的是:如果我可以為了保護自己(及我所喜歡的他的那個形象),把所有說「不」的部分刪走,把故事中不平整的感受剪掉,哄騙自己那強姦不是強姦,那我又能否把所有的東西反過來操作?就是說:既然一個人能把「是強姦」說成「不是強姦」,一個人又是否可以為著保護自己,而把「不是強姦」說成「是強姦」呢?而,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這種事情呢?

「把不是強姦說成是強姦」
可能嗎?為什麼?

或許我可以說我另一個朋友的經歷讓大家比較一下,希望把事情弄得更為立體。她也經歷了與我類似的事情,不過,說類似也其實不是很準確,只能說她的經歷也很複雜。

她,我的朋友,當時就幽幽的告訴我,她把上司給睡了。我問她,「那你是自願的嗎?」她支支吾吾,只是吐出一句:「我想升職。」

或許,有一部分是自願的,有一部分不是。她承認她當時很迷糊,沒有想清楚,雖然那是「自願的」,但她一點都不覺得舒服,一點也不爽,也一點也不喜歡那個老闆。但同時,她似乎也不想深究:「就當成是做一次加班超時工作吧。」反正我們都知道,在工作當中,一個人總是需要做許多無用的、非份內的工作去討好老闆:有時要幫老闆泡咖啡、買東西啊、買生日禮物、收拾房子,做免費的搬運工等等。不論男女,多少在職場上都要硬著頭皮做些自己不想做的事——不過這次的是性工作罷了。我的朋友是一個非常開明的人,至少不是那種「聞性色變」的人。她並不反對性工作,因此,在加班前面加一個「性」字,沒有讓她覺得這個加班的性質更加厭惡,因為額外的工作與加班本來就已經很厭惡了。對我朋友而言,加班是悲哀的但無可奈何的事,但無可奈何的點是在於「加班」,而不在於「性」。她沒有把事情看得特別創傷,她只是有點不滿,就像一個「(不)自願」加班的打工族一樣。

直到她的男友發現了這個事情,並說她出軌,要求分手時,她就崩潰了。她與男友說,她是被迫的、被生活逼的、被老闆逼的,事情因此變成了「我老闆強姦了我」。

我並不是說她說謊或不道德,甚至,我認為她也清楚自己有矛盾的地方,因為「自願」和「不自願」在某些情況就是混合的(注意:我並非說所有的性都是含混的,有時候,事情是很清楚的、黑白分明的;但也有些情況,其實很複雜)。在她男友不理解的情況下,在和男友的關係要破滅的前提下,把複雜的事情定性為「強姦」,的確比說成是「性工作」要有利。我很理解她為什麼會突然改變敘述。只能說就算是像她那樣勇敢和聰明的女子,在那一刻都垮下了。自我防衛機制再次啟動,記憶和敘述繼續修改,那不是她的錯,只因這個世界和她的男友,都沒有耐性聽她說她的矛盾與複雜。

我不想指控我朋友說她是墮入了「受害者位置」,拿「受害者光環」來做自我防衛,我更不認為她有存心的「撒謊」。為什麼沒有人問問她:何以要自我防衛呢?是什麼阻礙著她把那個複雜的故事說清楚,就逼著她要自我把經歷裁剪成為是強姦或者不是強姦?在我自己的經歷當中,我認為:一日不把事情裡面的含混說清楚,一來是對事實的不尊重、二來(也更重要的)是對自己的復原毫無益處。

我們能否先鬆開那些「受害者」和「被害者」的標籤,先聽一個故事,再去判斷誰該死、誰逼誰、誰撒謊?若我們在沒有開審之前,就先斷定受害者的供詞一定準確,然後其餘的什麼都不聽,其實很容易冤枉錯了好人。同樣,看到受害者的供詞有搖擺/矛盾/含混時,若逼著對方要說一個平整的故事,又是否真的可以還原那個矛盾的「真相」?

我們應該對被害者那矛盾混亂的心理狀態有多一點諒解,而不只是指控那是惡意的撒謊,我們要理解到撒謊背後的苦衷,同時也要對被撒謊時所傷害到的他人(很多時候指的就是所謂的「傷害者」和「幫兇」)有同樣的耐性和理解。我們也能否帶著同樣的耐性,去聽雙方供詞,再做定論,並且不要先入為主的覺得受害者的供詞一定比較可信?受害者旁邊的那些所謂親密朋友/男友/女友啊,那些嘴上說著要站在被害者那方為她們說話的人,又能否接受事情的混亂、矛盾,以及被害人心理的創傷和「撒謊」,以最冷靜的姿態去審視兩方供詞,而非一副正義的樣子想要「代受害者發聲」?我們這些旁觀者,又能否先不要起鬨,給予被害者最大的空間去親口說故事,哪怕那個故事是如此複雜,甚或骯髒,我們都可以按耐著性子不要盲目指控。最後,當事人又能否加油一次,鼓起勇氣,把矛盾和複雜心理都說清楚?矛盾是很正常的,混亂的感覺不是錯,事情本來就可以很複雜。但我們必須面對最脆弱的自己,才能還所有人以及自己一個正義及公道。而我總覺得,要走出傷害,也必須從坦承這一步開始吧。

本文原刊於作者臉書,經作者授權於《苦勞網》刊登,僅做小部分編輯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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