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境外聘僱漁工遭剝削
工會、環團籲納勞基法保障

2016/05/31
苦勞網記者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綠色和平基金會等團體昨天(5/30)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公佈境外聘僱漁工的訪談影片,揭露台灣漁船的勞動剝削情形,並呼籲漁業勞工應全數納入《勞基法》保障,將責任統一歸屬於勞動部,避免境外聘僱成為規避勞動保障的漏洞。

民間團體呼籲境外聘僱漁工應一併適用《勞基法》,由勞動部管轄。(攝影:王顥中)

去年(2015)印尼漁工Supriyanto在台灣漁船福賜群號上的死亡事件(相關報導),漁工死因不明,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為此在今年三、四月間走訪印尼兩趟印尼中爪省直葛市(tegal)兩趟。在直葛市,有許多仲介公司專門做境外聘僱,把漁工仲介到台灣漁船上。

這趟走訪行程回來,李麗華公佈了漁船上的影片,是由與Supriyanto一同在漁船上工作的同事們所拍攝,影片上清晰可見Supriyanto所受的傷與血跡,拍攝者則在鏡頭背後口述表示Supriyanto遭到毆打。李麗華表示,Supriyanto的案例恐怕並非個案、只是冰山一角,根本問題在於主管機關沒有積極監督海上漁工的勞動狀態,境外聘僱漁工成為毫無本地法律保障的漏洞。

我國漁業大量仰賴外籍漁工,其中又區分為境內聘僱與境外聘僱,所謂境內聘僱就是按一般國內程序辦理聘僱再出海作業,而境外聘僱則是船主直接在海外由漁業基地或其他船只接人上船。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委陳昌邦表示,在漁工管理的權責方面,境內聘僱就是由勞動部管理,而境外漁工則是由農委會漁業署管理,境外聘僱的法律適用問題在於,《勞基法》效力僅及於我國領土範圍內,陳昌邦說,2013年行政院曾召集跨部會會議,決議我國的遠洋漁船不能視為領土延伸,因此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不適用《勞基法》保障。

外籍移工聘僱常遭層層剝削,綠色和平基金會日前公佈影片《血淚漁工,臺灣遠洋漁業的憂愁》,訪問了一百多位漁工,其中也顯示漁工之所以會選擇缺乏法律保障的境外聘僱,是因為若想要在境內聘僱,就必須先負擔要價美金1,800元(約新台幣59,000元)的高額仲介費,境外聘僱則只需要繳交文憑與身份證。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黃怡碧表示,蔡英文在就職演說上曾大談台灣在國際社會的責任,洋洋灑灑說台灣政府要很多領域模範生,投入人道救援與醫療援助、疾病防治等方面,新政府上任前就大張旗鼓說要成立「新南向辦公室」,促進跟東南亞國家的合作,但如果無法看到所有在台灣生活的五、六十萬外籍勞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統計高達十六萬的境外漁工,以及四、五十萬外籍配偶的處境,就職演說只是漂亮的作文。

黃怡碧表示,勞工只要在台灣法律管轄權所及的地區,包含船隻上工作,就應適用《勞基法》,用兩個低於《勞基法》的行政命令,排除對《勞基法》的適用,政府應參考ILO所推動的第188號《關於漁業部門工作的公約》,制定符合漁業特性的規定,並邀集漁工代表與民間團體,討論究竟是要在《勞基法》內設於漁工專章,或者另立專法保障漁工權益。

黃怡碧強調,勞動部所指的遠洋漁船不屬於國土延伸,只是行政院的會議結論,連行政命令都沒有,法律上恐怕站不住腳;立委林淑芬則表示登記在我國國籍的船只當然應屬我國國土延伸,唯部分台籍船長,船隻卻是掛外國國籍,進行「非法洗魚」執法才有爭議,需要另外設計積極規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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