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勞動:兜售慾望】系列三
從大法官釋憲 到娼嫖皆罰困境

2016/05/25
苦勞網記者
【作者按】性勞動包含「賣笑」與「賣身」,賣笑類型提供的性勞動例如坐檯陪酒、玩性遊戲者,賣身則包含直接提供打手 槍、口交、或者性交等「性服務」的工作者,無論何者,都共同在這個忌性的「文明社會」中被受到性污名影響。專題中的前兩篇,皆專注在性產業中以賣笑為基本 工作內容,賣身為特殊工作內容的酒店業,並以酒店工作者的經驗出發,探討勞動的社會背景與工作樣態。

賣笑與賣身根據性工作研究學者陳美華的說法,因「關連到不同的性服務內容、不一樣的勞-嫖關係,以及性工作者合法與否的法律地位」而有區別,作為專題系列的第三篇,我們進一步探討賣身——亦即性交易的法治狀況。

本 文爬梳了廢除公娼前後的政治環境以及輿論走向,試圖勾勒出在政權輪替時,政治人物對於娼妓問題態度的轉變,以及政治角力之下,娼妓問題如何成為一個「道德 政治工具」被加以操弄的過程,性工作議題一直被視為社會的邊緣、底層問題,也因此時常被媒體以獵奇角度報導,因此,本次苦勞網的專題雖然從產業中的工作者 出發,也希望將議題拉回到修法與政策層面,期待透過這次專題,社會上能更正視這個產業的需求,而從對於販售性的污名印象轉而思考怎麼樣讓產業中的人可以有 更好的待遇與生活方式。

前年過世的妓權鬥士麗君留下的影像,控訴著這個「體面」社會永遠還不起的公娼債。(攝影:陳逸婷/設計:prince liaw)

從公娼的存廢談起...

在台灣,妓權的辯論最早是因為公娼制度的存廢與否所引起,後續的爭辯則轉移到娼妓到底是「道德」還是「工作權」的問題。1979年李登輝任台北市長時期執行了北投廢娼的政策,時任市議員陳水扁表示了反對意見,然而,到了1997年9月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時,又開始執行掃黃政策,掃蕩色情產業,迫使數百家酒店暫時關門,並要求廢除台北市公娼。經過當時台北市公娼自救會、女工團結生產線、粉領聯盟等團體的抗爭,1999年馬英九當選台北市長時,才爭取到兩年的緩衝期,一直到2001年3月才執行廢娼政策,爾後其他縣市逐步跟進,2003年底高雄市最後一間公娼館關閉。

不過,到2004年陳水扁連任總統時卻轉變態度,承諾「支持修改《社維法》80條、不罰賣性者」,釋放出「性產業除罪化」的風聲,雖然至今尚未實現,不過政治人物對於性產業的態度倒是值得深究,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王芳萍批評,陳水扁當時在政治選擇上用「道德」的方式來討好選民,卻不面對現實問題:公娼和其家庭沒有飯吃怎麼辦?

學者卡維波則對陳水扁在「市長/總統」的不同任期提出的不同政策分析到,市政府時期的扁政府採取了最方便的「掃黃」來凸顯自身的道德正義形象,當時其他民進黨執政的城市,例如台中也都效仿台北市的做法。然而會有前後不一的政策走向轉變,卡維波認為除了當時與性政治的反對運動相關以外,也因為民進黨當時已經從在野政黨的角色轉變為治理或者管理國家的角色,後者已經不必像過去缺乏政治實力時,需要透過地方掃黃來建立道德形象,作為執政黨,道德形象也不再像過去一般重要,需要的則是如何有效地治理國家。

2000年,陳水扁上台後宣示「人權立國」理念,成立人權諮詢小組,舉辦公聽會與其他的民主諮商。 2003年,行政院委託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夏鑄九主持「我國性產業與性交易政策之研究」,報告建議將性工作與性產業「除罪化、合法化、正式化」,並於未來制訂性交易管理條例,與相關的法律配告措施,以防止國內性產業被剝削及邊緣化,此時的扁政府正面臨了連任的壓力,理解到了光是禁止以取得道德正當性已然不夠,也就如卡維波分析的,開始研擬「管理方法」。

官姐生前的照片現在仍然置放在公娼館文萌樓當中,文萌樓的每個房間都帶有小姐過去在此接客賺錢的記憶,卻遭投機客買下,日日春現在仍在爭取文萌樓回歸公眾。(攝影:陳逸婷)

2006年8月,曾任台北市公娼自救會會長的官姐(官秀琴)跳海自盡,事件一發生,運動圈情緒高亢,一個月後,日日春拜會台北市政府,要求馬英九重新檢討廢娼政 策,市府方面則承諾年底卸任前1召開公民論壇,討論娼妓除罪化,此舉在馬英九卸任前提供補助,由日日春籌辦年底的國際會議,在這場國際會議上,日日春向當時的台北市長候選人提出「對政策表態」與「舉辦論壇」要求,而郝龍斌對後者承諾:將舉辦24場市民論壇,雖然市民論壇在2008年後兌現,但是日日春協會執行長鍾君竺強調,郝龍斌並未據此重新檢討北市的性交易政策。

2008年11月研考會委託台大社會系教授林國明辦理「性交易應不應該處罰公民會議」得到了「娼嫖、第三者皆不罰」結論,後續引起一些政府部門效應,例如2009年4月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提「除罪成年性交易」,反娼動員則由立委黃淑英、黃義交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訴求為「罰嫖不罰娼」。

罰娼不罰嫖申請釋憲

而也是在這個討論的時空背景之下,兩位宜蘭的法官: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林俊廷和楊坤樵,分別在2009年的5月和9月針對《社維法》當中「罰娼不罰嫖」申請釋憲。對於大法官而言,性交易帶來的「性別、年齡、階級」不正義問題都不是法律詮釋的核心,大法官認可的爭點僅在於「一件買賣中,只有一方被處罰」是違反了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的宗旨,同年11月釋憲案就出爐,在「釋字第666號」認定了罰娼不罰嫖違憲。

後續,輿論開始改變,2010年內政部等單位邀集專家學者舉辦公聽會與座談會,相關決議認為專區不可行,建議應往除罪化方向進行,並由小姐成立「性工作者合作室」然而,這種模式公布後,卻又被理解成是香港的「一樓一鳳」模式,擔憂台灣恐成為「廣義的色情專區」。

於是在2011年11月,立法院院會通過《社維法》修正草案第91之1條,在性交易專區內娼嫖皆不罰,而專區外娼嫖皆罰。後續21個縣市政府對於設立「性專區」的想法,除了雲林縣政府與基隆市政府外,無任何一縣市政府有意成立,而雲林縣政府與基隆市政府則在提出後就受到民眾輿論的抨擊而收回。陳美華提到 2,台灣社會中有七成民眾認為男人去色情場所是可以接受的,然而要法制化檯面化,卻在情感層面不能接受,因為「人人都要做一個體面的道德人」。

無論如何,當時的修法結果已經指向了「專區外,娼嫖皆罰」以下,我們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思考:一是成立性專區的可能性,二是現在的性工作者面臨的問題。

縣市政府的燙手山芋:性專區

修法四年多過後的現在,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政府成功設置性交易專區,這個議題並不是都沒有被提出過,例如2013年,基隆市政府曾經打算設置性專區,並委託海洋大學評估可行性,卻遭到議員的大力抨擊,認為其他縣市政府皆對性專區避之唯恐不及,市府又何須「無事惹塵埃」,當時的市府於是回應:遵照議會決議,不再進行評估。

去年(2015)中,宜蘭縣部分議員建議縣府在有大量溫泉飯店的礁溪鄉德陽路設置性專區,支持的議員表示性工作者一直存在,應合法化管理來保障性他們的健康與勞動權益,此外,也提供民眾所需的舒壓管道。提案議員林成功更質疑「官員有會館,基層怎麼辦?」認為當前非法化的性產業(例如私人會館)僅提供金字塔頂端,沒有刑責風險的階級,卻沒有考慮到基層老百姓的需求,他認為警方應該把業務著眼在刑事犯罪上,而不是抓捕性工作者。

當地的警衛接受採訪時也坦言「像以前台北公娼,都有定期身體檢查,對客人小姐都比較有保障」但是當地居民卻大多表示反對聲音,擔憂性專區與住宅混合常使周邊出入人群複雜化,對孩童造成負面影響。這個提案最後被宜蘭縣長以「社會大眾尚未準備好接受性專區,因此縣府沒有此規劃」為由回絕。日日春要求台北市長設立性專區。(攝影:林佳禾)

縣市政府推不動或者不敢推,首都台北市又如何?今年年初,台北市長柯文哲配合當時的立委造勢活動,妓權團體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與支持者到場抗議,要求柯文哲扮演好縣市政府領頭羊角色,率先制定自治條例,落實性交易合法化。然而,事後只收到台北市警察局以公文回覆:依本市都市特性(人口集中、隔離不易),治安考量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與多數市民不希望住家附近設置性交易專區等因素,本市目前仍不適合設立「性產業專區」。

當初中央修法下放權力讓地方政府自行成立性專區,是把燙手山芋丟出去了,那麼誰會接呢?以選票為導向的各縣市政府,沒有民意的支持,有什麼動力設置專區呢?買賣「性」的社會污名不去除,底層的、個體戶的、最接近法律風險邊緣的性工作者的工作權恐怕短期內都不會是政治人物的優先考量。

性工作者的非法處境

不管性專區成立與否,性工作者的存在都是既成事實,台灣現行法律當中針對性工作者的處罰可分為《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兩方面,前項主要是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可能會觸犯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後項則是2011年修正之後,仍然禁止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務,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唯符合《社維法》 第91之1條在性專區內者,不予處罰。

不過除了上述兩款法律以外,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第29條也會直接影響到性工作者,第 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去年10月一位流鶯Miko在網路論壇刊登廣告,遭北市警局昆明派出所警員以觸犯《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地檢署偵辦並且遭到起訴。日日春關懷協會秘書庄島以良子認為,Miko一案顯示的並不僅是《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單一法律壓迫,而是整體的性交易非法對個體戶造成的壓迫結果,她說像Miko這種中年性工作者,站街的生意受到警方取締以及性工作的競爭激烈影響日漸下滑,而這類個體戶使用唯一可負擔又有成效的網路攬客管道時,卻成為警方起訴的根據。

庄島以良子強調,Miko遭到起訴的案例必須回到「現在性工作沒有合法化空間,造成交易管道過度擠壓的問題」,也就是要連結回到修法後的《社維法》以及當前沒有任何縣市政府成立性專區,因此要從性交易實質非法的基本問題面來看。

不僅小姐在這樣的「實質非法」架構中勞動環境充滿風險,學者陳美華在《層層剝削?互利共生?:兩岸性交易網絡中的交織政治》學術論文中則分析到「性交易非 法」的現況下,產業中不同角色是如何「受害」,她以中國過來的移民/性工作者為研究對象,分析在性產業中,各層級(應召站、經紀人、小姐、司機、假丈夫) 之間的不合理拆帳模式:除了小姐以外,應召站握有與警方斡旋與協調資源,屬收益次高者,然而勞動強度、被捕風險都較高的司機與假丈夫,卻只能向小姐支領勞 務費用,另外在面臨小姐生意不好時,他們也最容易跟著被調降薪資、收益最低。3

陳美華強調,這種「不合理的拆帳模式」實際上是建立在《社維法》當中對於禁止賣淫、拉客(第80條)以及禁止媒合暗娼(第81條),還有《刑法》第231條,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性交易以營利等將性產業「入罪 化」後,下層工作者需要依賴上層機構來與國家機器(代理人)進行協商、「處理」事情,而「衍生的剝削關係」。

Miko的案件,將於今年6月7日召開第二次準備庭,這段時間Miko因官司纏身,擔憂罰款,飽受心理層面的壓力折磨,對此庄島以良子呼籲社會大眾持續關注案件走向,支持性工作者的工作權。

本報導內文部分引用學者陳美華2016年4月26日於東吳大學「性勞動?性勞動?性交易及其法律動員」座談會中的主講內容。由於該座談場次為對外公開的性質,記者撰稿時綜合整理學者的座談發言。

唯報導刊出後,學者表示座談發言涉及尚未公開發表的學術研究成果,媒體公開引用恐影響其後續研究進行,為避免造成學者研究困擾,本文內容已調整修改,並將學者研究中部分受訪者的訪談內容移除。(責任主編:宋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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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該屆任期至2006年12月25日。
  • 2. 此處援引學者陳美華今年4月份東吳大學「性勞動?性勞動?性交易及其法律動員」座談發言內容。
  • 3. 論文中提到,性交易收入中,小姐分得50%、應召站分30%、經紀人 分20%,司機與假丈夫的費用皆從小姐收入中分出,司機的費用按日支領,按照小姐實際上工的人頭數「前四後三」來計算,前四粒人頭一粒領四百元,後三粒人 頭每粒領三百,假丈夫領的「老公費」由小姐支出,每月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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