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消債條例施行八週年
提醒新政府 解決債務問題為首要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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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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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於今(4/11)日施行已滿八週年。吳玉琴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與法扶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律師公會全聯會債務清理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於上午10點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共同呼籲新政府重視卡債問題,現場並邀請個案到現場說明申請消債條例的心路歷程。

法扶會陳為祥執行長於記者會一開始表示,消債條例施行之初,法扶會即設立卡債諮詢專線,並開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扶助專案」,積極協助債務人。自97年開辦至104年底為止,共有47,432位申請人獲得本會扶助,今(105)年1-2月的案件量更比去年同期成長73.24%。陳為祥執行長補充說明,在一項研究報告中顯示,法扶會投入消債專案之社會投資報酬率(social return on investment)高達35.53,即每投入1元成本至法扶的消債專案,除可產生35.53元的社會價值,且對債務人之經濟、心理、身體、家庭及社會層面而言,皆能產生正向的改變,此研究證實了政府提供債務人還款重生機會的重要性,因此陳為祥執行長呼籲債務人應儘快向法扶會申請律師協助,解決債務問題,才能重新開展新的人生。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林永頌律師表示,儘管消債條例修正多年,目前部分法官對於債務問題仍持不友善的態度,認為債務人若不願接受債權銀行在協商或調解階段提出以本金180期,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時,屬有協商空間,故以債務人無還款誠意,駁回更生聲請,甚至還有要求債務人撤回更生聲請等之不當作法,林永頌律師強調,這些作法均已悖離消債條例修正的精神。

林永頌律師為此提出消債條例修法的意見,首先便是要取消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先跟銀行協商或調解,以避免實務上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遭部分法官再以不具還款誠意為由刁難或勸諭撤回聲請;另外,降低更生條件、取消更生債務之上限,即債務超過1200萬元仍可聲請更生、明定法院認定債務人支出之下限規定、清算不免責事由之明確化及放寬清算不免責債務人得再聲請更生或清算,如過去部分受不免責裁定確定之債務人,經過三年也可再聲請更生或清算等。林永頌律師強調,消債條例是目前唯一能協助債務人的法律,但是通過之初,因各地法院見解不一,案件通過者少,後經卡債自救會及其他關心卡債之團體的努力下,終於在101年1月4日修法通過,現在聲請更生及清算通過率都已經超過50%以上。現在他希望透過這次修法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施行更貼近台灣社會民情,提供合情合理之流程與判決標準,協助債務民眾順利完成法律程序,簡省社會及司法資源。

而在上述當庭被法官施壓,勸諭撤回聲請的個案也到現場陳述遭遇。個案表示自己是一位單親媽媽,自己要帶兩個小孩,為了生活只能以卡養卡,結果積欠300萬債務。原本以為聲請更生可以順利解決債務問題,給孩子一個好的生活環境,沒想到法官對她極盡為難,並要個案接受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若不接受只能撤件。因為無法接受銀行的清償方案,只能自己撤回,非常擔心未來又要重複債務的惡性循環。個案表示對法官來說自己只是一個個案,但是實際上卻是一個家庭的未來,三個人的人生,她希望法官可以衡量一下,與銀行的債務相比,到底孰輕孰重?她最後表示期望法律能幫助債務人維持基本的生存權,也希望法官可以真正了解消債條例的精神,別讓債務人對消債條例失望,若無法解決債務,最後這些人還是會躲進社會黑暗的角落,造成更大的問題。

吳玉琴立委最後也在會中表示,目前社會上有許多的問題,都有賴新政府上台後研擬各項措施進行解決,但是在所有問題中,最大的問題仍然是貧困的問題。而貧困問題的原因與結果歸結到最後就是債務問題,所以新政府首要之務就是要來解決貧困所衍生的債務問題。她同時也再次強調,從上述社會投資報酬率(SROI)的研究中就可以理解,政府面對債務人,不應該以消極的方式來處理,應持續支持消債專案,以積極的方式解決債務問題,才能讓社會付出最少的成本,使債務人能重新站起來開展新的人生,重新回到社會上,創造更大的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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