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台灣工會大聯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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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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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會大聯盟高度肯定:國、民兩黨立委為「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同時提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期盼財委會主席徐國勇委員全力促成法案審查通過,完成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

ㄧ、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05年03月30日09:00-17:30,假紅樓202會議室,由召集委員徐國勇主持審查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推動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

二、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表示:由立法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案、劉建國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案,推動上市公司置勞工董事  落實公司治理透明化經營,完成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 ! 實踐分配正義 建構社會平權。大聯盟表度高度肯定與感謝。

三、根據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727 號委員提案第18310號:立法院委員黃昭順、李彥、顏寬恒 賴士葆 林德福、曾銘宗、徐榛蔚、柯志恩、陳宜民、羅明才、呂玉玲、王育敏、吳志揚、簡東明 、許毓仁 林麗蟬、廖國棟、張麗善、徐志榮、蔣萬安、林為洲21 人,基於上市公司應落實公司 治理的透明化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除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外,上市公司得依章程設置員工董事,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四、張緒中表示:該法案說明指出:

(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二)、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五、依據立法院總第 727 號委員提案第18564號,由劉建國、蔡適應、李俊俋、姚文智、陳曼麗、吳琪銘、鄭寶清、陳素月、洪宗熠、楊 曜、吳焜裕、何欣純、邱志偉、黃秀芳、呂孫綾、林靜儀、鄭運鵬17人,為依證券交易法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六、劉建國委員版本法案指出:

(一)、這是一個價值重估資源重分配的年代。高鐵BOT 政府零出資案詐騙案,魏家頂新黑心油事件,日月光偷排毒廢水事件,揭穿圖利財團民營化政策迷思,企業社會責任的偽善。尊重自由市場機制,提升國家競爭力,照顧弱勢勞工,原來是一場騙局。

(二)、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思,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代表經營者用實際制度落實理念與口號。

 (三)、無論從公司治理透明化誠實經營理念,進而落實企業社責任潮流,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七、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表示:30日財政委員會審查證券交易法法案,大聯盟將透過立法院隨選視訊直播系統,請各工會及合作團體共同監督。台灣工會大聯盟同時呼籲:在2000年6月30日立法院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修法,國營事業應有五分之一勞工董事制度,民營事業勞工已經晚了16年了。而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存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法規中。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

八、張緒中最後表示:勞工董事立法最後一哩路,它的意義不只是哪一席董事而已,更是展現台灣各政黨對台灣勞工人力素質、社經地位的肯定與信仰,同時也關係台灣9百萬民間企業勞工,如何看待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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